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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境外投资与“走出去”

当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须同时遵循两套规则:一是管控资本、技术和数据出境的中国境内程序,二是对中国买方审查日益严格的东道国制度。本页梳理这两套规则,说明交易常在哪些环节受阻,并链接至我们关于审批、合规、工程项目、投资协定和重点市场的专题指南。

12 分钟阅读 更新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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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多数境外投资在资金出境前,须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的备案,并由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包括房地产、娱乐业等)的项目须经核准,而非简单备案。
  • 技术、数据和人员出境,在资金之外另受专门监管。
  • 美国、欧盟及其盟友市场的投资审查,自交易伊始即影响交易架构。
  • 投资协定保护、多边开发银行廉政规则和制裁风险,应在签约前而非签约后评估。

当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涉及哪些内容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是指中国企业将资本、资产、技术和人员投向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活动,形式包括收购境外公司、新建工厂、设立合资企业或参股基础设施项目等。二十余年来,国家在“走出去”战略下持续鼓励对外投资,中国企业已成为全球最主要的对外直接投资来源之一。

然而,法律框架并非简单的“一路绿灯”。中国监管机构仍决定资金能否出境、以何种方式出境以及出境节奏,并日益关注随资金一同出境的要素:技术、数据、核心人员和战略性资产。与此同时,资金接收方的环境也已改变。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审查制度对中国收购方审查严格,在半导体、关键矿产、电池、电信及数据密集型业务领域尤为明显。

高管在深圳会议室对照世界地图审阅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方案
如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一份将中国审批、东道国许可与国际风险统筹考虑的整体方案。

许多欢迎中国资本的新兴市场也收紧了本地含量、劳工和环境方面的条件。因此,务实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方案需要同时在三条战线上推进:中国的出境程序、东道国的准入规则,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由投资协定、制裁和贷款方要求构成的国际层面。以下各节逐一说明每条战线,展示如何将其纳入同一时间表,并链接至我们的专题指南。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框架

境内程序的核心是三家监管机构,并辅以行业主管部门和出资人监管机构。自2026年7月1日起,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为对外投资的核准或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以及对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开展安全审查提供了统领性框架。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项目须经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其中中央管理企业项目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地方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较小规模的地方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9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取代第11号令,在保留上述分工的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个人,并新增再投资、前期工作、年度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等要求。
  •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其他情形实行备案。备案完成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银行办理业务时将要求出具该证书。
  •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5年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已下放至银行办理。银行在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文件后,为投资办理登记并允许汇出资金。
  • 其他监管机构。国有企业须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及地方国资委的监管;金融机构须接受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上市公司须遵守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技术出口、数据出境以及战略性资产的境外转让,可能另行触发专门管制。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官方文本分别发布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我们的境外直接投资(ODI)审批指南按步骤说明了办理顺序。

核准还是备案:项目定性为何关键

项目初期最重要的问题,是判断其是否属于“敏感类”项目。备案基本属于书面审查,法定审查期限较短;核准则涉及实质审查,所需时间可能明显更长。项目之所以被认定为敏感,或因投资所在地(例如与中国未建交的国家、受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地区),或因投资所涉行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列明了武器装备、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等禁止类领域,以及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限制类领域。

项目定性并非总是一目了然。一项制造业收购可能包含目标公司对外出租的写字楼;一家科技公司可能持有传媒子公司;一个控股平台可能尚无实际经营业务。上述情形应在尽职调查中识别,并在确定交易时间表之前与中国律师进行讨论。

层面核心问题通常时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项目属于鼓励类、一般类还是敏感类?项目实施前;最好与签约并行推进,并列为交割先决条件
商务部核准或备案境外企业及其业务是否可被接受?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程序并行推进
银行办理ODI登记(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备,资金汇出是否与之相符?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程序后、资金出境前
技术与数据管制交易是否涉及出口限制类技术、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在架构设计阶段评估;转移前取得许可或完成备案
东道国审查与经营者集中审查目标公司或项目是否引发安全、补贴或竞争方面的关注?往往耗时最长;应纳入最终截止日安排
交割后报告统计数据、变更事项和重大事项是否已按要求报告?按年度及在规定事项发生时报告

随交易“出境”的技术、数据与安全管制

资金审批只是全局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范管制物项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商务部、科技部于2023年12月修订并于其后持续更新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涵盖稀土、电池及其他战略性材料的部分加工技术。如境外工厂依赖中国的专有技术,即使资金审批较为顺利,仍可能需要申领技术出口许可证。

数据是第二条管制渠道。中国母公司如向境外子公司提供员工、客户或经营数据,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据出境规则,包括2024年3月发布、放宽部分出境要求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我们关于数据出境和出口管制与制裁的页面对上述制度有详细介绍。

第三,中国的反制裁法律会影响境外子公司应对外国制裁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5年3月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及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可能使中国企业集团面临相互冲突的义务。位于欧洲或美国的子公司可能须遵守当地制裁规定,而其母公司则须考虑中国对遵守某些外国措施加以限制的规则。事先规划应对这一张力,而非在危机中才发现问题,已成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架构设计的标准环节。

最后,人员同样需要“出境”。向境外派遣中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涉及东道国的移民和劳动法律;在部分行业,还涉及中国关于接触敏感技术人员境外派驻的规定。依赖大规模外派团队的方案,应尽早对照当地工作许可配额进行测试。

实务提示

自条款清单阶段起,即应将中国境内审批与东道国许可纳入同一时间表。在竞争性拍卖中,卖方常因审批风险而对中国买方的报价打折扣;清晰的审批方案、合理的最终截止日,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设置的反向分手费,能够重新提升中国买方报价的竞争力。

东道国规则与国际保护

在资金接收端,对中国投资者影响最大的制度是投资审查、补贴审查、经营者集中审查、制裁和供应链规则。在美国,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审查外国收购及特定不动产交易,出口管制和美国财政部对外投资计划则对双向技术流动加以限制。在欧盟,成员国依据欧盟外资审查框架条例开展的审查之外,还有《外国补贴条例》:曾获得非欧盟国家财政资助的企业开展大型收购或参与公共采购投标时,须进行申报。

在其他地区,本地持股上限、许可证、土地规则和劳工配额往往比安全审查更为重要。在东南亚,投资促进机构可以在投资者作出相应承诺的前提下,准许外资全资持股并给予税收优惠。在拉美、海湾地区和非洲,资源类法律、本地合作方要求和外汇管制决定了交易架构。

国际层面

国际层面既可能构成约束,也可以提供保护。中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的双边投资协定网络之一,通过协定筹划,境外投资在东道国实施征收或给予不公平待遇时,可以获得提起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途径。多边开发银行的融资附带其自身的廉政制度,最严厉的制裁是取消资格。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或多边机构提供的政治风险保险可以与协定保护并行,合同中的稳定条款则可以弥补其不足。

香港及区域平台

许多企业集团经由香港开展境外投资。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银行和专业顾问资源丰富,资本自由流动,并可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利用国际仲裁。香港还拥有不同于内地的投资协定和税收协定网络。新加坡在东南亚地区发挥着类似作用。区域平台只有具备真实的管理、银行账户、员工和决策职能时才最能发挥作用;空壳公司只会增加成本,无法带来协定、税务或融资方面的利益,还可能被两地税务机关否认。

示例:在欧洲建设电池零部件工厂

举例而言,一家中国民营电池材料企业计划通过新设的当地子公司在某欧盟成员国建厂,部分资金来自中国银行贷款。在中国境内,该企业预计需要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备案、银行登记,审查其生产工艺是否使用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技术,并就工程和人力资源数据作出数据出境安排。

在欧洲,投资者需要考虑成员国的投资审查(关键投入品领域往往会触发审查);如涉及公共补贴或公开招标,还需考虑国家援助和《外国补贴条例》问题;此外还有环境许可、职工委员会协商,以及未来依据欧盟电池和供应链规则承担的义务。协定和税务筹划将决定是直接持有工厂还是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持有。每条工作线都有各自的时间表,进度最慢的一条决定交割日期。

融资、税务与控股架构

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影响中国境内审批,也影响东道国层面的分析。股权出资、股东借款、境内银行融资配合境外担保以及境外并购融资,各自对应不同的登记手续。中国境内主体为境外借款人提供的跨境担保,须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登记;境内贷款银行通常也会在发放资金前要求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的文件。

如涉及中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银团或出口信用机构,其各自的先决条件、环境与社会标准以及保险要求都必须纳入交易时间表。贷款方还会严格审查制裁风险和廉政记录,因此相关审查应在授信审批之前而非之后进行。

控股架构同样需要重视。设在香港、新加坡或欧洲的中间控股公司常用于获取协定待遇、提升融资灵活性并为最终退出作准备,但其价值取决于是否具备真实的经济实质、所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东道国的反避税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境外所得申报要求以及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的低税负控股公司越来越容易被中国税务机关掌握。许多东道国引入的全球最低税规则,也进一步削弱了部分传统架构的优势。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业务领域

以下各页面分别深入介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流程中的某一环节。

  • 境外直接投资(ODI)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及银行办理的外汇登记程序,敏感类项目规则,投资后报告,以及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后果。
  • 中国企业境外合规:构建既符合中国境外经营合规指引、又满足东道国反贿赂、制裁、劳动和ESG法律的集团合规体系。
  • 国际工程与境外EPC:承包模式、基于FIDIC合同条件的风险分配、中国政策性银行及中国信保融资、本地含量规则以及境外工程索赔管理。
  • 双边投资协定与政治风险:如何设计投资架构以获得协定保护,中国签订的投资协定涵盖与不涵盖的内容,以及仲裁与保险如何配合。
  • 多边开发银行制裁与廉政: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多边开发银行的调查、交叉取消资格、廉政合规监督及协商解决。
  • 东南亚市场准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中国—东盟贸易规则、东盟主要市场的外资持股制度,以及针对从中国转移的供应链所开展的转运和原产地审查。
  • 拉美及新兴市场:进入墨西哥、巴西、安第斯国家、海湾地区和非洲,重点关注资源、基础设施、本地合作方和贸易协定筹划。
  • 中欧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外国补贴条例》、贸易救济、可持续发展与供应链规则,以及欧盟的经济安全议程。
  • 中美跨境事务:CFIUS、对外投资规则、出口管制、关税、强迫劳动执法、数据安全规则,以及与中国反制裁法律的冲突。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常见误区与筹划清单

  • 将审批视为交割前的例行手续。一般项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程序通常较快,但敏感类项目的定性、国有企业内部审批以及银行的文件审核,都可能使时间延长数周。
  • 先付款、后登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银行程序完成前向境外支付保证金或分手费,可能违反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办法对项目实施前的付款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
  • 忽视多层架构。通过既有境外平台进行的投资,只要该平台由中国企业控制,仍属于境外投资规则的适用范围;间接架构更会受到重点关注。
  • 低估东道国政治因素。一项在法律上无懈可击的交易,也可能因公众反对、劳资纠纷或政府更迭而失败。利益相关方分析是法律尽职调查的组成部分。
  • 将廉政和制裁审查留到最后。被开发银行取消资格、被列入外国限制名单或与受制裁交易对手存在往来,都可能导致融资和保险无法落地。
  • 交易文件不够严谨。如先决条件未逐项列明各项中国境内及东道国审批,或未明确审批被拒的后果,一旦时间表拖延,就容易与卖方和合作方产生争议。
  • 忽略退出安排。出售价款、股息和资本的汇回需经中国境内银行办理,并可能受到东道国预提所得税和外汇规则的影响。

投后整合是最常被投入不足的环节。交割后,买方须就各项变更更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银行登记信息,报送统计数据,使目标公司的合规、制裁及数据管理实践与集团政策保持一致,并管理好当地管理层的预期。在汇报路线、授权体系以及当地管理层自主权等方面尽早作出决定,往往决定着投资能否实现预期价值。

签约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团队应能回答以下六个问题:依据中国规则,项目是否属于敏感类?哪些东道国许可是强制性的,哪些属于主管机关的裁量范围?是否有技术或数据出境?交易如何融资、如何提供担保?哪一项投资协定(如有)为投资提供保护?自第一天起由谁负责新市场的合规工作?如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尚不明确,时间表中就应预留解决该问题的时间。

TRW & Co如何提供协助

TRW & Co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我们以跨境协调者的角色,在深圳为开展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支持:就本所律师具有执业资格的相关境外法域法律提供意见,提供国际投资、贸易和仲裁方面的法律与实务服务,并介绍中国监管环境对交易的影响。我们协助设计收购和合资架构、谈判交易文件、筹划投资协定保护、开展廉政和制裁审查,并在多个市场统筹协调东道国律师。在需要中国法律意见、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或银行相关手续,或需要在中国法院及仲裁机构代理案件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统一协调工作计划。如需讨论境外投资项目,欢迎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中国企业的每一项境外投资都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批准吗?

中国企业的多数直接投资均需在上述两家机构办理核准或备案,随后由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备案是常态,核准仅适用于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部分交易(例如通过持牌渠道进行的证券投资)适用不同规则,因此应在项目伊始与中国律师确认交易定性。

中国境外投资审批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对于一般备案项目,在文件齐备后,监管程序往往可在数周内完成,但具体时间取决于所在省份、项目规模、投资者是否为国有企业以及是否存在敏感因素。核准类项目耗时更长。东道国审查往往是耗时更长的一环,因此两者应统筹规划。

中国企业能否通过现有的香港或其他境外子公司进行境外投资?

可以,但只要境外平台由中国企业控制,使用该平台并不能免除境外投资规则的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涵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投资:敏感类项目须经核准;非敏感类再投资须报告,依据2017年发布的办法仅大额项目须报告,依据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办法则所有此类项目均须报告。此外,还需审查资金来源、境内担保安排及税务状况。

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哪些东道国最难进入?

难度更多取决于行业而非国家。在美国、欧盟、英国及其盟友市场,半导体、关键矿产、电池、电信、国防供应链以及敏感个人数据领域的投资会受到严格审查。许多新兴市场对中国资本持开放态度,但会设置本地持股、本地含量和本地雇佣条件,需要审慎设计交易架构。

是否值得为双边投资协定保护进行筹划?

对于位于政治或监管环境多变市场的长期、资本密集型资产,进行协定筹划通常是值得的,且在架构设计阶段成本很低。相关协定必须已生效,涵盖该投资者及该类投资,并包含有实际意义的仲裁同意条款。争议发生后再进行重组,很少能够获得保护。

资料来源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第49号令)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答记者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4. 国家外汇管理局
  5.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6.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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