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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争议解决

中国国内仲裁

对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多争议,中国国内仲裁是默认的解决途径,因为纯国内合同通常不能约定境外仲裁地。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引入仲裁地制度,缩短撤销裁决的申请期限,并扩大临时措施的范围;但决定大多数案件结果的,仍然是仲裁条款的起草和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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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外国企业集团旗下两家中国子公司之间的争议,通常属于国内争议,须在中国内地仲裁。
  •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在部分情形下可以约定在境外仲裁。
  • 修订后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引入了仲裁地概念。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现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 仲裁条款仍须选定具体仲裁机构;纯国内争议仍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 尽早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往往是提出请求时最重要的一步。

中国国内仲裁对外商投资企业意味着什么

中国国内仲裁,是指仲裁地位于中国内地、由中国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国仲)或众多地方仲裁委员会。对外国企业集团而言,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其在华合同大多由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签署,而这些企业均为中国法人。两家中国法人之间的争议,即使双方均由境外股东持有,通常也被认定为纯国内争议。

这一定性具有实际后果。中国法律一般只允许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提交境外仲裁,即当事人一方为外国当事人、经常居所地位于境外、标的物位于境外,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在苏州或深圳相互供货的两家外商独资企业,通常不能有效约定在新加坡或伦敦仲裁,在当地取得的裁决在执行阶段也可能遇到障碍。因此,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务实的做法是在中国仲裁,并且把仲裁做好。

深圳一宗中国国内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三人仲裁庭前出席开庭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许多在华争议,须提交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

这一规则存在一项重要例外。自2016年底起,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境外仲裁;一方当事人参加此类仲裁且未提出异议的,事后不得再以此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在上海、广东(包括前海、南沙)或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设有实体的企业集团,在认定境外仲裁地不可用之前,应先核实每一签约主体的注册地点。

中国国内仲裁亦有别于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由政府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是劳动争议进入法院诉讼前的法定前置程序。商事仲裁同样不同于法院诉讼:商事仲裁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实行一裁终局,不得就实体问题上诉;法院仅能基于有限理由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对许多企业而言,与在地方法院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快、保密性更强,且可以选任熟悉行业的仲裁员。

修订后的《仲裁法》:2026年3月1日起的变化

2025年9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全面修订,这是该法自1994年制定以来的首次实质性大修。修订后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多项修改使中国国内仲裁更加贴近国际实践,但也有若干长期存在的制度特点得以保留。下表概括了对商事主体最为重要的变化。

事项2026年3月1日前修订后的《仲裁法》
仲裁地法律未明确规定该概念;法院主要考察仲裁机构所在地引入仲裁地制度:依次由当事人约定、仲裁规则规定或仲裁庭确定;由仲裁地法院对裁决进行司法监督
临时仲裁在中国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不获认可仅限于涉外海事纠纷,以及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其他经批准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的部分涉外纠纷
仲裁协议须为书面协议并选定仲裁委员会仍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选定仲裁机构;一方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予否认,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在案的,亦视为存在仲裁协议
网络仲裁通过仲裁机构规则发展法律明确认可电子立案、送达及在线开庭,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临时措施通过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新增仲裁前保全和行为保全;仍由法院而非仲裁庭作出裁定
仲裁员披露明确的披露义务有限仲裁员负有持续的书面披露义务,应披露可能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

旧制度的部分特点仍然保留。纯国内争议仍不能提交临时仲裁,因此国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必须选定仲裁机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并未收窄,仲裁庭本身仍无权作出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的临时措施。配套司法解释和仲裁机构规则的修订预计将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企业应在2026年和2027年持续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引。

中国国内仲裁条款的起草

中国国内仲裁中的大多数问题,都源于仲裁条款本身。长期以来,对于未明确约定唯一仲裁机构、约定“或裁或诉”或者约定了并不存在的机构的仲裁协议,法院均认定无效。根据修订后的《仲裁法》,仲裁协议的核心要素仍然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各主要仲裁机构发布的示范条款是稳妥的起点,任何偏离都应是有意为之,而非疏忽所致。

外国企业集团旗下中国实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其仲裁条款通常应当涵盖以下要点:

  • 仲裁机构与规则:准确写明仲裁机构名称,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深圳国际仲裁院,并约定适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 仲裁地:既然法律已认可仲裁地概念,应明确约定仲裁地所在城市,以确定负责司法监督的法院。
  • 仲裁语言:许多仲裁机构默认使用中文;如管理层或证人以英文工作,应约定以英文或中英双语进行仲裁。
  • 仲裁员人数及选定方式:标的较小的案件可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复杂或高额争议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约定兜底的指定机制。
  • 仲裁范围:涵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合同效力和终止争议。
  • 多合同项目:在关联协议中采用一致的仲裁条款,以便依据仲裁规则进行合并仲裁或追加当事人。
  • 避免混合表述:不要使用“可以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之类的表述,此类约定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可仲裁性同样需要审慎对待。劳动争议须先经劳动仲裁;与政府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不可仲裁;婚姻、继承等事项亦被排除在外。部分看似属于商事性质的争议,例如股东会决议效力之诉或公司解散之诉,在实践中可能只能由法院审理。因此,中国公司的股东协议通常将合同性请求约定为仲裁解决,同时接受若干公司法诉讼必须向法院提起。二者的交叉问题,详见股东与公司纠纷页面。

仲裁机构的选择:贸仲、深国仲与地方仲裁委员会

中国有两百多家仲裁机构,但其受案量、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案件的经验以及案件管理水平差异很大。大多数仲裁委员会由市级人民政府在1994年《仲裁法》施行后组建,主要处理本地争议;少数机构承办了相当比例的涉外和高标的案件,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也是针对此类案件设计的。仲裁机构的选择会影响可选仲裁员的范围、程序、案件语言和费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行阶段对裁决的看法。

仲裁机构所在地注意要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北京,在多个城市及香港设有分会和仲裁中心处理外方当事人案件经验丰富;《2024版仲裁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仲裁员名册规模大,包括外籍仲裁员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国仲)深圳(前海),与香港联系紧密聚焦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规则最近一次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可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案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北京国内商事、建设工程及金融类案件受案量大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在贸易、金融及自贸区事务方面经验丰富
地方仲裁委员会大多数地级市处理本地争议较为便利,但处理复杂跨境问题的经验参差不齐

深圳或广州的子公司与本地供应商签约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或广州仲裁委员会可能是务实的选择;以北京为中心的技术许可,选择贸仲或北京仲裁委员会可能更为自然。外国企业集团往往在全部在华合同中统一选用一至两家仲裁机构,使内部法务团队熟悉其规则和收费。修订后的《仲裁法》还释放出信号:在上海、北京既有试点的基础上,境外仲裁机构未来可能在中国有限度地开展业务,可选范围或将随之扩大。

中国国内仲裁的程序:分步说明

中国国内仲裁程序以书面材料为中心,进度快于许多国际仲裁。仲裁中没有普通法式的证据开示,书证的证明力很强,开庭时间通常也较短。典型流程如下:

  1. 立案前评估(第0至4周):确认仲裁条款有效,收集合同、发票、交付记录及往来函件,并查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
  2. 保全:存在财产转移风险的,申请财产保全;修订后的《仲裁法》亦允许在申请仲裁前提出。保全申请通常经仲裁机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须提供担保。
  3. 申请与受理:提交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并预缴仲裁费;仲裁机构审查仲裁条款后受理案件。
  4. 组成仲裁庭:双方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各自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5. 书面陈述与证据交换: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及反请求(如有);双方交换证据,并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6. 开庭审理:通常为一至两天,可现场或在线进行,质证的重点更多在于书证而非证人。
  7. 作出裁决:仲裁规则一般规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数月内作出裁决,复杂案件可以延长。

境外证据需要特别注意。在境外形成的文书可能须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不过,中国加入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取消认证公约》)自2023年11月7日起对中国生效,简化了来自其他缔约国文书的证明手续。证据通常须附中文译本。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被普遍采纳,但应以能够证明其完整性的方式保存,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方式固定。

实务提示

保全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申请人赢得裁决,而被申请人的账户早已被掏空,所得甚微。申请仲裁前,应核查对方的注册资本、近期股权变更、法院执行记录及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并做好在短时间内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准备。

仲裁中的调解十分常见。中国仲裁员经常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和解意愿,和解结果可以制作成依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希望仲裁庭兼任调解人,应明确提出;另一种选择是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等机构单独进行调解。相关选项详见调解页面。

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败诉方可以向仲裁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根据修订后的《仲裁法》,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包括: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以及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本身并不审查裁决的实体问题。

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的区分在此同样重要。传统上,在中国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仅能基于较窄的、以程序为主的事由受到审查,不适用国内裁决中与证据相关的撤销事由。因此,境外母公司与中国交易对方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裁决,可能比两家中国子公司之间的裁决更难被撤销。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值得考虑由哪一主体签约,因为这一选择既影响可选的仲裁地,也影响司法审查标准。

败诉方不履行裁决的,胜诉方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可基于类似事由抗辩、请求不予执行。为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内部报核制度:下级法院在特定类型案件中拟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的,须在作出裁定前逐级报核。2021年,该制度扩展至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国内裁决的案件,因此法院径行拒绝执行的情形相对少见。

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境外执行。中国自1987年起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因此,针对在欧洲、美国或东南亚拥有财产的交易对方作出的贸仲或深国仲裁决,可以在其他缔约国申请执行。在香港,内地仲裁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9年签署、并于2020年补充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执行,而非依据《纽约公约》。跨境执行策略详见跨境诉讼与判决承认执行及香港法院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页面。

中国国内仲裁的常见误区及应对

在中国国内仲裁中,同样的可避免错误反复出现。其中大多数可在合同起草阶段或争议发生后的最初几周内加以解决:

  • 为纯国内合同约定境外仲裁地,却未核实是否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例外的条件,导致所获裁决可能无法在内地执行。
  •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例如约定“上海的仲裁委员会”,而符合该描述的机构不止一家。
  • 未约定仲裁语言,通常意味着以中文进行仲裁,外方管理团队须承担翻译费用。
  • 拖延保全,直到裁决作出后才申请,届时财产可能早已转移。
  • 低估书证的重要性:以口头约定或未签署草稿为基础的请求,在以书面材料为中心的程序中很难获得支持。
  • 错过缩短后的撤销期限:2026年3月1日起撤销期限缩短为三个月,收到裁决书后应立即记入日程。

2026年3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同样值得复核。依据旧法起草的仲裁条款一般仍然有效,但借合同组合复核之机,可以补充明确的仲裁地、统一语言和仲裁员条款,并替换约定了已合并或更名机构的条款。同时在境外仲裁的企业集团,可参阅国际仲裁及商事与合同纠纷页面进行比较。《仲裁法》现行文本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查阅,仲裁规则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公布。

TRW & Co如何就中国国内仲裁提供协助

我们协助外国企业集团及其中国子公司,将中国国内仲裁的准备和管理纳入统一协调的争议解决策略。我们复核合同组合中的仲裁条款,就境外仲裁地是否可用、是否可取提供意见,并为与中国法合同并存的英国法及其他国际合同起草争议解决条款。争议发生时,我们组织证据整理、翻译及资产调查,协助选择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管理预算,并协调境外的平行程序。我们提供跨境协调、国际法律与实务方面的支持,以及相关境外法域的法律意见。TRW & Co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需要中国法律意见、在内地申请保全、仲裁代理或法院诉讼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如需复核仲裁条款或探讨正在进行的争议,欢迎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外国企业集团旗下的两家中国子公司能否约定在香港或新加坡仲裁?

一般不能。两家中国法人之间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被视为国内合同,而中国法律仅允许涉外争议提交中国内地以外的仲裁。例外情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之间可以约定境外仲裁。纯国内争议在香港仲裁存在执行风险,应逐案核实。

中国的仲裁庭能否发布禁令或冻结财产?

不能。在中国内地仲裁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由人民法院裁定,通常由仲裁机构转递当事人的申请,申请人一般须提供担保。修订后的《仲裁法》新增了仲裁前保全和行为保全,但仲裁庭本身仍不能像境外的紧急仲裁员或仲裁庭那样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临时措施。

一宗典型的中国国内仲裁需要多长时间?

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可在仲裁庭组成后数月内审结。由三名仲裁员审理、涉及专家证据和反请求的大型商事案件,通常需要九至十八个月。保全、向不配合的当事人送达以及境外文件翻译是最常见的延误原因,应从一开始即做好安排。

2026年3月1日前签订的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依据旧法有效的仲裁条款一般继续有效,且修订后的《仲裁法》总体上对仲裁协议更加支持。不过,旧条款可能未明确约定仲裁地、使用了已变更的机构名称,或未约定仲裁语言。通过合同组合复核,可以在新签合同和修订协议中弥补这些缺口。

中国国内仲裁裁决能否在境外执行?

可以。中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在中国内地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其他缔约国申请执行,仅受公约规定的有限抗辩事由限制。在香港,内地仲裁裁决依据双边安排而非《纽约公约》执行。实践中,能否在境外执行取决于能否在当地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资料来源

  1.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
  3. SCIA Arbitration Rules and amendment history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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