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中国ESG、环境与气候
中国ESG已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问题,而不再是自愿报告事项。《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施行,大型上市公司提交了首批强制性可持续发展报告,碳定价和欧盟边境规则也已延伸至中国供应链。本指南梳理整体格局并介绍本所九个相关业务领域。
要点
- 《生态环境法典》共1242条,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十部法律。
- 指定范围的A股公司已于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首批强制性可持续发展报告。
- 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基本准则,并于2025年12月发布气候披露准则。
- 全国碳市场目前已覆盖电力以及钢铁、水泥和铝行业。
- 欧盟CBAM于2026年1月1日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影响中国出口企业。
中国ESG:发生了哪些变化
中国ESG已从自愿报告和政策倡导,转向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仅在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即于8月15日起施行,将十部环境法律整合为一部法典;大型A股上市公司于4月30日前发布了首批强制性可持续发展报告;财政部的国家可持续披露准则(包括2025年12月发布的气候准则)开始影响企业的计量和报告方式。与此同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扩展至电力行业以外,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措施也已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对在华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在境外销售或上市的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ESG已同时成为法律、财务和商业问题。环境许可与处罚决定工厂能否运营;信息披露规则决定上市集团必须披露哪些内容;碳定价影响成本;买方、贷款人和投资者也越来越多地将ESG风险体现在合同定价之中。本页介绍截至2026年11月的整体格局,并逐一介绍本所在ESG、环境与气候领域的各项业务。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中国法律意见。

发展方向由国家政策确定。中国已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即通常所称的“双碳”目标。新法典专设“绿色低碳发展”编,使这一承诺由政策上升为法律。金融、证券和产业领域的监管机构,目前均在依据上述目标制定相应规则。
中国ESG的监管格局
中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ESG法”。相关义务来自多个方面,各有其主管机关和执法风格。下表梳理了国际企业经常面对的主要支柱。
| 支柱 | 主要规范 | 主管机关 | 受影响主体 |
|---|---|---|---|
| 环境法 | 《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 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 所有经营场所,尤其是制造业和化工企业 |
| 安全与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 应急管理部及地方主管部门 | 工厂、仓库、建筑工地、物流企业 |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 证券交易所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2024年) |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 | 指定指数样本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 |
| 国家披露准则 | 财政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2024年)及《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2025年12月) | 财政部会同其他部委 | 目前自愿适用,预计将成为未来强制性规则的基础 |
| 碳定价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交易市场 | 生态环境部 | 电力、钢铁、水泥和铝行业,以及抵销信用购买方 |
| 绿色金融 | 绿色债券和绿色贷款框架、分类目录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 | 发行人、借款人、银行和基金 |
| 营销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 消费品牌及任何作出“绿色”宣称的主体 |
| 具有对华效力的境外规则 | 欧盟CBAM、经“综合法案一”(Omnibus I)修订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欧盟电池法规》、港交所气候信息披露规则 | 欧盟及香港主管机构 | 出口企业、与欧盟相关的集团、香港上市发行人 |
其实际后果是,中国ESG工作不能仅作为一项报告工作来开展。可持续发展团队、工厂管理层、法务、财务和投资者关系部门各自掌握其中一部分信息;同一数据点(例如范围一排放)可能同时出现在环境许可档案、碳市场排放报告、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CBAM申报和贷款承诺函之中。上述文件之间的不一致,本身即构成法律风险。
《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共1242条。法典取代了十部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等法律,并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纳入法律。官方报道指出,法典加重了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工作弄虚作假的处罚,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支机构执法权,并为纠正违法行为的企业建立了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强制性可持续发展报告
根据上海、深圳和北京三家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4月发布的指引,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和创业板指数的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须于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据新华社的回顾报道,共有2720家A股公司发布了2025年度报告,强制披露范围内的公司全部按要求披露。范围以外的公司可自愿披露,但投资者对其披露的期待日益提高。
碳市场、气候与能源转型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以电力行业启动交易,此后已扩展至钢铁、水泥和铝冶炼行业,按覆盖排放量计算,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配额分配以强度基准为基础,而非绝对总量控制,但政策方向是逐步收紧配额。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CCER)于2024年1月以新方法学重启,为企业提供了境内抵销渠道。
对跨国企业而言,其在华面临的气候风险主要不在于直接碳成本(对多数企业而言仍较有限),而在于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经营所需可再生电力的成本与可获得性;用于集团报告和客户需求的排放数据质量;以及欧盟CBAM等边境措施对中国制造的钢铁、铝、水泥、化肥和氢产品的影响。CBAM已于2026年1月1日由报告阶段进入正式的付费阶段,中国供应商提供准确的产品隐含排放数据,如今已成为商业上的必需。
可再生电力采购
对多数在华经营的跨国企业而言,影响范围二排放的最大杠杆在于购电方式。企业买方可以通过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中心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或与发电企业签订较长期限的购电安排。不同路径在合同条款、环境属性归属证明以及是否被《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和RE100标准等国际报告规则认可方面各有差异。准确完备的文件非常重要,因为可再生能源采购声明正日益受到审计师、客户和监管机构的审视。本所企业购电协议(PPA)页面对相关选项作了详细说明。
时间安排同样重要。电力市场化改革正推动更多发电量进入市场化定价,各省绿电交易规则也不尽相同。在多个省份设有场所的买方,应预期采用组合式安排而非单一的全国性合同,并使合同期限与场所的经营期限及集团脱碳目标相匹配。
许多集团如今要将同一组排放数据收集四次:用于全国碳市场、境内可持续发展报告、欧盟客户的CBAM申报,以及依据ISSB准则或欧盟标准进行的集团报告。建立一套权责清晰、可供审计的统一数据集,是管理中国ESG事务成本最低的方式,同时也能降低“漂绿”风险。
跨境集团面对的中国ESG规则
跨境企业面对的规则来自多个方向。就入境投资而言,欧洲或美国集团须在工厂层面遵守中国环境和安全生产法律,同时按母国标准进行报告。就出境业务而言,向欧洲销售产品的中国制造商可能需要支持客户的CSRD报告和尽职调查,遵守《欧盟电池法规》关于碳足迹和尽职调查的要求,并提供CBAM数据。欧盟“综合法案一”于2026年3月生效,将CSRD和CSDDD的适用范围收窄至规模最大的企业,但欧盟大型买方仍会将相关要求向下传导至其供应链。
香港是另一层规则。港交所与ISSB气候准则接轨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主板发行人,其中大部分要求以“不遵守就解释”为基础;所有主板发行人须自2025年起披露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大型股发行人则须自2026年开始的财政年度起作出全面的气候信息披露。因此,发行H股的内地公司往往需要依据两套相关但不同的框架进行报告。
供应链规则还带来来自美国的压力,其针对强迫劳动的进口限制措施要求企业提供可追溯性证据。与此同时,中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相关规则,因此企业设计的供应链尽职调查,既要满足境外要求,又不得违反中国关于数据、国家秘密或反制措施的法律。本所供应链尽职调查页面专门讨论了这一张力。
行业概览
中国ESG的重点因行业而异。我们的实践中反复出现以下几种模式:
- 制造业与化工:许可合规、危险化学品规则、排放监测和CBAM数据是核心议题,工厂层面的执法风险是主要风险敞口。
-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安全、能效表现和资产的气候韧性,影响融资和估值。
- 金融机构与基金:绿色金融分类目录、金融监管机构对气候风险管理的要求,以及投资者对投资组合层面数据的需求。
- 消费与科技:产品足迹宣称、包装与回收规则、供应链劳工标准以及数据中心能耗。
- 汽车与动力电池:欧盟的电池碳足迹和尽职调查义务、中国的报废回收规则以及关键矿产采购。
上述概览有助于确定工作优先次序。向欧洲销售产品的电池制造商,通常应首先关注欧盟产品规则和矿产来源;而位于工业园区的外资化工厂,则应重点关注许可、安全生产以及《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执法手段。
本所中国ESG、环境与气候业务领域
本所的中国ESG业务分为九个业务领域。各页面分别介绍相关规则、客户面临的决策以及我们提供的协助。
- ESG咨询:董事会层面的战略、治理、实质性评估,以及中国与国际框架的衔接。
- 环境法:《生态环境法典》、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执法、污染地块以及交易中的环境责任。
- EHS合规:工厂层面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消防和职业健康义务,以及事故应对。
- 绿色与可持续金融:绿色、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和转型债券及贷款,分类目录及可持续发展挂钩结构。
- 碳市场与CCER: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CCER项目与抵销合同,以及跨境碳信用交易。
- 气候风险与净零:转型计划、目标设定、物理风险与转型风险,以及董事会对气候承诺的监督。
- ESG信息披露与“漂绿”:交易所指引、财政部准则、港交所规则,以及绿色宣称和标签中的法律风险。
- 基金与并购中的ESG尽调:环境、安全、劳工和治理尽职调查,以及调查结论如何体现于价格、陈述与保证及交割后整合。
- 企业购电协议(PPA):面向企业买方的绿色电力交易、可再生能源证书及长期购电结构。
大多数项目会涉及不止一个领域。例如,一项制造业收购通常需要环境与安全尽职调查、对碳风险敞口的判断、买方的信息披露计划,有时还需要为目标公司各场所制定可再生电力策略。
治理、执法与法律责任
中国的环境和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大,且日益依赖数据。排放在线监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按日连续处罚,以及对严重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刑事追诉,均是执法工具的组成部分。民事责任也在扩大: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故意污染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治理责任随之而来。根据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更加明确,公司亦被鼓励兼顾职工、消费者和生态环境等利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监督可持续发展治理,交易所指引也要求披露可持续发展议题的管理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常见的薄弱环节在于集团ESG政策与中国子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实际做法之间存在落差。
社会与治理支柱
环境议题最受关注,但中国ESG中的社会和治理部分同样具有实质法律内容。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和集体协商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员工和客户数据的处理;反商业贿赂执法以及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商业往来中的廉洁问题。投资者和评级机构越来越多地将上述领域与环境数据一并评估,这些方面的薄弱环节对融资渠道的影响,可能不亚于污染事故。
绿色宣称横跨上述两个支柱。“碳中和”“零废弃”“环保”等表述在中国法下属于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验证。市场监管部门可将误导性宣称认定为虚假广告或不正当竞争;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如含有误导性陈述,还可能承担证券法上的责任。本所“漂绿”页面介绍了管理该等风险的方法。
常见误区
根据我们的经验,最常见的误区包括:将中国子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数据视为集团数据的译本,而非一套存在法律风险的独立数据集;签订绿电合同时未核实环境属性是否可转让、是否有完整记录;依赖母公司的净零目标而未制定针对中国的转型计划;扩产或工艺变更后忽视许可条件;以及作出本地团队无法举证支持的公开宣称。上述问题只需在流程上适度投入即可避免。
一份实用的中国ESG治理清单包括:在董事会层面指定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事务的负责人;为每个场所建立环境许可及许可条件台账;指定唯一的排放数据负责人;对公开绿色宣称进行有记录的审核;制定同时涵盖中国报告义务和集团通报的事件升级规则;以及定期跟进《生态环境法典》配套规则的法律更新。
2027年值得关注的动向
- 法典实施:国务院已配合《生态环境法典》修改十二部行政法规、废止三部,2027年还将陆续出台更多配套法规、标准和地方规定。
- 披露准则:财政部计划制定更多专题准则,涉及生物多样性、循环经济、污染、人力资本和供应链等议题,目标是到2030年基本建成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
- 碳市场扩容:预计将纳入更多行业、收紧配额分配,CCER供给也将持续增长。
- 招标与采购:政府采购中的绿色标准持续扩展,影响向国有买方供货的企业。
- 与欧盟规则的互动:CBAM的适用范围以及欧盟简化后的可持续发展规则,将继续决定中国出口企业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对董事会而言,规划上的启示是为变化预留预算。信息披露、碳市场和环境规则正同时变化,仅为满足当前要求而设计的方案,很可能在两个报告周期内就需要返工。现在就建立灵活的数据系统和清晰的内部职责,比日后再行改造成本更低;当投资者、贷款人或客户询问企业将如何满足下一轮规则时,管理层也能给出可信的回答。
本所中国ESG与碳中和专题页面以及中国监管动态追踪将持续跟踪上述变化。
TRW & Co 如何提供协助
我们从跨境视角,就中国ESG事务为国际企业、投资者和“走出去”的中国集团提供服务。我们梳理中国内地、香港、欧盟和美国框架下的各项义务,设计同时适用于集团和子公司的治理与报告架构,在交易中开展ESG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转化为合同保护,并就碳市场、绿色金融和供应链规则的国际法层面提供意见。我们也协调对事故和调查的应对。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我们提供跨境协调、国际法律与实务以及相关境外法域的法律意见,凡事项需要中国法律意见、许可、备案或在中国主管机关及法院的代理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并统筹各项工作。如需探讨贵司的ESG重点事项,欢迎联系我们的深圳代表处。
常见问题
中国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吗?
不是。交易所指引要求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和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强制披露,其他上市公司可自愿披露。实践中,约半数A股公司发布了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投资者也越来越期待强制范围以外的公司发布报告。
《生态环境法典》是否改变了现有工厂的义务?
法典是对现行法律的整合,而非另起炉灶,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污染防治等核心义务继续适用。但法典也引入了新的规定并强化了部分条款,相关配套法规和标准正围绕法典进行修订。经营者应对照法典及其配套规则审查许可和合规体系,而不应假定一切照旧。
财政部可持续披露准则是否具有强制性?
目前对大多数企业尚不具有强制性。基本准则和气候准则均以试行方式发布,现阶段通过自愿适用或试点方式实施。但这些准则旨在成为全国统一的基准,预计监管机构将逐步推行强制适用,目标是到2030年基本建成国家统一的准则体系。
欧盟CBAM对在中国生产的企业有何影响?
企业向欧盟出口钢铁、铝、水泥、化肥或氢等受管控产品的,其欧盟进口商须申报产品隐含排放,并自2026年起购买CBAM证书。进口商会要求中国供应商提供经核查的排放数据。无法提供可靠数据的供应商可能被适用默认值,从而增加成本、削弱竞争力。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能否就中国环境法提供意见?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可以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并就国际法和中国以外法域的法律提供意见,但不得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也不得在中国主管机关或法院代理客户。因此,凡需要中国法律意见、备案或代理的事项,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
资料来源
- 新华社:《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 新华社:强制性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首年(2026年5月)
- 新华社:《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通过(2025年12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HKEX: Conclusions on enhancement of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April 2024)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