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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人客户税务
中国的私人客户税务与大多数高净值法域不同:不征收遗产税、赠与税或财富税,但居民个人须就全球投资所得按20%纳税,境外账户如今也已透明可查。本指南介绍税收居民身份、主要应税事项、反避税规则,以及家族在2026年应采取的筹划步骤。
要点
- 中国不征收遗产税、赠与税或年度财富税,但继承人承继被继承人的计税基础。
- 居民个人就各类来源的股息、利息和转让所得按20%纳税,可抵免境外税款。
- CRS数据和2025年的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未申报的境外所得。
- 反避税规则可将低税负境外公司的利润归属于居民实际控制人征税。
- 自2026年7月起,根据第21号公告,居民设立的离岸信托在设立时及每年的信托所得均须纳税。
- 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转让股权的,除符合认可的家庭原因外,将被核定调整。
中国私人客户税务:简要回答
以国际标准衡量,中国的私人客户税务颇为独特。中国不征收遗产税、赠与税和年度财富税,对自住房屋征收试点房产税的也仅有两座城市。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净值家族税负很轻。个人所得税对股息、利息、租金以及股票和房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税收居民须就全球所得纳税,税务机关目前已能从100多个法域获取境外账户信息。不动产和股权交易环节的税负可能相当可观,反避税规则也允许税务机关穿透境外公司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安排。
因此,对于企业家、家族掌门人和回国的中国公民而言,实务问题与其说是遗产税,不如说是财富如何持有、所得如何实现、家庭成员在何处构成税收居民,以及跨境架构如何申报。本页介绍截至2026年11月的制度框架以及最常见的筹划要点。本页内容为一般性信息,具体的中国税务立场应向持牌中国税务顾问或律师事务所确认。

税收居民身份与全球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拥有中国户籍且家庭在中国的中国公民通常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无论在境外居住多长时间,均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须就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予抵免,抵免额按国别分别计算。
境外税收抵免实行“分国不分项”:在某一国家缴纳的税款,可抵免来源于该国所得的中国应纳税额,以该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超出部分可在以后五年内结转抵免。因此,居民个人取得在香港不征税的香港股息,须在中国全额缴纳20%的税款;而已在美国被预扣税款的美国股息,则可能只需少量补税或无需补税。妥善保存境外完税记录至关重要,因为抵免须在年度汇算申报中主张。
外籍人士以及确已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只有在连续六年居住、且期间没有任何一次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况下,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才须在中国纳税。放弃境外居留权并回国生活的人士,或持有外国护照但家庭和事业仍在中国的人士,应就其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寻求专业意见,因为这一判断决定其境外投资组合是否在中国征税范围之内。
离开中国同样会产生后果。《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中国没有针对未实现收益的一般性离境税,但已设立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在成为非居民时,须就信托的未实现增值纳税。税款清算程序也意味着既往申报将被审查。
私人客户税务的主要应税事项:家族生活中的关键节点
下表概述2026年个人常见事项的税务处理。所列税率为一般性规定,特定免税政策、地方实践和税收协定待遇可能改变最终结果。
| 事项 | 主要税种 | 要点 |
|---|---|---|
| 取得中国公司股息 | 个人所得税,税率20% | 持有部分上市公司股票超过一个月或一年的,减征或免征 |
| 转让中国非上市公司股权 | 就转让所得按20%征税;印花税 | 转让价格以净资产为参照;低价转让须有正当理由 |
| 在中国证券交易所出售A股 | 一般免征个人所得税;卖出时缴纳印花税 | 限售股及部分上市前持股须纳税 |
| 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所得 | 20%,可抵免境外税款 | 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报 |
| 出售住房 | 就转让所得按20%征税(或按核定征收率),增值税,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且持有满五年的免征 |
| 赠与不动产 | 受赠人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免税情形的除外);契税 | 赠与近亲属及特定被抚养、赡养人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
| 继承 | 不征遗产税;继承所得财产免征个人所得税 | 日后出售时以被继承人的原值为基础计算所得征税 |
| 将资产转入离岸信托 | 就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按20%征税 | 此后信托所得每年归属于居民委托人征税,无论是否分配 |
| 以股权或其他资产对公司出资 | 就视同转让所得按20%征税 | 可依据财税〔2015〕41号在不超过五年内分期缴纳 |
有两点尤为突出。第一,不征遗产税并不等于财富传承不涉税:继承人承继被继承人的计税基础,日后出售时须就全部增值纳税,而生前赠与可能产生交易环节税负。第二,股权转让受到严格监管。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价格低于公司净资产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除非存在认可的正当理由,例如在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间转让;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持股、CRS与私人客户税务执法
许多中国家族通过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公司持有上市股票、基金、保险和房产。如今的私人客户税务筹划必须以信息透明为前提。中国自2018年起依据共同申报准则(CRS)交换金融账户信息;2025年,北京、广东、深圳、福建、厦门和四川等地税务机关公布了居民个人未申报境外所得的案例。纳税人被要求补缴税款,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将面临罚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反避税规则与此直接相关。税务机关可以:
- 对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进行调整;
- 对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将应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计入其所得;
- 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进行纳税调整。
因上述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依法加收利息。实践中,为中国居民实际控制人累积股息和投资收益、既无经营实质又无资金运用计划的境外投资公司,是最典型的稽查对象。利润分配政策、记录商业理由的董事会会议纪要,以及将境外账户对账单与中国申报表相核对的申报资料,是主要的防御手段。
离岸信托如今已有专门制度。根据自2026年7月24日起施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居民个人将资产转入依据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的,须就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按20%纳税,此后每年还须就信托及其持有或控制的境外实体的所得纳税,无论是否分配。由非居民设立的信托向居民个人进行分配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居民设立的信托终止,或委托人移居境外或身故,均可能就累计增值触发纳税义务。请参阅离岸信托与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已于2026年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征管权限、信息共享和追征期限关系到每一位私人客户,应密切关注其最终文本。
不动产、家族企业与流动性事件
对许多家族而言,最大的资产是经营企业的股权和房产组合,二者各有其税务特点。
家族企业。创始人通过股息、股权转让、上市和重组实现价值。上市前重组,例如将股权转入控股公司或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对个人而言属于应税转让,除非适用特定优惠政策;实践中常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五年分期缴纳的规定。上市时,应提前测算限售股及解禁后减持的税务处理。请参阅IPO与融资税务和家族企业控制权架构。
不动产。个人出售房产须就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值凭证不全时,常按转让收入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并缴纳增值税、地方附加税费,非住宅房产还须缴纳土地增值税。买方缴纳契税。通过公司持有则税负结构又有不同:资产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则结果不同。上海和重庆继续对部分住房征收试点房产税。详情请参阅房地产税务页面。
流动性事件。大额出售会产生现金,而这些资金往往被投往境外。在资金出境前,家族应核查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经常项目下每年有购汇便利额度,但资本项目转移受到限制),并规划由此产生的投资收益将在何处纳税。
合伙企业与家族投资载体。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在税收上是透明的: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由各合伙人就其分得的份额纳税。个人合伙人一般按“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穿透取得的股息和利息仍保持20%的税目性质。一项目前延续至2027年底的全国性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选择对个人合伙人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20%单一税率征税。以境内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家族,应核实适用哪种税制,以及采用公司制控股公司是否效果更好。
在流动性事件发生前,应绘制一张完整的地图,涵盖每一项资产、每一个持股载体、每位家庭成员的税收居民身份及各项申报义务。许多私人客户税务问题之所以产生,正是因为家族办公室、经营企业的财务总监和境外银行家各自只看到局部。
私人客户税务筹划中的遗嘱、婚姻财产与保险
由于中国不征收遗产税,财富传承规划主要由民事法律、家庭关系以及日后出售的所得税后果所驱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认自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书面另有约定外,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创始人婚后取得的股权或购置的住房,在任何遗嘱生效之前就可能有一半属于配偶。
这些规则与私人客户税务存在实际联系。依据夫妻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在配偶之间转移住房,一般不视为应税的住房出售,但公司股权的转移仍须申报。遗产包含境外资产的,遗嘱可能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法域的形式要求,而境外的遗嘱认证或继承程序可能耗时数月,期间持续产生的收益须由有权取得者申报纳税。
人寿保险在中国家族中使用广泛。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支付给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一般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香港签发的保单颇受欢迎,但从内地支付保费受外汇额度限制,而投资连结型或储蓄型保单产生的收益须依据共同申报准则报送。保险是有用的工具,但不能替代统筹协调的整体方案。
以下示例加以说明。一位居住在深圳的创始人是中国税收居民,持有一家非上市公司60%的股权、一家持有上市股票组合的香港投资公司,以及三套公寓。如她未立遗嘱身故,其配偶先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其余部分由继承人继承,且不征遗产税。继承人承继她的计税基础;如继承人日后以高估值出售公司,须就自她创立公司以来的全部增值缴纳20%的税款。与此同时,如香港公司多年来无合理经营理由留存股息,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视同分配征税。及早筹划可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
跨境家族:香港、美国及其他法域
家庭成员分布在多个法域的家族,面临相互重叠的规则。香港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和股息税,并已于2006年取消遗产税,因此常被选作持股地;但由中国居民个人持有的香港公司仍受中国反避税规则约束,《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则对特定所得的征税权作出划分。新加坡情况类似,并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
美国对公民和绿卡持有人的全球所得征税,并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因此一位家庭成员取得美国身份,将改变整个家族的筹划。非美国人向美国人进行的赠与和遗赠须予申报,有美国受益人的非美国信托和公司还会触发复杂规则。若干欧盟成员国和英国对有住所或长期居住的个人的全球资产征收遗产税。将这些规则与中国立场相协调,而非逐一优化单个法域,是跨境私人客户税务工作的核心。
常见误区包括:
- 认为取得外国护照即可终止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而家庭和事业仍在中国;
- 以面值向子女转让家族企业股权,却未考虑净资产标准和申报义务;
- 将香港或BVI公司视为居民实际控制人消极所得的避税工具;
- 认为离岸信托能够为居民委托人递延中国税收;
- 向免税范围以外的亲属赠与房产;
- 未按年申报境外所得,最终一次性面临多年补税。
私人客户税务筹划:分步骤方法
- 确认居民身份。针对每位家庭成员,记录住所判定因素、在华天数和境外身份,识别哪些人须就全球所得纳税。
- 梳理资产与载体。列明境内外公司、合伙企业、保险保单、信托和账户,以及计税基础和取得凭证。
- 审查既往申报。将境外所得与年度申报相核对。存在缺口的,考虑自查补报;税务机关对自查补报的处理比对其查获的案件更为宽松。
- 设计持股架构。选择具有经营实质和商业理由的控股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并确定分配如何纳税。
- 规划财富传承。使遗嘱、股东协议和信托契约与转让的税务处理相协调,并为继承人保存原值凭证。请参阅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和离岸信托与个人所得税。
- 为迁居做好准备。在家庭成员移居境外或回国之前,核查居民身份的起止日期、移居注销户籍时的税款清算,以及在迁居前或迁居后实现收益的税务成本。
- 每年复盘。规则会变化,家庭成员会流动,资产会增长。每年复盘可使架构和申报保持一致。
TRW & Co如何协助私人客户税务事务
TRW & Co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我们为在中国及海外拥有利益的企业家、家族掌门人和家族办公室提供跨境协调、国际法律与实务以及相关境外法域法律意见:在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以及我们律师具有执业资格或与可信赖当地律师合作的其他法域之间协调私人客户税务筹划,搭建控股公司和信托架构,起草并谈判家族文件和股东文件,协助家族为流动性事件和迁居做好准备。需要中国税务申报、自愿披露、税务裁定或中国法律意见等中国法律服务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及税务顾问合作,并统筹整体方案,确保每一步骤相互衔接。如需安排保密沟通,请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中国是否对继承或生前赠与征税?
中国不征收遗产税或赠与税。继承取得的财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向近亲属赠与不动产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向其他人赠与不动产的,由受赠人按20%纳税。继承人承继被继承人的原值,日后出售时须就全部增值纳税。另外,离岸信托的居民委托人身故且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的,须就信托累计增值征税。
主要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公民是否仍须在中国纳税?
这取决于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保留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在中国的中国公民,通常被认定为有住所,即使在华天数有限,也须就全球所得纳税。确已在境外定居的人士可能被认定为无住所,此时适用183天标准和六年规则。因移居境外注销户籍的,须先办理税款清算。
家族企业股权能否以面值转让给子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股权转让所得管理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转让属于以低于净资产价格转让的认可正当理由之一,因此不必按公允价值核定。但双方仍须申报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子女承继较低的计税基础,日后向第三方出售时须就全部增值纳税。
过去年度未申报境外所得,家族应如何处理?
应审查近年申报情况,量化相关所得并考虑主动更正。税务机关采取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的分级处理方式,主动更正的一般只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而不会承担有争议案件中适用的罚款。申报应由持牌中国税务顾问负责办理。
资料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法规库:《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法规库:《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
- 第一财经:多地税务机关公布未申报境外所得案例(2025年11月)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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