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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
中国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法院可判处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并对故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指南介绍权利归属、软件、网络平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判例的发展、维权途径和跨境许可,以及2026年7月公布的条例修订草案。
要点
- 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产生;自愿登记可提供有用的初步证据。
- 法定赔偿为500元至500万元人民币,惩罚性赔偿最高可达五倍。
- 在能够证明人类创造性投入的情况下,法院已对部分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给予保护。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已于2026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
- 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规则与普通法的默认规则不同,因此合同约定至关重要。
中国著作权:保护如何产生
中国著作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调整,该法最近一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配套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自独创性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登记,也无需标注版权声明。外国作者的作品依据中国于1992年加入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其他国际条约受到保护。
2021年修正带来了几项重要变化。作品的定义改为开放式表述,涵盖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扩展为“视听作品”。法定赔偿额提高至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引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法院有权责令侵权人提供账簿资料。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也得到加强。

| 类别 | 默认权利人 | 财产权保护期 |
|---|---|---|
| 自然人作品 | 作者 |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以及财产权归属于单位的特殊职务作品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首次发表后五十年;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
| 视听作品 | 制作者,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 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
| 为完成本职工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 单位 | 按相应权利人类别确定 |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且不得转让,但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合同同意的方式加以管理。2026年7月,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文由38条增至49条。草案拟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表演者或制作者推定为权利人,将登记证书作为可被推翻的初步证据,明确合作作品和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并确立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则框架。草案未涉及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征求意见已于2026年8月截止,文本尚未最终确定。
权利的例外与限制
中国不存在开放式的“合理使用”原则。《著作权法》列举了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具体情形,前提是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情形包括:个人学习和研究;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新闻报道;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图书馆、博物馆等的特定使用;免费表演;以及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提供作品。
2021年修正增设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法院对上述例外作严格解释,商业性使用很少能够适用。在新闻聚合、评论类视频或人工智能训练等场景下依赖中国著作权例外规则的企业,应将其视为诉讼风险,并寻求中国法律意见。
中国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员工、外包方与软件
习惯了普通法“雇佣作品”(work-for-hire)概念的外国企业,常对中国著作权的权属规则感到意外。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为作者的员工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例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和计算机软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品,其财产权归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员工为完成本职工作开发的软件,依据软件法规归单位所有。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有书面转让,广告代理机构、自由职业者和外包合作方对其创作的成果享有权利。与中国合作方共同开发时,应明确约定所有权、使用权和许可权,因为默认规则允许共有人以对方可能意想不到的方式使用和许可共有作品。
权属核查要点清单:
- 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政策,就全部工作成果的归属作出约定,并确认与精神权利相关的同意;
- 由代理机构、自由职业者和外包供应商出具书面转让文件,而不仅仅是许可;
- 清晰的开源政策,并记录软件中使用的组件及其许可证;
- 所收购内容的权利链条文件,包括底层剧本、音乐和图片;
- 在纠纷发生前,将关键软件和内容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形成初步证据。
软件著作权实务
软件是企业登记最多的中国著作权类别。登记时须提交源代码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登记证书常在融资、IPO审核、政府招标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被要求提供。登记不审查独创性,因此不能解决代码由谁编写的争议,但它形成了一份有日期的记录,是有用的证据。代码较为敏感的,申请人可以采用相关规则允许的方式限制提交的代码范围。企业还应保存版本控制记录,法院越来越多地将其作为证明作者身份和创作时间的证据。
网络著作权与平台
如今,中国著作权纠纷大多涉及网络内容:视频、音乐、文学、游戏、图片、软件,以及日益增多的微短剧和网络直播。平台如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且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行为的,可以享受“避风港”保护。法院会仔细审查平台是否对侵权内容进行了推荐、编辑或直接从中获利,这些情形可能使平台丧失避风港保护。
杭州、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大量网络著作权纠纷,实行电子立案和在线庭审,并在可靠性得到证明时采信区块链存证和时间戳证据。行政执法同样活跃:国家版权局会同其他部门每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往往聚焦体育赛事直播、院线电影和网络文学等特定领域。
网络直播、体育赛事与短视频
近年来,中国著作权领域的许多新判例源自网络直播和短视频。2021年修正后,法院已将许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认定为视听作品,使权利人更容易依据著作权而非反不正当竞争规则追究未经授权的直播行为。游戏直播引发了游戏发行商对画面内容享有何种权利的问题,短视频平台则面临因用户上传影视剧片段而产生的索赔。权利人通常将向平台批量发送通知与针对商业性最强的侵权人提起示范性诉讼相结合,平台则投入内容识别系统以维持避风港保护。
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内容企业的著作权保护形成补充,明确规制数据爬取和滥用平台规则的行为。在内容不构成作品或权利存在不确定性时,不正当竞争之诉可以提供替代的请求权基础。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中国著作权
目前尚无法律专门规定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但中国著作权领域的相关判例发展迅速。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利用扩散模型生成的图片构成受保护的作品,理由是用户对提示词和参数的选择与调整体现了独创性智力投入。此后,其他地方法院也采取了类似思路,但在原告无法证明输出内容背后的创作过程时,也有法院拒绝给予保护。一以贯之的主线是:能否获得保护取决于可证明的人类创造性贡献,而非所使用的工具。
在输出端,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2月判决,一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平台生成了与知名角色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侵犯了复制权和改编权,判令其采取过滤措施并承担数额不大的赔偿。自2025年9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这影响着人工智能输出内容的呈现方式,并可能在纠纷中成为相关证据。
对于在内容生产中使用人工智能的企业,实务措施包括:保存提示词、迭代过程和人工编辑的记录;审阅人工智能服务条款中关于输出内容归属的约定;筛查输出内容与已知作品的相似性;并依规添加标识。关于训练数据的问题,包括使用著作权作品进行训练是否被允许,目前仍无定论。我们的人工智能争议与案例专页持续追踪主要判决。
中国著作权维权
权利人可以选择平台通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提出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以及针对严重盗版行为移送刑事追诉。民事法院可以颁发禁令(包括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并依据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上述数额难以确定的,判处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判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也可以获得支持。
典型的中国著作权维权方案通常按以下步骤推进,并根据作品类型和侵权人情况加以调整:
- 确认权属和权利链条;时间允许的,为关键作品取得登记证书。
- 通过公证、时间戳或法院认可的区块链存证服务固定证据。
- 向平台发送通知,迅速删除侵权内容并查明上传者身份。
- 评估侵权规模和损失,包括侵权人的收入和市场上的许可费水平。
- 与中国律师合作提出行政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情况紧急时申请保全裁定。
- 对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大规模商业盗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2021年起施行的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具体行为包括复制发行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以及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刑罚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上述途径与有组织的影视、软件和出版物盗版关系最为密切,但不直接向权利人提供赔偿,因此通常与民事索赔配合使用。
许可使用费证据是主张超出法定赔偿额的最有力依据。应保存许可协议、报价单以及就可比使用实际收取许可费的记录,并做好在保密保护下提交这些材料的准备。缺乏此类证据时,法院往往会退而参照作品知名度和侵权人行为来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许可与跨境内容交易
在中国,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许可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限、是否独占、使用媒介及费用。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利仍归权利人所有。著作权合同备案属自愿性质,但可作为有用的证据,独占许可和软件著作权转让尤其如此。
跨境内容交易涉及著作权以外的多层监管。进口电影、电视节目、网络视听内容、出版物和游戏,须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出版主管部门等行业监管机构的内容审查和许可,许多传媒业务还受到外商投资限制。有效的著作权许可本身并不意味着可以发行。向境外支付许可费还涉及预提所得税和外汇单证问题。
对于出海的中国内容企业,优先事项正好相反:从作者、表演者和音乐权利人处取得全球权利,在目标市场完成标题和角色的权利检索,并为在国际平台上维权做好准备。微短剧和游戏发行商尤其需要足以满足境外平台和发行商要求的权利链条文件,详见我们的短剧与文创内容知识产权专页。
以下示例可说明相关问题。一家中国制作公司将一部网络小说改编为微短剧系列,并希望在国际平台上发行。它需要取得小说权利人出具的、涵盖境外视听开发和配音的书面改编许可,编剧和自由职业剪辑人员的权利转让,演员的授权,以及音乐、字体和素材画面的许可。如在剧本创作或画面制作中使用了人工智能工具,还需保存人类创作投入的记录并遵守标识规定。境外平台在接收内容前会要求提供上述权利链条,后期才发现的缺口可能导致上线推迟数月。
常见误区
- 将中国著作权等同于本国规则。权属默认规则、例外情形和证据实务均有差异,全球通用模板需要经过本地化审查。
- 想当然地适用“雇佣作品”规则。没有书面转让,自由职业者和代理机构通常对其创作的成果享有权利。
- 仅依赖适用外国法的合同。如权利将在中国执行,转让和许可应当依据中国法律有效。
- 证据薄弱。未经公证或缺乏可靠时间戳的截图常常受到质疑。
- 忽视内容审批。许可不能替代发行所需的监管许可。
- 人工智能工作流程缺乏记录。没有人类创作投入的记录,人工智能辅助作品的权属难以证明。
- 开源使用失控。具有传染性的开源许可证(copyleft)可能影响专有代码,并使融资中的尽职调查复杂化。
TRW & Co如何提供协助
TRW & Co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我们从跨境视角为传媒、科技、游戏和消费品企业提供著作权方面的跨境协调、国际法律与实务以及相关境外法域的法律意见。我们设计权属和许可安排,依据国际法律和中国以外法域的法律谈判内容、软件和发行协议,在融资和收购中审查权利链条,并统筹中国内地、香港和海外市场的维权方案。在需要办理登记、提出行政投诉、进行诉讼或出具中国法律意见等中国法律服务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并统筹整体方案。请参阅我们的知识产权概览和知识产权许可与运营指南,或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在中国是否需要办理著作权登记?
不需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外国人的作品依据《伯尔尼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受到保护。不过,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地方登记机构办理自愿登记仍然有益,因为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属的初步证据,能够加快平台投诉、海关备案和诉讼进程。
员工在中国编写的软件归谁所有?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员工为完成本职工作开发的软件,一般归单位所有,开发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职务作品的默认规则更为复杂,因此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政策应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确约定权利归属,并就相关权利作出放弃或许可安排。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在中国受著作权保护?
视情况而定。中国法院已在用户的提示词、参数和选择体现了独创性智力投入时,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给予保护;无法证明此类投入的,则拒绝给予保护。目前没有法律对此作出规定,2026年7月的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也未涉及这一问题。保存创作过程的记录是最好的保护措施。
中国著作权法是否有合理使用原则?
中国没有美国式的开放式合理使用原则。《著作权法》列举了具体的例外情形,例如个人学习、为评论而引用、新闻报道、课堂教学以及图书馆的特定使用等,并自2021年起允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平台上删除侵权内容需要多长时间?
实行通知删除程序的平台,在收到载明作品、侵权内容和权属证明的完整通知后,通常会在数日内采取措施。速度取决于证据质量,因此登记证书或清晰的权利链条很有帮助。对于屡次侵权者,通常需要提出行政投诉或提起诉讼。
资料来源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