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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有效的在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应将尽早注册、可执行的合同、主动监测和事先商定的维权方案结合起来。本文说明如何梳理资产并确定优先级、按照中国程序构建权利组合、在供应链中保护技术以及应对侵权,并充分考虑2025年至2027年间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变化。
要点
- 中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在与制造商合作之前,应注册商标(包括中文商标)和外观设计。
-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在向境外申请专利之前,须经保密审查。
- 对付工厂,中文NNN协议通常比适用外国法律的保密协议更为有效。
- 修订后《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异议期缩短为两个月。
- 逐级升级的维权方案综合运用平台下架、行政查处、海关措施、诉讼和刑事移送。
在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从业务出发
制定在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首先要回答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竞争对手、合作方或离职员工拿走了什么,对业务的伤害最大?对消费品牌而言,答案可能是品牌名称、标识和产品外观;对工业企业而言,可能是合资企业掌握的工艺技术秘密;对软件或人工智能企业而言,则可能是源代码、模型和数据。不同的答案对应不同的工具、预算和合同安排,因此策略应当以商业模式为导向,而不是照搬一份标准的申请清单。
在中国,提前规划的企业会获得回报。专利和商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在境外取得的权利在中国内地不受保护。法院和行政机关提供有力的救济手段,包括惩罚性赔偿和行政查处,但前提是权利人能够以可采信的证据证明权属、侵权事实和损失。因此,完善的策略应当包含四个要素:适当的注册、可执行的合同、持续的监测,以及事先商定的维权方案。

梳理资产与确定优先级
第一步是建立资产清单。列出在中国或经由中国创造价值的品牌、技术、外观设计、内容、软件和数据,并逐项记录其权利人、注册地、接触过的人员,以及已在展会、向制造商或在网络上披露的内容。许多企业在这一阶段才发现:关键的中国商标掌握在前经销商手中,代工厂已就其产品申请了实用新型,或者在华员工完成的发明从未办理权利转让。
| 资产 | 在中国的主要保护工具 | 关键时间节点 |
|---|---|---|
| 品牌名称与标识 | 在相应类别和类似群组注册商标,包括中文商标 | 进入市场或向制造商提供设计之前 |
| 技术发明 | 发明专利(20年)和实用新型(10年) | 任何公开披露之前;在中国完成的发明须经保密审查 |
| 产品外观 | 外观设计专利(15年),包括局部外观设计 | 产品上市、参展或网络上架之前 |
| 技术秘密与工艺 | 以保密措施为基础的商业秘密保护 | 与供应商、合作方或新员工合作之前 |
| 软件、内容与美术作品 | 著作权,可自愿登记 | 创作完成即产生;维权前办理登记 |
| 域名、账号与应用名称 | 域名注册、平台账号认证、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规则 | 在中国平台上线之前 |
随后是确定优先级。并非每项资产都值得在所有类别注册或申请所有类型的专利。典型的在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会将投入集中于核心品牌和产品,在可能遭遇抢注或仿冒的领域进行防御性申请,并对难以反向工程的技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治理与预算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需要明确的负责人。在许多集团中,中国的申请由总部负责,维权由本地销售团队负责,合同由采购部门负责,没有人掌握全局。企业应指定负责人或委员会,设定年度预算并在申请、监测和维权之间分配,同时商定升级处理的标准。在产品、渠道或生产地点发生变化时,以及至少每年一次,对计划进行复核,使保护范围与业务同步,而非滞后于业务发展。
构建权利组合
商标
应在各相关类别以及中国审查实践所采用的类似群组中注册主商标和主要产品商标,因为群组之间的空白往往被抢注者利用。还应注册一个在含义和读音上经过斟酌的中文商标,因为权利人不主动确定中文名称,市场就会替其“起名”。可考虑在相邻类别以及常见音译名称上进行防御性注册。注意保存使用证据: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能被申请撤销。详见商标页面。
2026年6月26日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加大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引入了针对恶意注册的行政处罚,并将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品牌权利人现在就应加强商标监测,以便在更短的期限内准备异议。
专利与外观设计
应根据产品生命周期选择专利类型。发明专利须经实质审查,耗时较长,但保护更强、期限更长。实用新型不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通常数月内即可获得,适用于更新换代快的产品,但更容易被宣告无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外观,包括局部外观设计。对同一发明创造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可在发明专利审查期间获得早期保护。详见专利和外观设计页面。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前,须经保密审查。在华研发中心应将其纳入申请流程,例如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提交PCT国际申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专利审查指南》还调整了包括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在内的多个领域的审查标准,撰写实践应相应更新。
商业秘密与著作权
商业秘密受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前提是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法院审查的是具体措施:访问权限控制、密级标注、按需知悉的分发范围、保密协议和离职程序。著作权自动产生,但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可为软件、内容和设计提供实用的权属证据。详见商业秘密页面。
合同、人员与供应链
注册防范的是陌生人,合同防范的则是与企业合作的人。在中国,大多数严重的知识产权损失都涉及“内部人”:制造商超量生产、供应商复制模具、合资方在合资企业之外使用技术,或员工带走文件离职。
- 生产制造。使用针对中国执行环境定制的协议,即通常所称的NNN协议(保密、不使用、不规避),适用中国法律,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或在获认可的仲裁地仲裁,并约定违约金以及工装和模具的所有权。
- 员工。劳动合同应包含保密和发明权利归属条款;对关键人员,应约定符合中国法律在范围、最长两年期限和经济补偿方面限制的竞业限制条款。详见竞业限制页面。
- 研发合作方。在合作开始前约定背景知识产权和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发表权以及改进成果的归属。
- 经销商与被许可方。禁止其以自身名义申请品牌方的商标,要求其将已取得的注册转让给品牌方,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备案。
首个90天行动计划
- 第1至3周。完成资产清单,进行商标和外观设计检索,识别第三方对本企业品牌的任何申请。
- 第3至6周。提交优先商标、中文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对被抢注的权利启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
- 第4至8周。与现有制造商、员工和合作方签订NNN协议、劳动合同条款和研发协议。
- 第6至10周。办理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加入主要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计划,并委托监测服务。
- 第10至13周。商定维权方案、预算和决策人,并安排首次年度复核。
适用外国法律的保密协议(NDA)很少是对付中国工厂的合适工具:此类协议可能难以执行,不涉及“不使用”和“不规避”义务,还要求权利人证明损失。一份以中文签订、约定明确违约金并可在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执行的协议,通常有效得多,且应在提供任何图纸或样品之前签署。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中的监测与维权
与诉讼相比,监测成本低廉,并且是维权得以开展的前提。应关注商标公告中的冲突申请,监测电商和社交电商平台,跟踪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并参加仿冒品频繁出现的展会。办理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后,海关可扣留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备案有效期为十年,可以续展。详见域名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页面。
维权最好依照事先商定、逐级升级的方案进行,以便企业能够迅速、一致地采取行动。
| 级别 | 典型情形 | 应对措施 |
|---|---|---|
| 1 | 销售假冒商品的小型网店 | 批量平台投诉下架,事先备好权属文件 |
| 2 | 重复侵权的卖家或可识别的工厂 | 调查、公证购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行政投诉 |
| 3 | 规模较大的制造商或出口商 | 海关措施与民事诉讼相结合,寻求禁令和损害赔偿 |
| 4 | 大规模假冒或窃取商业秘密 | 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线索,并与民事诉讼协同推进 |
| 5 | 竞争对手纠纷或商标被抢注 | 异议、无效宣告、诉讼,以及协商和解或许可 |
根据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法院可判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损失难以证明的,法定赔偿最高可达人民币500万元。证据质量决定案件结果,因此公证取证是早期最有价值的投入。关于诉讼的统筹安排,请参见知识产权诉讼页面。
网络与社交电商
假冒和仿制商品除通过传统电商平台流通外,越来越多地借助直播、短视频和社交电商渠道传播。主要平台均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接受经认证权利人的批量投诉,部分平台还为注册品牌提供主动拦截。加入各平台的保护计划、及时更新授权和注册文件,并跨平台追踪重复侵权卖家,可使权利人从单纯删除链接转向查明背后的货源。
当企业成为被诉对象
策略还必须涵盖防御。境外企业及其中国供应商有时会因竞争对手申请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被起诉,或遭到持有其自身品牌的抢注者索赔。应对措施包括:以现有技术(包括企业自身早先的产品和出版物)为依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无效,提出先用权抗辩,以及对恶意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保存在华产品开发、上市和销售的日期记录,会使上述抗辩更易于开展。
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几年前制定的在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可能需要更新。以下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变化,会影响申请、合同和维权决策。
| 变化 | 生效时间 | 策略影响 |
|---|---|---|
|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 2025年5月1日 | 规范在中国境内为境外程序收集证据;可能采取反制措施 |
| 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 | 2025年10月15日 | 混淆行为规则扩展至应用程序、账号和关键词;加强数据和商业秘密保护 |
| 修改后《专利审查指南》 | 2026年1月1日 | 更新审查标准,包括人工智能相关发明 |
| 修订后《商标法》 | 2027年1月1日 | 处罚恶意注册、异议期缩短为两个月、动态商标、扩大撤销事由 |
参与全球诉讼的跨国企业应特别关注《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存放在中国境内的证据不能简单地提供给境外用于证据开示;外国以知识产权争议为由针对中国主体的,有关部门可能采取应对措施。全球诉讼计划应将这一点纳入考量。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跨境协调与常见错误
在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很少孤立存在。香港和澳门拥有独立的注册机构和法院,内地注册不覆盖两地。在中国制造、在美国或欧洲销售的产品,可能在境外面临337调查、海关措施和专利主张;拓展海外的中国企业则需在产品上市前通过马德里体系、海牙体系或逐国申请取得保护。权利应由能够高效许可的集团主体持有,并核查相应的税务和出口管制后果。详见美国337调查和知识产权许可与运营页面。
中国企业“走出去”
对于拓展海外的中国企业,逻辑恰好相反。在国内知名的品牌可能在目标市场尚未注册,科技企业在销售规模扩大后会面临专利主张和标准必要专利索赔。上市前的商标检索和自由实施(FTO)分析、在重点市场尽早申请,以及关注技术转让方面的出口管制规则,构成了面向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基础。2025年规定项下的支持措施可以作为补充,但不能取代各目标市场的本地法律意见。
示例
一家欧洲厨具品牌计划在广东生产,并通过中国电商平台销售。在联系工厂之前,该品牌在相关类别和类似群组中注册了主商标和精心选定的中文名称,为新系列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对包装美术作品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品牌与每家工厂签订中文NNN协议,向海关备案商标,并委托监测服务。上市六个月后网上出现仿品,品牌在数日内完成下架,追溯到源头工厂,并以公证购买的证据支持行政查处,随后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常见错误
- 等到产品已经开始销售才申请商标和外观设计。
- 任由经销商或本地合作方以自身名义注册品牌。
- 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未经保密审查即先行向境外申请专利。
- 只有注册而无合同,或只有合同而无注册。
- 临时选择维权途径,而非依照商定的方案和预算行事。
- 在融资、并购以及2027年《商标法》修订生效之前,未对权利组合进行复核。
TRW & Co 如何提供协助
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我们协助在华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拓展海外的中国企业,设计并实施契合其业务的在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审查权利组合,确定在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市场的申请优先次序,搭建集团内部的权属与许可架构,从国际视角起草和谈判生产、研发、分销和雇佣条款,并设计监测与维权方案,同时提供跨境协调、国际法律与实务以及相关境外法域法律意见。
如需中国法律服务,例如中国法律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投诉、海关措施或在中国法院进行的程序,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及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合作,并负责统筹协调整体项目。如需复核贵司的策略,请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外国企业应在何时在中国申请商标?
应在进入市场、委任经销商或向制造商提供设计之前申请。由于中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抢注者往往在境外品牌出现在展会或供应链中时便抢先注册。尽早在正确的类别和类似群组中申请(包括中文商标),其成本远低于事后夺回被抢注的商标。
在中国申请实用新型是否值得?
对于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通常值得。实用新型不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一般数月内即可取得,保护期十年,并可在法院行使。实用新型比发明专利更易被宣告无效,因此许多申请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同日申请两者,在发明专利审查期间保留早期保护。
如何保护与中国合资方共享的技术秘密?
应将合同与实际措施相结合。合资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将使用限于合资企业,约定改进成果归属并规定救济措施。实践中应限制接触范围、标注保密材料、记录披露情况并要求个人签署保密承诺,因为法院审查的是实际采取的保密措施。
在中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应准备多少预算?
取决于侵权规模和维权目标。平台下架和监测成本相对较低,可以持续进行;调查和行政查处费用较高;民事诉讼和刑事移送需要更大的预算,但可以获得赔偿并产生威慑效果。事先商定的维权方案有助于将预算集中于危害最大的侵权者。
内地注册能否在香港为我们提供保护?
不能。香港和澳门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注册机构和法院,因此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须在当地另行保护。香港的标准专利可依据内地、英国或欧洲的申请通过“再注册”途径取得,也设有原授专利制度。活跃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品牌通常在两地均进行注册。
资料来源
- CNIPA: China Revises Trademark Law (June 2026)
- 新华社:《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2025年3月)
-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China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