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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国际贸易、制裁与海关

中国出口管制与制裁

涉华出口管制与制裁目前在三个层面运作:中国对两用物项和关键矿产的出口管制;美国、欧盟和英国对中国当事人的限制;以及中国针对外国措施的反制。本文逐一介绍各个层面、它们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建立在每个法域都经得起检验的合规体系。

10 分钟阅读 更新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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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中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12月1日)要求列管物项出口须取得许可。
  • 商务部设有外国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
  • 关键矿产管制自2023年起不断扩大;2025年10月的若干措施已暂停实施一年。
  • 美国、欧盟和英国规则通过美国成分、被列名当事人和对俄制裁触及中国供应链。
  • 中国反制法律限制执行外国制裁,因此退出交易须审慎留存记录。

涉华出口管制与制裁:简要回答

涉华出口管制与制裁目前同时在三个层面运作。第一,中国依据本国《出口管制法》,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关键矿产和特定技术的出口实施管制。第二,美国、欧盟、英国等对向被列名中国当事人出口、与其交易以及敏感最终用途实施限制。第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为核心的中国反制法律,限制企业针对中国当事人执行外国措施的方式。

任何一个层面都无法孤立管理。某一零部件依美国规则可以合法出运,却可能因含有受管制矿产而需要取得中国许可;依欧盟制裁可以合法拒绝向某中国客户供货,却可能在中国法下受到质疑。对跨国企业和中国出口企业而言,任务都是将每笔交易对照三个层面逐一分析,记录分析过程,并设计能够应对突发变化的合同和程序。

本文介绍中国出口管制制度如何运作、外国制度如何触及中国供应链、冲突在何处产生,以及切实可行的合规体系应当如何构建。本文可与我们的《反外国制裁法》与阻断办法以及稀土与关键矿产管制页面配合阅读。

贸易合规团队审阅一批对华货物的出口管制与制裁筛查结果
贸易合规团队对照中国和外国管制清单核查产品归类和交易对手方。

中国出口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和承载数据的物项建立了统一的管制框架。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从中国出运货物,还包括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管制物项。法律文本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实施统一的、附有编码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该条例对许可申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适用于重复交易的通用许可、内部合规制度以及违法行为调查作出规定。商务部在法定期限内审查许可申请,一般为45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估的,期限可以延长。

该条例还正式确立了两份名单。管控名单列明存在国家安全风险的外国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向其出口将受到限制或禁止。关注名单列明无法核实最终用途的当事人,与其交易的出口经营者须履行更严格的义务。此外,2023年12月修订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对包括稀土在内的若干加工技术的出口实施限制。

许可实务

许可申请通常须提交合同、技术规格、由境外最终用户签署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以及出口经营者的合规信息。内部合规制度健全、无不良记录的出口经营者,可以申请适用于向既有客户重复出口的通用许可。技术转让会产生特殊问题:与境外关联公司共享受管制的图纸、源代码或技术诀窍,或向到访中国工厂的外籍工程师提供此类技术,本身就可能构成出口。属于技术出口目录限制类的技术,还须依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另行取得许可,其所涉数据也可能触发数据出境规则。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若干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较小的,适用最低罚款金额;还可能被暂停或撤销有关出口经营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以走私犯罪论处。违反规定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可能被列入管控名单。

关键矿产:快速变化的清单

自2023年以来,中国已将对矿产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作为核心政策工具。下表概括了主要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内容见我们的稀土与关键矿产管制页面。

日期措施实际影响
2023年8月1日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出口须取得许可
2023年12月1日对部分石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电池级和工业级石墨须取得许可
2024年9月15日对锑和超硬材料实施出口管制须取得许可;最终用途审查趋严
2024年12月禁止向美国出口镓、锗、锑和超硬材料,禁止向美国军事用户出口两用物项对美贸易受限;2025年11月暂停实施一年
2025年2月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须取得许可
2025年4月4日对钐、钆、铽、镝、镥、钪、钇七类中重稀土及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须取得许可;磁材用户面临明显延误
2025年10月范围更广的措施,包括延伸至含有中国稀土的境外制造产品以及稀土相关技术的规则暂停实施至2026年11月10日;截至2026年11月初尚未发布延期公告;请核实最新状态

由于相关措施变化迅速,电池、磁材、半导体及涉防务供应链的出口管制与制裁规划,应在商务部每次发布新公告时及时更新,长期合同也应预先考虑许可延误的情形。

触及中国的美国、欧盟和英国制度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管制位于任何地点的美国原产物项、受管制美国成分超过最低比例的外国制造物项,以及依据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使用美国技术生产的某些外国制造物项。实体清单收录了大量中国企业,向被列名当事人转让物项须取得许可。自2022年以来,美国对先进计算芯片、半导体制造设备和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的管制已多次扩大。2025年9月发布的、将实体清单限制延伸至被列名当事人持股50%以上关联方的规则,已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至2026年11月9日;该暂停是否已按中美整体安排予以延长,应予核实。

由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执行的美国经济制裁,禁止与被列名人员(包括其持股50%以上的实体)进行交易;与俄罗斯相关的次级制裁则使为俄罗斯军工基础提供重大交易便利的外国金融机构面临风险。非美国企业在使用美元、美国人员或美国原产物项,或成为次级制裁对象时,即可能受到约束。

投资流动同样受到管制。自2025年1月2日起,美国财政部的对外投资规则禁止或要求申报美国人对从事半导体、量子技术和部分人工智能系统业务的中国企业进行的某些投资,这不仅影响直接交易,也影响基金架构和合资企业。

欧盟和英国。欧盟对俄制裁已将越来越多的中国内地和香港实体列名,理由是其供应“共同高优先级物项”。欧盟出口商须就特定货物在合同中加入“禁止再出口至俄罗斯”条款,欧盟母公司须尽最大努力确保其非欧盟子公司不破坏制裁。英国通过金融制裁执行办公室(OFSI)和出口管制联合小组实施类似制度。两者均对出口至中国的物项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香港。香港执行联合国制裁和本地的战略物资管制,而不执行美国或欧盟的单边制裁,但香港银行和贸易商在实践中高度暴露于这些制裁的影响之下。

2027年值得关注的动向

  • 中美双方于2025年11月商定的暂停措施(双方于2026年9月表示将持续至2027年1月10日)是否正式延长、收窄或任其到期,以及此后双方的关联方规则和域外适用规则将如何适用。
  • 商务部如何就矿产及其他两用物项运用通用许可、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
  • 欧盟和英国新一轮对俄制裁中对中国内地和香港实体的列名,以及欧盟母公司“尽最大努力”义务的执法情况。
  • 美国对人工智能芯片、设备维护服务和子系统管制的扩大,以及中方的对等回应。

上述每一项都可能改变正在进行的交易的分析结论,因此风险敞口较大的集团通常会指定专人每周跟踪公告,并在公告影响其产品或客户时启动复核。

出口管制与制裁同中国反制措施的冲突

中国已构建了一套应对外国出口管制和制裁的法律工具。《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年)允许对违反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正常交易或损害中国利益的外国实体采取限制措施。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2021年)要求中国主体在30日内报告不当禁止或限制其正常经贸活动的外国措施,并授权商务部发布禁令。《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及其自2025年3月23日起施行的实施规定,规定了反制措施,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针对中国当事人的歧视性措施。

实践中,执法主要集中于将外国军工企业和个人列名,而非起诉普通跨国企业。但风险依然真实存在,尤其是在企业突然终止与中国客户的合作、仅以外国制裁作为唯一理由,或以披露中国数据的方式配合外国调查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依据客观的合同理由、一贯适用基于风险的政策、审慎沟通以及考虑是否可申请豁免等方式降低风险。

冲突情形下的决策框架

  1. 准确识别适用的外国规则及其具体要求,而不是依赖银行或合作方的笼统政策。
  2. 核查交易对手方或相关措施是否为中国反制措施或阻断禁令的对象。
  3. 审查合同中可提供中性依据的中止、终止、违法和合规条款。
  4. 考虑双方法域下的许可、豁免或过渡期安排。
  5. 记录决定、理由及审批人,并规划与客户和员工的沟通。
实务提示

当中国客户在境外被列名时,不要本能地当天就发出终止通知。应先确认外国措施的实际要求、是否可取得过渡期许可或豁免,以及中国法律和合同允许的做法。有节制、有记录的退出,通常在两个法域都更有利于企业。

构建面向中国业务的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体系

面向中国业务的有效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体系,应将各国监管机构普遍关注的要素与中国特有的要求结合起来。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本身就鼓励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合规制度,商务部也已发布关于内部合规制度应包含哪些内容的指引。

  1. 治理架构。指定一名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赋予贸易合规部门叫停出货的权力。
  2. 物项归类。依据中国两用物项清单对产品、软件和技术进行归类,相关时还应确定美国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和欧盟编码。
  3. 筛查。对照中国管控名单、关注名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以及美国、欧盟和英国的清单,筛查客户、经销商、银行、货代和最终用户,包括其股权结构。
  4. 最终用途核查。取得最终用途声明,识别风险信号,并上报异常订单。
  5. 许可管理。跟踪中外许可要求和办理时限,并将其纳入交货计划。
  6. 技术与人员。在中国境内外控制外籍人员接触受管制技术,管理技术交流和现场参观。
  7. 记录与审计。保存完整记录,定期审计,并及时决定是否主动披露。

值得上报的风险信号

  • 客户不愿披露最终用途或最终所有权。
  • 运输路线经由缺乏明显商业逻辑的国家,尤其是经中亚或高加索地区运往俄罗斯的货物。
  • 订单数量远超客户正常需求或技术能力。
  • 由第三方付款或以不寻常的币种付款。
  • 要求删除或更改标识、序列号或单证。

出口管制与制裁合同条款

起草完善的条款能将合规政策转化为可执行的权利。在涉华供货、分销和技术合同中,以下条款发挥着主要作用:

  • 合规保证:由双方作出,涵盖所有适用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而不仅限于某一国法律,以降低被视为单方面执行外国措施的风险。
  • 最终用途和再出口承诺:包括欧盟或英国规则要求时,明确禁止向俄罗斯或其他受限目的地供货。
  • 许可条件:规定交货以取得所需的中国或外国许可为前提,并约定许可被拒或延误时的后果。
  • 中止和终止权:以列名、法律变更或可信的风险信号为触发条件,并以客观风险为依据进行表述。
  • 信息权:有权要求提供所有权和最终用途信息并对合规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兼顾数据出境规则。
  • 争议解决:选择能够同时处理中国法和外国法问题的争议解决地,例如香港或新加坡仲裁。

当出口管制与制裁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复核,因为在新清单或新公告发布之前起草的条款,可能已无法按预期分配风险。

示例与常见错误

某德国机械企业在苏州生产并面向全球销售。其中国工厂使用进口的美国控制芯片和中国产稀土磁体。第三国一家新客户为一家股权结构不清晰的工厂订购设备。合规团队依据中国两用物项清单和美国EAR对设备进行归类,核查美国成分是否超过最低比例,在所有相关清单上筛查客户及其所有者,并要求提供最终用途证明。结果发现,磁体须取得中国许可,而客户的母公司似乎在一份美国清单上。该企业基于有记录的风险理由拒绝了订单,并将决定记录在案。

出口管制与制裁工作中的常见错误包括:

  • 仅依据美国规则进行归类,忽略中国对同一物项的管制。
  • 认为向境外关联公司或在华外籍工程师转让技术不受规则约束。
  • 只筛查名称,不核查所有权和控制关系。
  • 以为通过香港或第三国中间商即可改变分析结论。
  • 合同制裁条款仅赋予一方中止权,或仅援引外国法律。
  • 海关申报与出口管制归类不一致,详见海关合规。

TRW & Co 如何提供协助

我们通过深圳代表处协助跨国企业和中国出口企业跨法域管理出口管制与制裁事务。我们就本所律师具备执业资格的美国、欧盟、英国和香港制度提供法律意见,设计归类、筛查和升级上报程序,起草制裁和出口管制条款,支持在境外开展的内部审查和主动披露,并制定应对列名的方案。我们提供有关中国出口管制和反制环境的信息;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需要办理中国许可申请、备案或就中国法律提供意见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另请参阅我们的出口管制与反制措施专题和中美跨境事务页面,或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中国《出口管制法》是否适用于外国企业?

是的,适用方式有多种。该法适用于任何出口经营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中国出口的行为,适用于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和再出口,也适用于向外国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转让管制技术。违反规定的外国组织可被列入管控名单,被限制接收中国物项。

管控名单与不可靠实体清单有何区别?

管控名单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项下的出口管制工具,用于限制或禁止向被列入的外国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出口管制物项。不可靠实体清单则是范围更广的贸易反制措施,可限制被列入的外国实体在华开展贸易、投资、入境及人员活动。两者均由商务部参与实施。

中国子公司能否遵守美国出口管制?

一般可以,许多企业也是这样做的,因为美国规则附着于美国原产物项和技术,无论其位于何处。但子公司应一贯适用有记录的、基于风险的政策,避免在公开表态中将决定定性为针对中国当事人执行外国制裁,并在拒绝或终止与中国客户合作之前评估《反外国制裁法》和阻断办法的影响。

中国两用物项出口许可需要多长时间?

商务部的法定审查期限一般为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估的可以延长;申请须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对于稀土等新纳入管制的物项,实际办理时间差异较大,因此合同应为许可延误预留空间,并明确分配由此产生的风险。

资料来源

  1.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2. 商务部:出口管制公告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4. US Treasury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5.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
  6. Federal Register: one-year stay of the BIS affiliates rule (12 November 2025)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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