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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反垄断与竞争

在华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

在华反垄断合规体系不能简单照搬翻译后的全球政策。执法重点、行业协会的作用、本地销售惯例以及律师—委托人特权的缺失,都决定着一套有效合规体系的具体形态。本页介绍官方指引,以及构建可真正落地的合规体系所需的实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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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20年发布的境内合规指南和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发布的境外合规指引,确立了官方期望。
  • 合规体系应以风险为导向,充分反映销售模式、市场地位和行业协会活动。
  • 本地销售团队和经销商是最常见的风险来源。
  • 突击检查应对和证据保全安排须符合中国程序。
  • 可信的合规体系有助于减轻处罚,但不能保证获得宽大。

为何在华反垄断合规体系需要因地制宜

在华反垄断合规体系的基本原则与其他法域并无二致:不与竞争者约定价格或划分市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依法申报,并配合执法调查。但中国的风险特征存在若干关键差异:行业协会在价格“自律”方面比许多其他市场更为活跃;转售价格维持一直是受处罚最多的纵向行为;反对“内卷式”恶性价格竞争的政策导向,可能模糊受鼓励的协同与违法垄断协议之间的界限;此外,中国法律并不承认普通法意义上的律师—委托人特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还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规定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明确规制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实施的垄断行为。仅以总部政策为蓝本设计的合规体系,往往会遗漏上述诸多要点。

深圳销售团队参加公司反垄断合规体系培训
有效的反垄断合规体系既需要清晰的制度,也需要面向本地团队的实务培训。

官方指引

两份文件构成了基本框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0年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阐述了合规管理体系的构成要素:高级管理层的合规承诺、专门的合规职能、风险识别与评估、合规制度、培训、举报渠道、问责机制以及持续改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发布《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介绍了主要境外司法辖区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行为规则和调查程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亦陆续发布了分行业的反垄断合规指引,市场监管总局的年度工作也着重强调医药、平台经济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合规建设。相关文本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查阅,法律框架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查询。

接受调查后的合规整改

企业被立案调查后,执法机构通常期望其审视并强化合规安排;承诺决定或整改要求中可能包含具体的合规措施及报告义务。处于专项执法行动重点行业(如医药、平台经济和公用事业)的企业,其合规体系的质量将受到更密切的关注。

官方指引对管理层的期望

官方指引高度重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明确承诺,包括公开作出合规承诺、为合规部门配备充足资源,以及设置可供合规人员独立上报问题的汇报路径。指引同时要求将反垄断合规体系纳入企业整体合规管理体系,而非作为孤立事项单独运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这通常意味着在使中国合规体系与全球政策保持一致的同时,赋予本地法务或合规负责人明确的权限。

反垄断合规体系的核心要素

要素在中国的具体内容
风险评估梳理市场地位、与竞争者的接触、行业协会会员身份、分销模式、招投标及平台合作关系
合规制度中文版的竞争者接触、价格沟通、经销商管理及经营者集中筛查制度
培训面向销售、采购、市场及管理人员的场景化实务培训,并定期更新
控制措施参加行业协会会议的审批、经销商沟通模板、交易筛查
监测定期审查沟通记录和价格数据,尤其是高风险团队
举报与应对举报热线、问题上报程序、内部调查规程、突击检查应对
问责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后果,以及不鼓励高风险行为的激励机制

风险评估实务

有实效的中国风险评估,通常从访谈销售、采购、市场和业务拓展等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入手,审查行业协会会员身份和与竞争者的接触情况,分析主要产品市场的市场份额,并抽样审阅经销商往来函件和合同。评估结果应按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排序,明确责任人,并列明所需的控制措施。业务发生变化时,例如完成收购、采用新的分销模式或进入集中度较高的市场后,应重新开展评估。

行之有效的培训

采用贴近中国实际的场景,培训效果最佳:例如竞争对手的销售经理在饭局上提议价格“协调”,区域经理要求经销商停止打折,或行业协会印发“自律”价格表。对高风险团队而言,简短而频繁的培训优于冗长的年度讲座。培训应以中文进行,配备员工可随时查阅的材料,并记录出勤情况。

董事会监督与报告

董事会或获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听取关于反垄断风险、培训、所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的报告。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相关报告通常同时提交本地董事会以及区域或全球法务部门。对上述讨论作出清晰的会议记录,有助于证明监督落到实处。如中国实体为合资企业,各方股东应在合资文件中约定合规职责的分配方式及问题的上报机制。

应当建立的制度

  • 简明的竞争法行为准则,并由高风险岗位员工签署确认。
  • 与竞争者接触(包括参加行业协会会议)的审批及记录程序。
  • 与经销商及分销商沟通价格事宜的指引。
  • 就交易、合资及少数股权投资进行经营者集中筛查的程序。
  • 合作及尽职调查中的“清洁团队”与信息交换规则。
  • 突击检查及调查应对规程。

问题举报与内部调查

员工需要有安全的渠道反映问题(在可行情况下包括匿名举报),并确信不会因此遭受打击报复。收到举报后,应由一个小型团队迅速评估,保全证据,并决定是否需要开展内部审查。由于律师—委托人特权在中国受到限制,内部审查应审慎设计架构;而是否申请宽大或主动报告的决定,可能需要在数日而非数周内作出。

90天实施计划

  1. 第1至3周:确认管理层支持,指定责任人,完成风险评估。
  2. 第4至6周:针对最高风险事项,制定中文版合规制度和程序。
  3. 第7至9周:开展针对性培训,公布举报渠道。
  4. 第10至12周:组织突击检查演练,确定监测和审计日程。

反垄断合规体系应优先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与竞争者的接触

行业协会会议、社交活动和即时通讯群组是横向垄断协议风险的常见来源。员工应清楚哪些话题不得讨论(价格、利润率、产能、客户、投标),以及相关话题出现时应如何处理。会议议程和纪要应经过审查。参见横向垄断协议。

分销与定价

转售价格沟通、返利条件及终止经销商的决定,应由接受过竞争法培训的人员审核。参见纵向协议与分销。

市场力量

在中国某一市场占有较高份额的企业,应就拒绝交易、独家交易、搭售及差别待遇等事项建立相应程序,并记录商业上的正当理由。参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交易

经营者集中筛查应在早期即将中国纳入考量,整合规划应避免“抢跑”(即未经批准提前实施集中)。尽职调查期间交换敏感信息须作出“清洁团队”安排。

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贿赂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规定商业贿赂的受贿方与行贿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可对负有责任的个人处以罚款。反垄断合规与反商业贿赂合规应协同推进;参见反商业贿赂与反腐败。

实务提示

由于在中国的沟通不受普通法意义上的律师—委托人特权保护,内部审查和合规审计应审慎设计。应事先明确由谁牵头、工作成果受哪一法域法律管辖、调查结论如何记录,以及在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前提下,数据如何向境外传输。

合资与合作

与同为竞争者的中国合作方设立合资企业的情形十分常见。合资协议、股东与合资企业之间的信息流转,以及各方委派董事的行为,均需要明确的规则。否则,日常的董事会讨论可能演变为交换竞争敏感信息的渠道。参见合资企业。

采购

采购联盟和联合采购可以提高效率,但不应成为协调下游价格或划分供应商的平台。采购团队还应警惕供应商之间存在卡特尔的迹象,例如投标报价完全相同或中标者轮流坐庄,这可能使企业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数据、算法与平台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因此,反垄断合规体系应涵盖定价算法、第三方定价工具的使用、与合作伙伴的数据共享安排,以及(就平台企业而言)面向商家的排序和准入规则。负责设计上述系统的技术团队也应纳入培训范围。

突击检查与调查应对准备

每一个在华经营场所都应制定简明的突击检查应对规程,内容涵盖接待、核验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通知法务团队及外部顾问、IT数据保全,以及对被复制或调取文件的登记。应告知员工不得删除信息或阻碍执法人员,因为阻碍调查本身即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定期演练有助于提升应对能力。合规体系还应明确跨法域宽大申请的决策机制。

准备监管约谈

执法机构可能在正式立案调查之前或以约谈替代正式调查,约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反垄断合规体系应明确由谁出席、企业如何准备事实情况说明,以及约谈中作出的承诺如何记录和跟进落实。将约谈视为非正式交流、既不准备也不跟进,是常见的错误做法,可能导致正式立案。

即时通讯工具与个人设备

在中国,大量商务沟通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进行,且往往使用个人手机。执法人员可能要求查阅与业务相关的此类信息。企业制度应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前提下,明确即时通讯工具的业务使用规范、业务沟通记录的保存以及检查期间的配合义务。员工应当明白,在可预见将被调查后删除信息,可能被认定为阻碍调查。

中国企业集团的境外反垄断合规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面临的是相反的问题:在国内较为常见的做法,例如通过行业协会频繁接触竞争者,或与经销商在定价上紧密协调,在欧盟、英国或美国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这些法域对卡特尔的执法可能涉及巨额罚款,部分法域还会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境外执法机构在计算经营者集中申报所需营业额时,也可能将受同一控制的国有企业视为单一经济实体。因此,面向境外的合规体系应涵盖集团所涉及的主要境外制度,培训外派员工以及在国内负责境外市场的管理人员,并就如何在遵守中国数据和保守国家秘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回应境外调取文件的要求制定明确规则。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发布的《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是很好的起点。参见中国企业境外合规。

国有企业的特殊考量

中国国有企业在境外面临特殊问题:同一国有股东下的其他企业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是否被视为同一集团,外国补贴规则如何适用,以及如何回应境外机构涉及政府关系的信息调取要求。国有企业的反垄断合规体系应对上述问题作出安排,并与集团整体合规管理要求相衔接。

反垄断合规体系能否减轻处罚?

有效的合规体系能够降低违法风险,并有助于及早发现问题,以便及时考虑申请宽大。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引表明,在评价经营者行为时可以考虑其合规努力,但并无正式规则保证可以减轻处罚,仅停留在纸面上的合规体系作用甚微。合规体系的主要价值在于预防和及早发现。

将合规与激励挂钩

只奖励销量或利润而不问业绩如何取得的销售激励机制,可能造成与竞争者协调或强制维持转售价格的压力。将合规目标纳入绩效考核,并明确违规可扣减奖金,可使激励机制与合规目标保持一致。

新收购企业的整合

在华收购往往会引入从未接受正式反垄断培训、且已通过行业协会与竞争者建立固定联系的企业。交割后的整合计划应在限定期限内将合规体系延伸至被收购企业,审查其行业协会会员身份和经销安排,并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历史问题演变为收购方自身问题之前予以处理。

衡量合规成效

  • 高风险岗位的培训覆盖率及简短知识测试结果。
  • 参加行业协会会议及与竞争者接触的事先审批数量和质量。
  • 通过举报渠道反映的问题及其处理时效。
  • 对经销商沟通和定价的定期审查结果。
  • 突击检查演练结果及后续跟进措施。

常见误区

  • 直接翻译全球政策,而未补充中国案例和本地程序。
  • 只培训法务和管理人员,忽视区域销售团队。
  • 忽视行业协会活动和即时通讯群组。
  • 未根据2022年《反垄断法》修正和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更新合规体系。
  • 将合规视为一次性项目,而非持续性工作。
  • 交割后长期未将新收购的中国企业纳入合规体系。

TRW & Co如何协助搭建反垄断合规体系

TRW & Co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我们为跨国集团和“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跨境协调、国际法律与实务以及相关境外法域法律意见,协助其搭建跨法域有效运行的反垄断合规体系。具体工作包括:开展风险评估,起草并本地化合规制度,为销售和管理团队设计场景化培训,制定突击检查应对规程,并依据我们具备执业资格的法域的法律统筹内部审查。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或与中国主管机关沟通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并将其意见整合进统一的合规体系。另请参见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如需探讨贵司的合规体系,请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中国反垄断法是否强制要求企业建立合规体系?

法律并未普遍要求民营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但官方指引鼓励经营者建立合规体系,执法机构可能在承诺或救济措施中要求企业采取合规措施,而国有企业还须遵守更广泛的合规管理要求。

我们的中国合规制度是否应使用中文?

应当使用中文。合规制度和培训材料应提供中文版本,并结合行业协会会议、经销商管理和即时通讯平台等本地实践进行调整。翻译后的全球政策可以作为起点,但通常需要补充本地案例和程序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在中国应多久开展一次反垄断培训?

多数合规体系在员工入职时提供培训,并至少每年为销售、采购和业务拓展等高风险岗位培训一次;在企业进入新市场、加入行业协会或所在行业成为专项执法重点时,应增加培训频次。出勤情况和培训内容应留存记录。

中国子公司的反垄断合规应由谁负责?

通常由本地法务或合规部门负责,并设置向区域或全球法务部门汇报的明确路径。高级管理层应明确表态支持合规体系,对于加入行业协会或终止经销商等高风险决策,应明确划分责任。

资料来源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
  4. 新华网: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5)》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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