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 · 反垄断与竞争
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
在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已成为客户、经销商、竞争者和被许可人的现实选择。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了管辖、证据和损害赔偿规则,并在后续诉讼中赋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处理决定相应效力。本页说明垄断民事案件如何运作,以及国际企业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应有哪些预期。
要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共51条。
- 原告可以直接起诉,无须等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处理决定。
- 在后续诉讼中,可以援引总局生效处理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
- 仲裁条款本身并不妨碍法院审理垄断民事诉讼。
- 损害赔偿可以包括调查费用、经济学分析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用。
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如何运作
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条为基础。该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可以是客户、经销商、供应商、竞争者、被许可人、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同条还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具体规则见于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24日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布信息,该司法解释共51条,取代了2012年的司法解释,其中保留9条、修改5条、新增37条。

自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以来,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稳步发展。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电信、互联网平台、医药、汽车、公用事业和标准必要专利等领域,2024年司法解释正是对这些审判经验的总结。对国际企业而言,其现实影响在于:与中国客户、经销商或者被许可人之间的纠纷,如今可能迅速带上竞争法色彩。
谁会提起诉讼
- 经销商和转售商:对转售价格维持或者终止合作提出异议。
- 被许可人和实施者:对许可条件提出异议,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 平台内经营者:对“二选一”等独家要求或者平台规则提出异议。
- 公用事业或者关键投入品供应商的客户:对搭售、拒绝交易或者不公平高价提出异议。
- 竞争者:对具有支配地位企业的排他性行为提出异议。
- 消费者:以个人名义起诉,或者通过公益诉讼维权。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与原告资格
垄断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的一般规定确定。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投诉,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后提起诉讼。原告仅请求确认被诉行为构成垄断行为、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原告提起垄断民事诉讼,被告以双方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对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经销商和被许可人意义重大,体现了涉及公法性质的竞争问题应由法院裁决的立场。另请参阅国际仲裁。
上诉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作用
上诉案件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许多重要的垄断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该法庭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和转售价格维持等问题上推动形成了统一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典型案例,包括随2024年司法解释一并发布的五个案例,为了解法院的审理思路提供了有益参考。
公益诉讼
自2022年起,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例如影响众多消费者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此类诉讼仍在发展之中,但为在法院挑战垄断行为增加了一条途径。
独立诉讼与后续诉讼
| 特征 | 独立诉讼 | 后续诉讼 |
|---|---|---|
| 诉讼基础 | 由原告自行证明垄断行为 | 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为基础 |
| 垄断行为的证明 | 须证明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及其效果 | 处理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被提起诉讼或者已被生效裁判维持的,其认定的基本事实可直接采用,无须另行举证 |
| 主要难点 | 证据收集、经济学分析 | 证明损失及因果关系 |
| 诉讼时效 | 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自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行政处理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生效裁判所维持的,原告可以直接援引该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诉讼时效中断;执法机构决定不予立案、终止调查或者作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举证责任与证据
一般规则是由原告证明垄断行为及其损失,但该司法解释在若干情形下对举证责任作出了调整:
- 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限制技术或者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实际上由被告证明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或者符合豁免规定,这一做法沿袭自2012年司法解释。
- 对于固定转售价格或者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由被告证明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 不承担实质性商业风险的代理商,以及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标准的被告,不因转售价格条款承担责任。
- 对于协同行为,该司法解释列明了推定存在协调的考量因素,并明确单纯的平行行为(如跟随定价)不足以认定协同行为。
法院鼓励当事人提交经济学证据和专家意见。该司法解释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和支配地位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以活跃用户数、流量和数据作为计算市场份额的指标。与普通法体系相比,中国的证据开示范围窄得多,原告通常依赖公证证据、公开信息、证据保全裁定以及行政程序中取得的材料。
由于审前证据开示有限,中国垄断民事诉讼的胜算往往取决于起诉前收集的证据。原告应尽早保存合同、往来函件、价格数据以及网上行为的公证记录;文件存在灭失风险的,应考虑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原告通常须界定相关市场并证明被告具有支配地位,这往往是整个案件中难度最大的部分。2024年司法解释说明了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包括平台领域),并允许在销售额指标缺乏意义时,以交易金额、活跃用户数或者流量等指标衡量市场份额。中国法院还表示,存在市场力量或者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直接证据时,可以不必精确界定相关市场。
证据保全与公证
原告通常借助公证机构记录网上行为(如平台规则或者价格页面),并在公证监督下购买产品以证明定价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院可以在诉前或者诉讼中裁定证据保全,并可以责令对方提交其控制的特定书证,拒不提交的,可以作出不利推定。在境外取得的证据通常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附加证明书,并附中文译本。
经济学专家
法院可以采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意见,也可以自行委托专家。经济学分析在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和损失量化方面尤为重要。由于法官会审慎评判经济学证据,相较于复杂性更看重推理是否清晰,专家应准备在庭审中清楚说明其分析方法。
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
法院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判令其采取必要措施恢复竞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损失数额难以精确计算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价格、成本、利润和市场份额等比较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原告为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市场调查、经济学分析和合理的律师费用,亦可获得赔偿。垄断协议可能被认定全部或者部分无效,这对于希望摆脱苛刻条款的经销商或者被许可人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较为集中的领域包括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平台规则与独家交易、药品供应、公用事业以及转售价格维持。与美国相比,中国法院判赔的金额总体不高,但禁令和合同方面的后果可能十分重大。该司法解释全文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程序的互动
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可以并行。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总局作出的生效处理决定也使原告在法院更易证明垄断行为。另一方面,总局可能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以经营者承诺方式终止调查而不认定违法,此时原告须独立证明其主张。同时面临两类程序的被告应审慎协调其立场,因为向监管机构作出的陈述可能在诉讼中被援引。
时间与成本
复杂垄断案件的一审程序通常需要一年或者更长时间,上诉还会进一步延长。成本主要来自证据收集和专家分析。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请求金额计算,胜诉方可以将调查、制止垄断行为的合理开支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主张。
和解
许多垄断纠纷以和解告终,通常发生在证据交换之后或者一审判决之后。和解条款可能包括调整商业做法、签订新的供货或者许可协议,或者支付款项。法院鼓励调解,和解可以制作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在跨境纠纷中,覆盖多个法域程序的全球和解往往是最有效率的结果,但这需要从一开始就进行协调。
合同无效:既是矛也是盾
垄断问题常常出现在合同纠纷之中。被诉违约的经销商可以主张转售价格条款或者独家条款依据《反垄断法》无效;被许可人可以以许可条件构成滥用为由拒付许可费。反之,原告也可以在请求损害赔偿的同时,请求确认限制性条款无效。鉴于2024年司法解释的立场,应及早考虑其与仲裁条款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跨法域比较
| 特征 | 中国内地 | 香港 | 欧盟 | 美国 |
|---|---|---|---|---|
| 独立诉讼 | 允许 | 不允许,仅限后续诉讼 | 允许(成员国法院) | 允许 |
| 证据开示 | 有限;法院可责令提交特定书证 | 普通法证据开示 | 《损害赔偿指令》下的披露规则 | 广泛的证据开示 |
| 损害赔偿 | 补偿性赔偿,另加合理开支 | 补偿性赔偿 | 补偿性赔偿;推定卡特尔造成损害 | 三倍损害赔偿 |
| 集体诉讼 | 代表人诉讼;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 有限 | 因成员国而异 | “默示加入”式集团诉讼 |
由于损害赔偿以补偿为原则且证据开示有限,中国的诉讼请求往往侧重于停止侵害、确认合同无效和适度赔偿,而非巨额损害赔偿。因此,在国际纠纷中,诉讼地的选择可能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策略
对被告而言,主要的策略问题包括:尽早评估相关市场界定和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或者豁免事由,平行的总局调查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与合同纠纷或者仲裁的关系。对原告而言,关键问题是证据、损失量化,以及相对于向总局举报的时间安排。国际集团还须考虑在中国采取的立场在其他法域的平行程序中将如何被看待。
潜在原告的步骤
- 确定被诉行为、被告主体以及已掌握的证据。
- 保全并公证可能灭失的证据,尤其是网上材料。
- 评估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协议是否存在,必要时引入经济学分析。
- 估算损失和诉讼成本,包括专家费用。
- 决定先向总局举报、直接起诉还是两者并行,以及这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 考虑在其他法域的平行选择及其对和解筹码的影响。
被告的步骤
- 保存文件,确定涉及的员工,并核实是否已有监管机构在关注相关行为。
- 评估管辖问题,包括仲裁条款以及受诉法院的审理思路。
- 借助经济学分析,检验原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关于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协议的证据。
- 在相关情况下梳理正当理由、豁免事由和安全港规则,并准备支持性证据。
- 考虑能否通过商业方式解决,以及是否应在不作承认的前提下调整相关行为。
- 使在中国进行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抗辩立场与其他法域的立场保持一致。
案例说明
某外国医疗器械经销商因以低于中国制造商“建议”价格的价格销售,被制造商终止合同。该经销商持有区域经理以终止合作相威胁、要求不得降价的电子邮件。该经销商可以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就转售价格维持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援引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情形下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制造商的合同订有仲裁条款,但根据2024年司法解释,仅此一点不应妨碍法院审理该垄断诉讼。
常见错误
- 拖延至诉讼开始后才进行证据保全。
- 依赖全球市场数据,而非中国市场证据。
- 忽视诉讼时效以及向监管机构举报对时效的影响。
- 误以为仲裁条款可以使垄断诉讼排除在法院之外。
- 低估境外证据办理公证、认证和翻译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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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中国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前,是否须先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理决定?
不需要。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原告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直接起诉,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后起诉。事先存在的处理决定可以使原告更易证明垄断行为,因为其认定的基本事实可以直接援引,但这并非起诉的前提条件。
外国公司能否在中国法院提起垄断诉讼?
可以。外国公司与境内公司享有同等的诉讼主体资格,只要能够证明其因相关垄断行为遭受损失。外国当事人须满足相应的程序要求,例如公司文件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附加证明书,且诉讼须由中国律师代理。
仲裁条款能否阻止在中国提起反垄断诉讼?
根据2024年司法解释,原告提起垄断民事诉讼的,被告仅以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的管辖异议,法院不予支持。不涉及垄断问题的合同请求仍可能受仲裁条款约束,因此需要逐案分析二者的关系。
中国反垄断诉讼是否有集体诉讼?
中国没有美国式“默示加入”的反垄断集团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大多数反垄断民事诉讼由单个企业提起。
资料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垄断民事纠纷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新华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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