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 · 反垄断与竞争
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
在中国,凡达到营业额标准的交易均须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无论交易各方位于何处。自2024年1月起申报标准有所提高,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要求未达标交易申报,并愿意对未经批准即交割的当事方采取执法行动。本页说明何时需要申报以及审查如何进行。
要点
- 自2024年1月22日起的申报标准:全球合计营业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或者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
- 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须超过8亿元人民币。
- 对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未达标交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要求申报。
- 2025年约86%的案件在初步审查阶段审结,平均审结用时约25日。
- 未经批准即交割的,最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
何时需要在中国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在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由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触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的认定范围较宽:对预算、经营计划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享有否决权,即使是少数股东也可能因此取得共同控制。新设合营企业的,如至少两个母公司取得共同控制且各母公司满足申报标准,亦须申报。
申报为强制性和暂停性义务。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批准决定之前不得实施。签约后提交申报并无法定期限,但由于交割须待审查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时间安排通常处于跨境交易的关键路径之上。
部分交易即使达到申报标准也可豁免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或者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此类集团内部重组无须申报。不取得控制权的纯财务投资亦不在申报制度范围之内。

2024年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2024年1月22日签署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773号,自2008年以来首次修订了申报标准。上一会计年度满足下列任一标准的,须进行申报:
| 标准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合计营业额 | 单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
|---|---|---|
| 全球营业额标准 | 全球范围内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 | 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
| 中国境内营业额标准 | 中国境内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 | 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
各经营者的营业额以集团为单位计算,包括控制该经营者的实体以及该经营者控制的实体。在股权收购中,出让方一般仅计算目标公司的营业额。《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保留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权力: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该规定全文刊载于《人民日报》。
对于科技、医药和半导体等集中度较高市场中未达申报标准的交易,应单独开展风险评估。一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申报,可以责令当事方暂停实施甚至恢复至集中前状态,因此对于敏感交易,交割前主动与总局沟通有时是更稳妥的做法。
营业额的计算
营业额是指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中国境内营业额一般按照客户所在地确定,因此境外集团向中国出口所取得的收入,即使该集团在中国没有任何实体,也须计入。集团内部交易的营业额不予计算。金融机构的营业额适用特殊计算规则;同一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申报交易,其营业额可能需要合并计算。
案例说明
- 全球收购,无中国子公司。某欧洲买方全球营业额为200亿元人民币,其中对中国客户的销售额为15亿元人民币;其收购的美国目标公司在中国的销售额为9亿元人民币。该交易满足全球营业额标准,且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因此即使双方在中国均无实体,也须进行申报。
- 与小型目标设立合营企业。两家大型集团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共同设立一家尚无营业额的新合营企业。由于母公司是相关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即使该合营企业在中国没有业务,交易仍可能须申报。
- 未达申报标准的科技交易。某大型平台收购一家收入微薄但增长迅速的初创企业。交易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如目标公司是重要竞争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能要求申报。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与时限
审查程序包括立案前阶段(总局在此阶段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并可能提出问题)以及之后的法定审查期限:
- 初步审查:自正式立案之日起30日。
- 进一步审查:最长再延长90日。
- 延长的进一步审查:在规定情形下,最长再延长60日。
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还允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止计算审查期限,例如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出现对审查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或者需要评估附加限制性条件方案。《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加强审查。
申报材料的内容
普通程序申报材料通常包括:申报书;交易情况及其商业理由的说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的信息;相关市场界定;各横向重叠和纵向关系的市场份额数据;竞争影响分析;交易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公司文件。境外文件一般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附加证明书,并附中文译本。总局还要求提供主要竞争者、客户和供应商的信息。复杂案件可与案件承办人员进行申报前商谈,这一做法往往很有帮助。
| 阶段 | 简易案件(参考) | 普通案件(参考) |
|---|---|---|
| 准备申报材料 | 2至4周 | 4至10周 |
| 立案前问询 | 1至3周 | 数周至数月 |
| 公示期 | 10日 | 不适用 |
| 法定审查 | 通常在初步审查阶段获批 | 初步审查,并常进入进一步审查;可能延长 |
表中数据为规划参考估计,而非法定期限,实际时长因案件复杂程度和审查工作量而异。
简易程序
重叠有限的交易,例如在横向市场中合计份额较低的交易,或者在中国境内不从事经济活动的境外合营企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案件使用较短的申报表,并在批准前进行公示、征求意见。根据新华网2026年1月报道的总局数据,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06件,约86%的案件在初步审查阶段审结。
进一步审查与中止计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需要作进一步分析的,案件将进入进一步审查阶段,通常是由于存在显著的横向重叠、纵向封锁担忧,或者收到客户和竞争者的投诉。在进一步审查阶段,总局通常会向市场参与者发放详细问卷,调取内部文件,并可能要求提供经济学分析。2022年引入的中止计时制度在许多情况下已取代此前“撤回再申报”的做法,但当事方仍应预期,计入中止期间后,复杂案件的审查可能远超法定的180日。
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部分案件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根据2026年3月20日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告,简易案件委托试点新增辽宁、浙江和四川三省;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和陕西还可审查部分普通程序案件。当事方仍向总局申报,由总局决定案件分配。
实质审查与附加限制性条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供应安全等非竞争因素也可能纳入分析。存在竞争关切的,总局可以附加结构性条件(剥离)、行为性条件(以公平条件持续供应、保持互操作性、不搭售、维持现有协议)或者综合性条件批准交易。2025年,总局附条件批准案件5件,禁止1件。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协商
附加限制性条件方案由当事方提出,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导,并会向市场参与者征询意见。中国审查决定中常见的行为性承诺包括: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持续向中国客户供货,保持互操作性,不搭售产品,以及许可技术。在中国存在显著重叠的,当事方应尽早规划救济方案,因为方案提出过晚可能使审查进入延长的进一步审查阶段,甚至需要撤回并重新申报。如欧盟、美国或英国同样要求救济措施,协调一致的救济方案可以降低义务相互冲突的风险。
行为性条件往往期限较长,并由监督受托人监督执行。违反附加条件本身即可被执法:2025年9月,总局宣布初步调查认定英伟达违反了其2020年收购迈络思(Mellanox)案附加的限制性条件。
私募股权、国有企业与VIE架构投资者
私募股权收购方须计入基金项下受共同控制的投资组合公司的营业额,这常使规模不大的交易也达到申报标准。对于国有企业,总局实践中一般不将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所有企业视为同一集团,但具体分析取决于事实。涉及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的交易与其他经营者集中适用相同的审查方式,总局曾对以往涉及VIE架构的未依法申报交易作出处罚。准备经营者集中申报时,应仔细核查上述每一种情形。
抢跑与未依法申报
未经批准实施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构成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总局还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2025年10月,总局对高通公司未经批准完成收购Autotalks一案立案调查,表明境外企业之间的交易同样在监管范围之内。
抢跑不仅包括正式交割,也包括在获得批准前转移控制权的行为,例如对目标公司的商业决策行使控制或者进行业务整合。并购协议应当包含适当的过渡期经营约定,并就竞争敏感信息的交换设置“洁净团队”安排。
审查通过之后
无条件批准后,总局的介入即告结束,但审查决定会以摘要形式公布。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则须持续履行报告义务,接受监督受托人监督,并可能在设定期限(通常为数年)届满后接受评估。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总局也曾应申请解除部分早期案件的附加条件。受附加条件约束的企业应将其纳入合规体系,因为违反附加条件与抢跑一样会被执法。
经营者集中申报中的常见错误
- 忽视出口产生的中国境内营业额。即使在中国没有实体,向中国销售的收入也须计入。
- 将少数股东权利视为不构成控制。对预算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否决权可能构成共同控制。
- 忽视总局要求申报的权力。敏感行业中未达申报标准的交易仍可能被审查。
- 过早整合。在获得批准前联合制定销售计划、划分客户或者任命管理人员,可能构成抢跑。
- 低估文件准备工作。境外文件的公证、认证和翻译均需时间。
- 设定不切实际的最终截止日。在中国存在重叠的普通程序案件可能耗时数月。
跨境协调
需要在中国申报的大型交易,大多也需要在其他法域获得批准。香港没有跨行业的一般性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竞争条例》中的合并守则仅适用于持有电讯传送者牌照的企业。欧盟、英国和美国各有其审查程序;欧盟还设有可适用于中国收购方的外国补贴申报规则。在各法域之间保持一致的市场界定并协调申报时间,有助于避免审查结果相互冲突。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分步规划
- 以集团层面营业额和审慎的控制权分析为基础,尽早评估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收集市场数据,包括横向重叠和纵向关系的市场份额,并识别可能提出投诉的客户和竞争者。
- 约定反映中国审查实际时长的先决条件和最终截止日,尤其是普通程序案件。
- 与其他法域的申报相协调,确保市场界定和救济方案保持一致。
- 考虑风险分配安排,包括在可能需要附加条件时约定“不惜一切代价”(hell-or-high-water)条款或者反向分手费条款。
- 制定针对客户、员工和监管机构的沟通计划,确保获得批准前的公开表述不会暗示双方已作为一家企业运营。
- 获得批准后,记录附加条件的落实方式,并明确企业内部负责合规和报告的人员。
交易文件的起草
交易文件应当反映中国审查的实际情况。有用的条款包括:明确以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或者确认无须申报)为先决条件;合作与信息共享约定;准备申报材料和答复问询的责任分工;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约定方式(包括买方须接受条件的范围限制);避免抢跑的过渡期经营约定;以及在总局将案件转入进一步审查时可延长的最终截止日机制。在竞争性竞标中,卖方越来越多地要求竞标人在报价中说明其中国申报分析,因此买方应尽早完成该项分析。
TRW & Co如何协助经营者集中申报事务
TRW & Co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我们为客户提供跨境协调、国际法律与实务以及相关境外法域法律意见:协助客户尽早判断交易是否可能需要在中国及其他法域获得批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时间表,并起草合理分配经营者集中风险的交易文件。我们协调市场数据和经济学分析的准备,统一各法域申报中的立场,并从国际视角支持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谈判。申报本身以及任何中国法律意见,均由与我们密切合作的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负责,我们为客户统筹管理整体流程。相关事项请参阅中国跨境并购、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以及我们的反垄断与竞争业务。如需探讨具体交易,欢迎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交易双方在中国均无子公司,是否仍需申报?
可能需要。申报标准以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营业额为基础,其中可能包括从境外向中国客户的销售。满足全球或者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标准,且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即使双方在中国均无实体,也须进行申报。
少数股权投资在中国是否需要申报?
仅在投资者单独或者共同取得控制权或者决定性影响时才需要申报。对预算、经营计划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战略事项的否决权,可能构成共同控制。仅附带常规投资者保护条款的纯财务投资一般不构成控制,但每一案件均取决于所授予的具体权利。
简易案件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称,2025年从立案到审结的平均用时约为25日,约86%的案件在初步审查阶段审结。当事方还应为准备申报材料以及立案前阶段预留时间,总局可能在正式立案前提出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能否审查已经交割的交易?
能够。应申报的交易未经批准即交割的,总局可以立案调查、处以罚款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未达申报标准的交易,有证据表明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总局可以要求申报,并可在审查期间责令暂停实施。
资料来源
- 人民日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73号)
- 新华网: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06件
- 新华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5)》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中国新闻网:经营者集中审查扩大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试点施行(2026年8月1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