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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他保护
中国外观设计主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自2021年起保护期为15年,并可涵盖产品局部和图形用户界面。本指南介绍包括海牙体系在内的申请途径、如何使注册权利具备可执行性,以及著作权、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如何弥补保护空白。
要点
- 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5年。
- 局部外观设计和图形用户界面可以获得保护;图片须清楚界定要求保护的部分。
- 中国自2022年5月5日起加入海牙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体系。
- 外观设计专利不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因此维权前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至关重要。
- 法院可判处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对故意侵权最高可判处五倍赔偿。
- 著作权、立体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外观设计专利提供补充保护。
中国外观设计如何受到保护
中国外观设计主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受到保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授权。《专利法》第二条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中国没有单独的注册外观设计法,也没有欧盟式的未注册外观设计权,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承担了绝大部分保护功能。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为外观设计权利人带来三项重要变化: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由10年延长至15年;保护范围扩展至产品的局部;申请人可就外观设计享有本国优先权。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均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使局部外观设计及相关规则得以落地。

在实践中,中国外观设计保护是一项多层次的工作。外观设计专利提供取得快、成本相对较低的注册权利。著作权可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图标等视觉元素。立体商标和位置商标可以保护具有显著性的形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规制对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等的仿冒行为。最佳策略取决于产品生命周期以及可能的抄袭路径。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与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例如商标权或著作权)相冲突。现有设计按照全球范围内的绝对新颖性标准判断。有限的六个月宽限期仅适用于特定公开情形,例如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特定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形式问题和明显缺陷,而不进行全面的实质检索。这使授权十分迅速,通常数月即可完成,但也意味着已授权的外观设计可能较为脆弱。其有效性最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接受检验,任何人在授权后均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因此,权利人应将授权视为工作的开始而非结束。在商业上依赖某项外观设计之前,值得开展一次独立的现有设计检索,保存设计创作和首次公开的有日期证据,并考虑另行提交一份范围较窄的申请(例如就最具特色的部分提交局部外观设计),使其能够经受住足以推翻宽泛的整体产品注册的无效挑战。持有多项相互交叠的注册,是降低单一无效决定导致全部保护丧失之风险的常见且经济的做法。
局部外观设计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某一部分,例如水壶的把手、汽车的格栅或手机摄像头的镜头布局,而不论产品其余部分如何。申请人一般以实线表示要求保护的部分,以虚线或其他方式表示产品的其他部分,名称中须写明产品及要求保护的部分。当竞争者抄袭某一标志性特征、却改变产品整体时,局部外观设计尤为有用;此前,抄袭者往往可以借此主张整体视觉效果不同。
图形用户界面
屏幕和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GUI)自2014年起即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24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确认,GUI可以作为其所显示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受到保护。申请人应写明所应用的产品,并在相关情况下以一系列视图展示动态变化。仅凭软件运行而显示、未与特定产品相结合的图形用户界面,获得保护的难度更大。
常见的申请误区
- 各视图不一致,或图片未能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特征,导致保护范围缩小或申请被驳回。
- 申请人自身在狭窄的宽限期之外已提前公开,例如在展会或社交媒体上发布。
- 计划销售多个款式却只提交一项设计;中国允许在一定限度内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 忽视色彩问题:如要求保护色彩,保护范围会相应变窄。
中国外观设计的申请途径与时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此外,自2022年5月5日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海牙体系,在依据《海牙协定》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不同选择会影响成本、控制程度和时间安排。
| 事项 | 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 通过海牙体系指定中国 |
|---|---|---|
| 申请主体 | 依法设立的中国专利代理机构 |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 |
| 语言 | 中文 | 申请时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后续可能需要提供译文 |
| 审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国规则审查该指定,并可能发出驳回通知 |
| 最适用于 | 以中国为重点的申请、需要量身定制视图的局部外观设计 | 图片统一的多国申请组合 |
| 主要风险 | 每件申请的代理费用 | 为其他局准备的图片可能不符合中国要求 |
自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还允许申请人自在中国首次提出外观设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就改进后的设计在中国再次提出申请。须按时缴纳年费才能使专利在完整的15年内维持有效;逾期且超过宽限期未缴纳的,专利权终止。
时机至关重要。许多企业在提交申请之前就在国际展会或电商平台上发布产品,从而丧失了新颖性。一条简单的规则是:在任何公开之前,先在中国(或至少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并在首次申请后六个月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对于在中国生产、用于出口的产品,及早在中国提出申请还有助于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在海关备案。
中国外观设计的维权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维权前的第一步通常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和行政机关可能要求提交该报告,网络平台在处理下架投诉前也通常要求提供。评价报告结论正面并不保证专利有效,但表明该设计经受住了现有设计检索,可以增强权利人的谈判地位。
侵权判断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比较被诉产品与受保护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并对非功能性、且在现有设计中不常见的设计特征给予更多权重。两者须为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在不具显著性的特征上的细微差别通常不足以规避侵权,而消费者能够注意到的特征上的差别则可能构成不侵权的理由。
维权途径
- 民事诉讼。案件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救济措施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和合理开支。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法定赔偿为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行政处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这对快速消费品尤为有用。
- 电商平台下架。主要平台均设有投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在接到合格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海关。已备案的外观设计专利使海关能够扣留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
在发送警告函或提出平台投诉之前,应先取得评价报告并自行核查专利的有效性。如果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被投诉人可能就错误投诉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而一份无效决定可能使数月的维权工作前功尽弃。
应预判的抗辩
被告通常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无效,这可能导致法院中止诉讼,但在评价报告结论正面时,法院往往会继续审理。被告还可能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即被诉设计与某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主张先用权。知识产权诉讼专页对程序和证据问题有更详细的说明。
中国外观设计的替代与组合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会到期,可能被宣告无效,并且仅覆盖申请时提交的内容。其他权利可以延伸或强化对中国外观设计的保护:
| 权利 | 保护对象 | 优势 | 局限 |
|---|---|---|---|
| 外观设计专利 | 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外观 | 授权快;注册权利清晰;可海关备案 | 保护期15年;易被宣告无效;受新颖性限制 |
| 著作权 | 具有独创性的实用艺术作品、图形、图标、图纸 | 无需登记;保护期长 | 具有功能性形状的工业产品常常无法满足独创性要求 |
| 立体商标或位置商标 | 具有显著性的形状及标识位置 | 可无限续展 | 形状通常需要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功能性形状不得注册 |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 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等 | 无需注册;针对引人混淆的仿冒行为 | 须证明具有一定影响且可能导致混淆 |
对于消费品牌,常见做法是为每一代新产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关键形状和包装具有识别度后将其注册为商标,并保存创作和上市日期的记录,以支持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主张。请参阅商标和著作权专页。
权属、合同与主要市场比较
中国外观设计纠纷往往并非始于竞争对手,而是始于商业合作伙伴。代工厂、设计工作室和本地经销商都可能创作或修改设计。根据《专利法》,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设计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外部工作室完成设计的,除协议约定归委托方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工作室。
因此,外国品牌权利人应确保:设计和开发协议将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品牌方;禁止制造商以品牌方的产品为基础申请外观设计;工装、模具和图纸仍归品牌方所有。合作方已以自身名义提出申请的,可选的应对包括向法院提起权属之诉、以现有设计或恶意为由请求宣告无效,以及以上述主张为后盾进行谈判。每种途径都需要时间,因此在合同中事先防范要高效得多。
中国与其他主要市场的比较
| 特征 | 中国内地 | 香港 | 欧盟 | 美国 |
|---|---|---|---|---|
| 注册权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注册外观设计 | 欧盟注册外观设计(原共同体外观设计) | 外观设计专利 |
| 最长保护期 | 自申请日起15年 | 经续展最长25年 | 经续展最长25年 | 自授权日起15年 |
| 实质审查 | 无;可申请评价报告 | 无 | 无 | 有 |
| 未注册保护 | 无专门权利;依靠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 | 著作权 | 欧盟未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三年 | 有限;商业外观 |
| 自身公开的宽限期 | 范围狭窄,仅限列明情形,六个月 | 有限 | 12个月 | 一年 |
中国狭窄的宽限期,是习惯了欧盟或美国规则的企业最常落入的陷阱。依据欧盟12个月宽限期公开的产品,仍可在欧洲提出申请,但在中国可能已丧失新颖性。因此,中国外观设计的申请计划应以全球范围内最早的计划公开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欧洲或美国的时间表为准。
电子商务与快消品
对于生命周期短的产品,例如消费电子配件、玩具和服饰五金,速度比覆盖面更重要。许多品牌会为每次产品发布提交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覆盖产品整体及其最具识别度的部分,并在授权后立即申请评价报告,以便在仿品一出现时就能向主要平台提出下架投诉。平台上关于卖家和销量的数据也可以为后续的损害赔偿主张提供支持。
示例:一家欧洲家具品牌
一家斯堪的纳维亚家具公司计划于4月在米兰的展会上发布一款椅子,并自9月起通过中国电商平台销售。其中国代工厂也为其他客户生产产品。一套实用的方案包括:
- 在展会前提交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然后在六个月内通过海牙体系指定中国或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使用符合中国要求的视图。
- 就最具特色的椅背提交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因为竞争者最可能在改动椅腿的同时抄袭椅背。
- 授权后尽快申请评价报告,以便迅速提出平台投诉。
- 将外观设计专利在海关备案,拦截从代工厂所在地区未经授权出口的产品。
- 在制造合同中订入外观设计归属、保密以及禁止向他人供应近似产品的条款,并在选择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地时充分考虑执行问题。
如果该公司先发布、后申请,其自身在展会上的展出就可能破坏新颖性,届时其主要的剩余保护手段只有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主张,而这些主张更难以证明。
TRW & Co如何提供协助
TRW & Co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我们协助品牌权利人和制造商将中国外观设计保护纳入其全球权利组合进行规划,提供跨境协调、国际法律与实务以及相关境外法域的法律意见。我们统筹中国、香港、欧盟、美国及海牙体系指定的申请策略,审查适用外国法的制造和经销协议,并设计涵盖平台、海关和法院的维权方案。在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以及在中国法院和行政机关进行的程序,由我们委托并协调的持牌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和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另请参阅在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消费品牌与零售。如需讨论贵司的产品,请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有多长?
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按时缴纳年费的前提下,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5年。此前提出的申请仍适用原10年保护期。与部分发明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不适用期限补偿或延长。
已在展会上展出的设计还能在中国获得保护吗?
仅在有限情形下可以。中国适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六个月宽限期仅适用于特定公开情形,例如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特定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大多数商业展会和线上发布都不符合条件,因此应在任何公开展示之前提出申请。
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出具的报告,在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检索的基础上,评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它并非具有约束力的有效性决定,但法院、地方主管部门和平台在决定是否采取行动时常常以其为依据。
通过海牙体系指定中国是否与直接在中国申请同样有效?
一经接受,海牙指定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同等效力。风险在于准备环节:为其他局准备的图片可能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视图和要求保护部分的要求,从而导致驳回或保护范围变窄。在申请前对照中国实务审查图片,可以避免大多数问题。
资料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WIPO: The Hague System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 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