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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公司与并购

在华集团重组

在华集团重组主要依靠少数几种工具,包括股权转让、合并、分立、资产转让和注册资本变更,每种工具在税务、债权人和员工方面的后果各不相同。本指南阐释新《公司法》下的各项选择、如何保住税务处理、跨境控股架构调整如何运作,以及如何安排项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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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合并时债务依法承继;资产转让则须逐项取得同意。
  • 母公司持股90%以上的,可以适用简易合并程序。
  • 须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公告。
  • 特殊性税务处理可递延所得税,但条件严格且须履行备案程序。
  • 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优惠目前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许可证照和税收优惠未必能在合并后保留,应事先梳理。

在华集团重组为何重要

对跨国集团和中国企业集团而言,在华集团重组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常见的动因包括:将多家子公司整合到一家区域控股公司之下;在出售或上市前分拆业务;为享受地方优惠政策在城市之间迁移职能;收购完成后简化架构;为应对2027年出资期限做准备;以及收缩衰退业务的规模。相关法律工具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辅以税务、外汇、劳动和登记方面的规则。选择合适的工具,会影响成本、时间以及对债权人和员工的保护。

大多数在华集团重组都会按顺序组合使用多种工具:通过股权转让将各主体置于新的控股公司之下;通过合并收并重复设立的子公司;通过减资释放沉淀资金或满足五年实缴规则;最后注销遗留的空壳公司。确定正确的步骤顺序往往与选择工具同等重要,因为每一步都会改变相关主体的税务属性、许可证照和债权人地位。

财务与法务团队在合并前绘制在华集团重组主体架构图
清晰的目标架构图是每一次重组的起点。

在华集团重组的主要工具

工具运作方式主要要求
股权转让中国公司的股权转移至集团内另一主体(境内或境外)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外,须就所得纳税;报送外商投资信息
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或两家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债务依法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简易合并持股90%以上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或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小规模合并可以不经被合并公司或合并公司股东会决议,但须保障其他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并遵守章程规定
分立一家公司分立为两家或多家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人程序与合并类似
资产及业务转让将选定的资产、合同和员工转移至另一主体逐项办理转让手续,取得交易对方和员工同意,处理许可证照
减资或增资调整注册资本,包括为满足五年实缴规则而调整减资须履行债权人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现主要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理,而不再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各主体的行业许可、土地权利以及海关或税务资格仍需分别处理。

合并程序概要

根据新《公司法》,法定合并遵循固定的程序:董事会制定合并方案;各公司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各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随后为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并为被吸收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2023年修订引入的简易合并程序对集团内部重组十分有用。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的,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情形仍需作出董事会决议,债权人程序也不会因此缩短。

减资

减资同样适用10日内通知、30日内公告的时间安排,债权人享有相同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减资一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为弥补亏损而进行的简易减资可以免于履行债权人清偿程序,但不得借此向股东返还资金,且在公积金累计达到规定水平之前不得分配利润。对于面临五年实缴期限的集团,减资往往比为业务并不需要的注册资本注资更为经济。

税务考量

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据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递延,一般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收购的股权或资产比例达到规定标准(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资产的50%);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另有规则允许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上述优惠均有适用条件和备案程序,税务筹划应当在法律步骤确定之前完成。详见并购重组税务。

跨境重组的适用空间较窄。特殊性税务处理仅适用于特定的集团内部情形,例如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未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三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此类情形须向税务机关备案,条件适用十分严格。

间接税与所得税同样重要。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一般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以及相应的契税政策均已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在相关主体持有土地或房产时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每项优惠都有各自的条件,包括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性规定。

现有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在境内直接投资的,还可能享受按投资额10%抵免应纳税额的政策,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再投资于鼓励类产业且持有满五年的情形。这可能影响重组释放的资金是汇回境外还是在境内重新配置。

员工与债权人

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劳动合同一般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继续履行。资产转让和搬迁则不同:员工通常需要同意转移,不同意的,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须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重组涉及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履行经济性裁员程序,包括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详见裁员、调岗与组织重组。

由于合并、分立和减资中存在债权人保护机制,应当尽早与银行和主要供应商沟通。无论法律如何规定,贷款协议往往将合并、减资和股东变更列为违约事件,或要求事先取得贷款人同意。在作出决议前开展简短的同意征集工作,可以避免债权人在异议期内要求提前清偿。

实务提示

在选择工具之前,应当逐个主体梳理许可证照。合并会使大多数权利依法由存续公司承继,但部分许可、海关信用等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税收优惠须重新申请,甚至可能丧失,这可能改变整个方案的经济效益。

案例说明:整合三家外商独资企业

假设一家美国集团在深圳、苏州和上海各有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分别由不同的境外公司直接持有。集团希望设立单一的中国控股主体并减少子公司数量。典型方案的第一步,是将三家外商独资企业转至同一境外控股公司之下,并逐笔测试每项跨境转让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步,可将上海主体转为境内控股公司,在符合100%集团内部划转规则的情况下按账面价值收购另外两家主体。最后,仅持有一项闲置许可的苏州主体可以并入深圳主体。每个阶段都需要单独进行债权人、员工和许可分析,步骤顺序的选择以保留税务属性为目标。

集团内部交易的监管审查

纯粹的集团内部重组通常不属于经营者集中审查范围,因为独立经营者之间并未发生控制权变更。但引入新股东的重组,或作为出售交易组成步骤的重组,情况可能不同。金融服务、电信、医疗及其他持牌行业的监管机构,即便在集团内部,也可能将直接或间接股东的变更视为需要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重组涉及在主体之间转移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将系统迁移至境外主体,本身就可能构成数据出境。国有股东另有其审批和资产评估规则。这些问题在内部项目中很容易被忽视,并可能拖延完成时间。详见数据出境。

境外控股架构调整与在华集团重组

将中国子公司转至新的境外控股公司(例如香港或新加坡的区域总部)之下,在税务上构成对中国股权的直接或间接转让。新控股公司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取决于“受益所有人”测试;对于缺乏经济实质的架构,一般反避税规则可能适用。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和银行记录也必须相应更新。详见间接转让与非居民税收。

控股地的选择既是税务问题,也是商业问题。香港与内地之间有税收安排,实行普通法制度,且为中国银行和监管机构所熟悉。新加坡适合区域管理团队设在东盟的集团。欧洲业务占主导地位的,可能倾向于选择欧盟控股公司,但双方的反滥用规则都要求真正的经济实质:本地董事、本地决策和本地员工。依赖缺乏实质的控股公司进行集团重组,可能丧失作为该安排依据的税收协定待遇。

跨境视角

在华集团重组很少止步于国境。美国母公司会希望了解每一步骤在美国税法下如何处理,包括中国境内的合并从美国角度看是否构成免税重组,以及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如何适用于新架构。欧盟母公司则面临其自身的反滥用规则;对于规模较大的集团,全球最低税规则可能改变中国税收优惠的价值。在中国重组的同时将生产转移至越南、马来西亚或泰国的集团,需要在两地均行得通的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定价安排。技术在主体之间流转的,对新的集团内部往来进行制裁和出口管制筛查也是审慎之举。

启动前的决策要点

  • 目的是节约成本、为出售或上市做准备,还是兼而有之?如计划出售,保持主体独立可能更为有利。
  • 是否有任何步骤会以监管机构或贷款人视为重大的方式改变控制权?
  • 相关主体是否持有无法简单转移的土地、海关监管设备或许可证照?
  • 亏损、优惠资格等税务属性能否在所选路径下得以保留?
  • 距2027年6月30日出资调整期限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方案?

及早回答这些问题,是任何集团重组中成本最低的环节。一旦已作出决议、已通知债权人再改变方向,代价将高得多,而且公告等部分步骤无法悄然撤回。

常见误区

  • 在确认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完成备案之前,即签署集团内部转让协议。
  • 认为所有债权人都很友好,因而内部合并无需履行债权人程序。
  • 遗漏海关监管设备,其转移至另一主体可能产生补缴关税的问题。
  • 以内部通知而非协议方式转移员工,导致经济补偿争议。
  • 境外控股公司缺乏经济实质,削弱了税收协定待遇。

重组的步骤安排

  1. 确定目标架构及其商业理由。
  2. 梳理各主体的许可证照、合同、土地、员工、税务属性和融资安排。
  3. 选择工具并确认税务处理,包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所需的备案。
  4. 按合同要求取得贷款人和主要交易对方的同意。
  5. 完成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债权人通知及公告。
  6. 办理登记、税务申报、外汇信息变更和银行手续。
  7. 注销遗留的空壳主体;详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与注销。
阶段参考时长主要影响因素
规划与税务分析4至8周主体数据及税务历史的质量
同意与审批2至6周贷款人、出租方、行业监管机构
债权人程序公告后至少45日法定期限;债权人提出的要求
登记与税务申报数周至数月不同城市及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TRW & Co如何协助集团重组

我们为跨国集团和中国企业集团设计在华集团重组方案并进行项目管理,工作范围从确定目标架构到协调各法域的执行。我们提供跨境协调服务,就境外控股公司调整及我们律师具有执业资格的相关境外法域法律提供意见,起草集团内部及境外交易文件,并说明中国公司、税务和劳动规则可能对每一步骤产生的影响。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及税务顾问合作,由其提供中国法律意见、准备境内文件并办理登记和申报。另请参见公司治理与《公司法》。如需规划重组,欢迎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同一母公司持有的两家外商独资企业能否合并?

可以。两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程序进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作出决议、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办理登记。合并各方位于不同城市的,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可能影响时间表。

合并是否需要员工同意?

一般不需要。合并或分立后,劳动合同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续履行。通过资产转让或搬迁在主体之间转移员工的,通常需要员工同意。重组涉及大规模裁员的,须履行工会沟通及经济性裁员程序。

跨境集团内部股权转让是否免税?

并非当然免税。跨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仅适用于满足特定持股、目的和持续性条件的有限集团内部情形,且一般须履行备案。否则,非居民转让方转让中国股权的所得须在中国纳税,但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应当在形成转让文件之前取得税务意见。

法定合并需要多长时间?

通常需要数月。仅债权人通知和公告期就超过一个月,债权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随后还需办理税务清算、许可转移和登记。简易合并可以简化内部审批,但不能缩短债权人程序。

资料来源

  1.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反垄断法》《证券法》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3. 国务院令第78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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