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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争议解决
中国争议解决的成败,往往取决于提起索赔之前很早便已作出的决定:争议解决方式、准据法、财产所在地,以及哪些证据可以合法转移。本指南阐述2026年由法院、仲裁和调解构成的法律框架,以及境外和中国当事人如何运用这一框架。
要点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确立法定仲裁地概念,并有限度地引入临时仲裁。
-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扩大了中国法院的涉外管辖权。
- 自2024年1月29日起,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判决可依据一项范围广泛的安排相互认可和执行。
- 仲裁裁决仍是跨境可执行性最强的结果,可依据《纽约公约》在中国执行。
- 应从财产出发逆向规划:争议解决方式、临时措施和执行应一并考虑。
- 中国法院诉讼和仲裁代理须由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承办;国际律师负责统筹策略。
中国争议解决:简要回答
中国争议解决主要通过三种渠道进行:人民法院诉讼、仲裁(由中国或境外仲裁机构管理)以及调解,而调解往往嵌入前两者之中。每一渠道都有各自的程序、时间表和执行路径,而且通常需要在签订合同时、而非问题出现时作出选择。对大多数跨境商业关系而言,最重要的问题往往不是实体上谁对谁错,而是裁决能否针对败诉方的财产得到执行。

境外当事人在多种情形下会面临中国争议解决问题。跨国企业可能与中国供应商、经销商或合资伙伴发生冲突;私募股权投资人可能需要对创始人执行回购权或领售权;贷款人可能需要通过境内外程序向中国担保人追偿。此外,越来越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发现自己在欧洲、美国或东南亚应诉,而其财产和证据仍留在内地。
在上述每一种情形中,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适用哪一法律?哪一法院或仲裁机构有管辖权,争议解决条款在中国法下是否有效?能否迅速冻结对方财产?裁决能否在财产所在地获得承认?数据、国家秘密和制裁规则对证据和救济有何影响?本页阐述相关法律框架,并介绍我们争议解决业务的各个领域。
2026年中国争议解决的法律框架
自2023年以来,相关框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扩大了中国法院对涉外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连接点,承认排他性管辖协议,引入平行诉讼和不方便法院规则,并对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作出现代化改革。同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使中国转向限制豁免立场,外国国家可因商业活动在中国被诉。
对商事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变化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9月12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法确立了法定的“仲裁地”概念,允许特定涉外争议采用临时仲裁(涉外海事纠纷,以及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其他指定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的涉外纠纷),确认网络仲裁与线下开庭具有同等效力,并为境外仲裁机构在指定区域开展业务打开了通道。
除国家立法外,与香港之间的跨境安排如今已成为工具箱的核心组成部分。自2019年10月起,由符合条件的香港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自2024年1月29日起,一项范围广泛的安排使内地与香港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可以在对方法院获得认可和执行。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并于2023年11月7日生效,也简化了外国公文书在中国诉讼程序中的使用。
| 规范文件 | 施行日期 | 对中国争议解决的意义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含合同编) | 2021年1月1日 | 关于合同订立、违约、损害赔偿和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的核心规则 |
|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中国加入) | 2023年11月7日 | 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公文书以附加证明书取代领事认证 |
|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2024年1月1日 | 扩大涉外管辖、规范平行诉讼、完善域外送达和取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 2024年1月1日 | 限制豁免:针对外国国家的商业性诉讼可以进行 |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2024年1月1日 | 扩大在提起诉讼前对政府决定提出复议的范围 |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 2024年1月29日 | 大多数民商事判决可以相互认可 |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24年7月1日 | 新增股东救济、出资责任和董事义务规则 |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2026年3月1日 | 仲裁地概念、有限的临时仲裁、网络仲裁、境外仲裁机构 |
中国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居于顶端。判决一般经一次上诉即为终审,在有限情形下可以申请再审。知识产权、海事、金融和互联网案件由专门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则审理部分标的额较大的国际案件。法律文本见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司法指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选择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仲裁还是调解
中国争议解决并不存在唯一的“最佳”方式。答案取决于对方财产所在地、是否需要紧急临时救济、争议事项的敏感程度,以及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根据中国法律,两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主体,包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与一家中国供应商,一般不能将纯国内争议提交在中国内地以外进行的仲裁,因此外商独资子公司往往无法作此选择。
| 考量因素 | 中国法院 | 仲裁(贸仲、深国仲、上国仲、港仲、新仲、国际商会仲裁院) | 调解 |
|---|---|---|---|
| 保密性 | 庭审和判决通常公开 | 大多数规则下默认不公开、保密 | 保密 |
| 域外可执行性 | 取决于条约、互惠关系和相关安排 | 较强:《纽约公约》及与香港的安排 | 和解协议须经进一步程序方可执行 |
| 选择裁判者 | 不可 | 可以,包括外籍人士 | 可以 |
| 语言 | 中文 | 由当事人约定 | 由当事人约定 |
| 上诉 | 一次上诉,其后为有限的再审 | 一裁终局;仅在有限情形下可被撤销 | 不适用 |
| 在中国采取临时措施 | 可直接申请 | 通过内地法院申请(包括符合条件的香港仲裁) | 有限 |
对于涉外合同,以香港或新加坡为仲裁地,或由内地主要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仍是国际当事人最常见的选择。然而,中国法院正日益成为现实可行的选项,特别是在专门法院,以及被告财产全部位于境内、申请人看重快速保全裁定的情况下。调解如今几乎贯穿所有争议解决方式:法院常规性地将案件转交调解,仲裁机构也提供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程序。
签约前,应对每一争议解决条款检查四项内容:争议解决机构是否明确;如对方位于中国,条款在中国法下是否有效;财产所在地能否获得临时措施;以及语言和仲裁员人数是否与可能的争议金额相匹配。有缺陷的条款可能导致双方在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先耗费一年时间争论管辖问题。
我们的中国争议解决业务领域
我们的争议解决业务按照客户面临的冲突类型及审理这些冲突的机构进行划分。下列各页分别阐述相关法律框架和实务问题,并说明在需要中国法律代理时,我们如何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为客户提供支持。
商事、公司与金融争议
- 商事与合同争议:供货、经销、许可和服务争议,包括违约、解除、损害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境外准据法之间的相互作用。
- 股东与公司争议:合资企业僵局、压迫小股东、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控制权之争,以及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增的救济措施。
- 金融争议:贷款、担保、债券、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争议,包括在中国金融法院进行的程序。
- 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投资者就虚假陈述提起的索赔,包括依据202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提起的代表人诉讼。
- 保险与专业过失争议:保险责任争议、再保险,以及针对审计师、评估师和其他专业顾问的索赔。
仲裁、调解与跨境执行
- 国际仲裁:仲裁地和仲裁机构的选择,贸仲、深国仲、港仲、新仲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程序,以及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外的执行。
- 中国国内仲裁: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的中国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仲裁。
- 调解:诉讼调解、机构调解和商事调解,以及和解协议如何获得强制执行力。
- 跨境诉讼与判决执行:平行诉讼、送达、取证,以及外国判决在中国、中国判决在境外的承认。
- 香港法院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香港作为中立争议解决地,以及内地与香港在临时措施、仲裁裁决和判决方面的安排。
国家、公法与最高人民法院事务
- 外国国家豁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由外国国家及国家实体提起或针对其提起的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实务与再审:再审申请、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对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执法和处罚决定提出挑战。
- 气候变化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漂绿”风险,以及在境外针对中国企业提起的气候相关索赔。
行业与资产争议
- 产品责任与侵权索赔:缺陷产品、召回,以及涉及中国制造商的多法域索赔。
- 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争议:EPC、基于FIDIC合同条件和“一带一路”项目的争议、付款索赔和工期延误。
- 房地产争议:开发、租赁、困境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争议。
相关争议亦见于其他业务领域,包括国际贸易争议、知识产权诉讼、劳动仲裁与诉讼以及税务争议。
执行与财产:逆向规划
在中国争议解决中,最有用的方法是从终点出发进行规划。首先梳理对方的财产所在:银行账户、应收账款、子公司股权、不动产、知识产权以及境外控股架构。然后判断哪一种裁判结果能够最快触及这些财产。针对唯一财产位于境内的公司作出的香港仲裁裁决,需要经中国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境内判决可能更快,但难以触及通过开曼控股公司持有的财产。
在中国内地以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中国自1987年起加入该公约,并作出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香港和澳门的仲裁裁决则依据双边安排执行。中国法院实行内部报核制度:下级法院拟拒绝承认和执行涉外或外国仲裁裁决的,须逐级上报,在许多情形下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纽约公约》文本及缔约国名单是任何执行方案的起点。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历来较为困难。中国法院依据条约或互惠关系承认外国判决;自201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法院对互惠采取了更为开放的立场,包括在外国原则上会承认中国判决时推定存在互惠关系。但结果仍因案而异,这也是在对方主要财产位于内地时仍倾向选择仲裁的原因。
- 梳理财产:包括境内、香港及第三国的财产,以及股权和应收账款。
- 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确保其裁判结果能在财产所在地获得承认。
- 尽早申请临时救济:在中国申请保全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
- 固定证据:以所选争议解决程序可以使用的形式固定证据,并遵守数据出境规则。
- 同步准备执行:与实体审理并行开展,而非等到裁决或判决作出之后。
跨境案件中的证据、数据与制裁
证据是跨境中国争议解决中反复出现的难题。中国诉讼程序高度依赖书证,证据开示有限,因此当事人应主动收集和固定文件。与此同时,中国法律限制为境外诉讼向境外提供证据和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数据须经主管机关批准,部分记录还适用国家秘密相关规则。因此,为美国或英国诉讼程序规划文件出示时,须设计符合中国法律的传输路径。
制裁与反制措施又增加了一层复杂性。合同履行可能为美国或欧盟制裁所禁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赋予中国当事人对执行歧视性外国措施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我们的《反外国制裁法》与阻断规则页面对该制度有专门介绍。这些冲突正日益影响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和付款争议,必须在发出任何通知之前予以考虑。
中国企业的境外争议
争议的流向已不再是单向的。中国制造商、承包商、平台和投资者如今在欧洲、美国、中东、非洲和东南亚面临索赔,同时也对境外买方、东道国和合作伙伴提出自己的主张。典型事项包括境外经销商提出的质保和付款索赔、“一带一路”项目的工程索赔、针对东道国政府的投资者—国家仲裁,以及境外并购完成后的交割后争议。
这些案件所涉问题恰与境外当事人在中国遇到的问题互为镜像。中国母公司可能因子公司的行为在境外被诉;外国法院可能命令披露存放于内地的文件;外国判决日后也可能被提交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每一步都涉及中国关于数据出境、国家秘密和司法协助的规则,因此抗辩策略需要从一开始就在各法域之间统筹协调。
以下三项实务措施可为“走出去”的中国集团提供帮助。第一,统一境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优先选择在香港、新加坡或其他《纽约公约》缔约地进行仲裁。第二,持续审视集团架构和集团内部担保,避免责任向集团上层传导的范围超出预期。第三,事先制定应对境外披露令、监管问询和突击检查的预案,防止当地团队在时间压力下违反中国法律传输文件。
中国争议解决中的常见错误
在涉及中国交易对手的许多争议中,都会出现同样本可避免的错误。及早识别这些错误,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 病态条款:约定了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或为纯国内争议选择境外仲裁地。
- 签约主体错误:与没有任何财产的境外实体签约,而中国境内的运营公司未提供担保。
- 忽视公司印章:未确认合同加盖了公司公章或由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 保全过迟:在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之前即通知对方将提出索赔。
- 翻译风险:未经审阅即约定中文文本优先,或未约定以哪一文本为准。
- 诉讼时效:在谈判久拖不决期间,忽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
- 证据形式要求:误以为境外文件无需公证认证即可使用;对公约缔约国而言手续已简化,但并未取消。
另一个相关错误是将争议视为纯粹的法律问题。许多与中国合作伙伴之间的争议,是在可信的法律威慑支持下,通过有组织的商业谈判解决的;适时的保全裁定或仲裁通知,往往能促使对方回到谈判桌前。
TRW & Co 如何提供协助
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的驻华代表机构,TRW & Co 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而是从国际视角就争议策略提供意见,并就我们律师取得执业资格的法域的法律提供法律意见。我们协助客户选择和起草争议解决条款,评估在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法域的争议解决和执行方案,协调国际仲裁和境外诉讼程序,规划证据管理与数据传输,并主持和解谈判。在需要中国法律意见、立案、保全申请或在中国法院和仲裁庭进行代理等中国法律服务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并统筹管理整体案件。欢迎联系我们,探讨具体争议或正在审阅的争议解决条款。
常见问题
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在香港或新加坡仲裁吗?
对于与另一中国主体之间的纯国内合同,通常不可以,因为中国法律一般要求存在涉外因素,当事人方可选择在中国内地以外进行仲裁。法院曾接受部分例外情形,例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但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依赖境外仲裁地之前,先征询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在中国法院进行商事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国内一审案件适用法定审限,但涉外案件不受同样的审限约束,境外送达还可能增加数月时间。一件案情较为简单的涉外一审案件可能需要一年左右,上诉还会进一步延长。复杂案件、专家证据和管辖权异议可能使周期大幅延长。
中国法院判决可以在香港执行吗?
在大多数民商事案件中可以。自2024年1月29日起,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安排允许民商事判决在对方法院登记和执行,涵盖金钱给付及部分非金钱给付内容,但须受特定除外事项和不予认可事由的限制。
中国法律是否允许在合同纠纷中判处惩罚性赔偿或高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的合同损害赔偿原则上是补偿性的,涵盖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以予以调整。惩罚性赔偿主要存在于消费者保护、产品责任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特定领域。
TRW & Co 可以代理我们在中国法院出庭吗?
不可以。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我们不在中国法院出庭,也不在中国法律程序中担任代理人。我们就策略、中国以外法域的法律和国际程序提供意见,并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协作,由其承办中国法院诉讼和仲裁的代理工作。
资料来源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通讯第3期(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New York Convention: contracting states
- Hong Kong Department of Justice: Mainland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rdinance and Arrangement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