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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中国金融机构

中国金融机构在2023年重构的监管架构下运营,其法律框架也正在全面改写,从《金融法(草案)》到信托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新规。外资集团已可全资持有大多数类型的金融机构,但审批、公司治理、数据和制裁问题仍决定着每一项战略。

12 分钟阅读 更新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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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工监管,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小型地方金融组织。
  • 《金融法(草案)》于2026年6月和11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2018年至2020年间,金融业大部分领域取消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 2025年至2026年的新规涉及信托公司、期货公司、再保险以及《保险法》修订。
  • 对股东和关键人员的穿透式监管是各项改革的共同主线。
  • 许多跨境服务无需境内牌照即可从香港提供。

中国金融机构:行业全景

中国金融机构既包括全球规模最大的一批银行和保险公司,也包括数以千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证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支付机构。它们共同承担着为高储蓄经济体配置储蓄、为产业和基础设施提供融资的职能,并日益成为居民财富和养老金的管理者。市场头部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外资金融机构所占份额虽小,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主要集中于跨境业务、金融市场、资产管理和保险领域。

该行业还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性。中央有关部门确定信贷投向重点,例如科技、绿色项目、小微企业和养老服务领域的贷款,并期望金融机构予以支持。存款、贷款和保险产品的定价受到监管指导和行业自律机制的影响。深圳及整个粤港澳大湾区是跨境创新举措的试验田,包括“跨境理财通”以及与香港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之间更紧密的联通;详见粤港澳大湾区专题。

对国际集团而言,该行业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它是需要进入或拓展的市场;是交易对手、资本和合作伙伴的来源;也是一批正通过香港、新加坡、欧洲等地向海外扩张的中国机构。本页介绍截至2026年11月的监管格局,概述2025年和2026年的主要改革,并链接到我们针对各细分领域的详细页面。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信息,涉及中国法律的具体问题应向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确认。

在深圳会议室研读监管指引的中国金融机构高管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非银行贷款机构,均在2023年重构的监管架构下运营。

中国金融机构由谁监管

金融监管架构于2023年完成重组。中央金融委员会负责政治方向上的领导。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取代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承接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等新增职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金融管理局则负责监管规模较小的地方金融组织。

监管机构监管对象主要职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机构准入、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审慎监管规则、现场检查、消费者保护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同监管)、证券期货交易所业务许可、行为规则、证券发行与上市、稽查执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银行间市场;全行业反洗钱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支付、反洗钱、金融稳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类机构的外汇业务跨境资本流动、外债、QFII与QDII管理
地方金融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准入与监管

许多集团需要同时与多个监管机构打交道。保险公司投资上市股票,需要面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监会;银行理财子公司需要面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间市场;支付业务则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数据监管部门。将每项业务活动与其监管机构逐一对应,是任何项目的第一步。官方信息可查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自律组织与地方实践

监管机构之下,还有一层密集的自律组织:证券和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银行业和保险业协会,以及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这些组织的规则、登记备案和自律措施在实践中具有实际约束力。各地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和办理节奏亦有差异,因此,了解特定监管机构如何处理申请的经验,往往与规则文本本身同样重要。

2025年和2026年中国金融机构的主要改革

中国金融机构的法律框架正在各个层面重建,从新的基础性《金融法》到具体的行业规则。下表列出了我们认为对国际参与者最为重要的进展。草案内容可能调整,依赖前应核实其最新状态。

进展时间与状态影响对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全部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受益所有人义务范围扩大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9月发布;为2007年以来首次全面修订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和客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规则自2022年以来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章和执法持续收紧银行、保险公司及其股东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2025年12月初次审议;2026年8月第二次审议银行及其主要股东和关键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2026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2026年11月2日起第二次审议整个金融业:准入、经营、退出、消费者保护、风险处置
外资银行境外贷款宏观审慎调节参数2026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从0.5上调至1.5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
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相关措施2026年7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上海市发布境内外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2026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投保人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9月由中国证监会修订期货公司、股东及境外子公司

改革的共同主线十分清晰:监管正在转向覆盖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键人员的“穿透式”模式;监管机构正在获得更有力的早期干预和风险处置工具;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正被写入法律;政策鼓励通过整合形成更强的金融机构。被新华社称为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的《金融法(草案)》,将把上述各条主线统合起来。另一部已经过两次审议的《金融稳定法》,截至2026年11月尚未通过。

展望2027年,需要关注的事项包括:《金融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的后续审议;修订后的《保险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5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2026年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被列入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的《商业银行法》修改是否取得进展;以及中小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持续整合。每项变化都可能附带过渡期安排,因此金融机构应梳理哪些义务适用于存量业务、哪些仅适用于新增业务,并在生效日期之前尽早明确各项实施工作的责任人。

对外开放与外资参与

2018年至2020年间,中国取消了金融业大部分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2018年起放开,期货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放开,人身保险公司亦于2020年放开。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已于2019年放宽。目前,在大多数领域,外资集团可以设立独资机构或取得现有机构的控制权,但须满足许可要求和股东资质条件。

持股比例放开并未消除实际障碍。每一个重要股东都须经审批,监管机构会穿透审查最终所有人和资金来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取得任职资格核准。数据规则限制了中国境内机构依赖集团境外系统的程度。来自大型国内机构的竞争亦十分激烈。因此,许多外资集团选择了聚焦型模式:外商独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与银行合资设立理财公司,或将跨境业务记账于香港。

市场准入渠道也在并行发展。QFII、沪深港通、债券通、互换通和跨境理财通,为境外投资者和机构提供了进入境内市场的受监管通道,并使内地投资者得以投资香港产品。详见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及QFLP、QDLP与QFII页面。

示例:一个集团,三种进入路径

设想一家拥有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板块的亚洲金融集团。在银行业务方面,该集团保留上海分行服务跨国企业和中国企业客户,并将大部分跨境贷款记账于香港,以避免设立境内子行的资本成本。在保险业务方面,由于市场机遇足以支撑,该集团接受较长的审批周期,收购境内合作方在寿险合资公司中的股权以取得全资控制。在资产管理方面,该集团取得外商独资公募基金牌照,并通过中国的银行和互联网平台销售产品。

每条路径涉及不同的监管机构、时间表和治理模式。该集团建立了统一的中国监管日历、集团层面的关联方名录和通用的数据出境框架,使区域董事会能够清楚掌握各实体的义务。这避免了一个常见问题:同一集团旗下的三家中国实体就同一事项向监管机构作出不一致的答复。

实务提示

在选择进入模式之前,应列明实际需要在境内开展的业务活动。许多跨境服务可以通过获准的渠道从香港提供,无需取得境内牌照;而境内零售业务、在境内市场开展自营交易等其他业务,则需要具备独立资本和治理结构的持牌实体。这一判断决定了成本、时间表和监管风险敞口。

我们对中国金融机构各细分领域的介绍

我们通过五个详细的行业页面介绍中国金融机构,每个页面分别说明该细分领域的监管框架、最新进展、市场准入方式和实务问题。

  • 银行。银行业的层级结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审慎监管规则(包括2024年施行的资本新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外资银行以子行和分行形式进入,中小银行整合以及跨境渠道。
  • 证券期货公司。中国证监会业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6年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外资持股与合资公司股权收购,行业整合,“看门人”执法以及跨境经纪业务限制。
  • 保险与再保险。《保险法》修订草案,偿二代(C-ROSS)偿付能力监管,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与互联网保险,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以及作为离岸市场的香港。
  • 信托公司。2023年信托业务分类改革,2025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由融资类信托向资产服务信托和家族信托转型,风险处置以及对信托公司的投资。
  • 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监管的贷款机构,包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2024年金融租赁公司新规。

上述行业页面与我们的银行与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并购与设立业务页面以及金融科技、投资基金业务页面相互补充。

中国金融机构面临的共性问题

股东、公司治理与关联方

在各细分行业,监管机构均要求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披露最终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接受股权锁定期并承诺提供资本补充。监管规则还限制同一投资者控制或主要参股同类金融机构的数量。关联交易规则要求穿透识别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对跨国集团而言,关联方范围可能延伸至全球各地的基金、被投企业和关联公司,因此建立集团层面的关联方名录不可或缺。

消费者保护与经营行为

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成为核心监管职能,银行保险领域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在各自领域内负责。监管重点包括理财、保险和基金产品的适当性管理和误导销售、费用透明、文明催收和投诉处理。行政处罚决定通常会同时点名相关责任人员。外资集团应对照上述重点审视销售激励、产品治理和第三方代销安排,而不应仅依赖母国标准。

资本、外汇与分红

向中国境内实体注资、汇出股息以及集团内部跨境借贷,均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外汇规则。受监管实体在分配股息之前,还须取得监管同意或满足审慎监管条件。因此,集团资金规划应将中国境内的监管指标与母国资本规划一并测算。

反洗钱、制裁与义务冲突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反洗钱法》,强化了客户尽职调查,新增受益所有人要求,并提高了对机构和个人的处罚力度;详见反洗钱页面。与此同时,金融机构面临来自交易对手和代理行的美国、欧盟和英国制裁合规要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条例又限制对特定外国措施的遵守。关于名单筛查、关闭账户和信息共享的决策,应在董事会层面留存记录。

数据与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数据出境规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数据安全的规定均适用于金融机构。外包给集团技术中心、使用云服务,以及在全球风险模型或人工智能模型中使用客户数据,均需具备有据可查的合法性基础,且往往还需要相应的出境机制。我们的中国数据合规专题指南对该框架作了说明。

风险处置与行业整合

多年来,监管机构通过合并重组、补充资本以及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持续化解中小银行、信托公司和部分保险公司的风险。这为不良资产投资者和战略合作伙伴创造了机会,但也意味着交易对手须持续关注与其往来的机构是否正在被合并或重组。

国际集团的关键决策点与核查清单

在中国金融业开展业务的国际集团,会反复面临一些选择。每项选择都取决于集团战略、母国监管和风险偏好,并应随规则变化而重新审视。

  1. 境内牌照还是跨境模式?确定哪些业务需要设立境内实体,哪些可以从香港或其他地区提供服务。
  2. 新设、收购还是合作?新设牌照可以获得控制权且历史清白;收购可以带来客户和牌照,但也承接历史风险;合作则是风险较低的第一步。
  3. 子公司还是分支机构?两者均可选择时,应权衡资本、治理、存款保险和处置计划等因素。
  4. 本地自主权多大?监管机构期望境内董事会真正履行决策职能,区域管理架构须与之相适应。
  5. 数据和系统部署在哪里?尽早确定哪些系统保留在境内,以及如何确保数据出境合法。
  6. 如何处理义务冲突?事先约定集团如何解决母国规则、制裁要求与中国监管要求之间的冲突。

常见错误包括:在确认股东资质之前即签署交易文件;低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所需时间;未经本地化即直接适用全球政策;默认将客户数据传输至境外;以及将征求意见稿视为可有可无的参考。出海的中国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经纪商则会犯下与之对应的错误:低估东道国控制人审批、投资审查和制裁合规方面的要求。关于中国集团出海,详见我们的中欧投资及中美跨境事务页面。

在时间安排上,务实的计划应预留数月的准备期、长达数月的监管审查期,以及获批后任命经核准的管理人员和整合系统所需的时间。尽早与监管机构沟通、准备完整的资质申报材料并在申请前建立本地治理结构的集团,进展通常快于那些将审批视为交易末端例行手续的集团。

TRW & Co如何协助中国金融机构相关业务

TRW & Co深圳代表处为国际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金融科技企业和投资者在华及对华业务提供跨境协调支持,并协助中国金融机构开展国际扩张。我们的工作涵盖市场准入与运营模式、收购与合资公司股权收购、股东资质申报准备、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反洗钱和数据合规框架、香港及其他相关境外法域的监管问题、跨境交易文件,以及多监管机构调查的协调。需要中国监管法律意见、牌照申请、备案、中国法律意见或在中国行政机关、法院及仲裁机构的代理服务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并统筹管理整体工作。如需探讨涉及金融机构的事项,欢迎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外资投资中国保险公司或银行由哪个监管机构审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批其监管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持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资格,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机构。此外,还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和国有资产相关程序。

中国是否已出台《金融稳定法》?

截至2026年11月尚未出台。该法草案已于2022年和2024年分别进行了审议。另一部定位为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的《金融法(草案)》,于2026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于2026年11月2日提请第二次审议。

外资集团能否在无内地牌照的情况下从香港为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例如通过沪深港通、债券通、QFII和跨境理财通等受监管渠道,或为前往香港的客户提供服务。但未取得牌照在内地招揽客户或提供持牌金融服务是不允许的,监管机构已对无牌跨境业务采取执法行动。

收购中国金融机构的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审批时间因行业和投资者而异,通常需要数月,复杂交易或涉及国有背景的交易可能超过一年。在准备交易文件的同时同步准备股东资质申报材料,并尽早与监管机构沟通,是减少延误最有效的方法。

中国数据规则对金融机构是否有特殊影响?

金融机构既须遵守一般性数据法律,也须遵守行业规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数据安全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外包和信息科技风险的要求。客户数据通常属于个人信息,部分数据集还可能构成重要数据,因此数据出境需要审慎分析。

资料来源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中国人民银行
  4. 新华网:金融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2026年6月24日)
  5. 新华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调外资银行境外贷款宏观审慎调节参数(2026年4月15日)
  6. 第一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6年5月)
  7. 新华网:金融法草案提请第二次审议(2026年11月2日)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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