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正文

业务 · 争议解决

跨境诉讼与判决承认执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24年1月1日施行以来,涉华跨境诉讼的可预见性有所提高,但仍不对称。中国法院主张更宽泛的管辖权,并明确了拒绝承认外国判决的事由;香港判决适用专门机制,而仲裁裁决仍是最可靠的执行路径。

10 分钟阅读 更新于
EN中文

要点

  • 《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正条款于2024年1月1日施行。
  • 纠纷与中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中国法院现可行使管辖权。
  • 外国判决须以条约或互惠为基础;最高法2022年的立场使互惠更易认定。
  • 内地与香港判决依据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的安排相互认可和执行。
  • 非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向外国法院提供存储于中国境内的数据。
  • 《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自2023年11月7日起对中国生效。

涉华跨境诉讼涉及哪些问题

涉华跨境诉讼包括三种相互关联的情形:外国公司在中国人民法院起诉或被诉;当事人寻求针对中国内地财产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以及当事人寻求在境外执行中国法院判决。三种情形都涉及相同的核心问题: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如何跨境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所作判决能否在败诉方财产所在地得到承认?

202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正条款正式施行,相关法律框架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修正案扩大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将平行诉讼和不方便法院规则法定化,完善了送达和调查取证制度,并首次详细规定了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外国判决的事由。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以及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新机制同时施行。

律师为涉及中国内地与香港的跨境诉讼准备法院文件
管辖、送达和执行方面的决策,通常早在起诉之前的合同起草阶段就已作出。

对于总法律顾问而言,现实结论是:与十年前相比,涉华跨境诉讼的可预见性已明显提高,但仍不对称。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仍比外国法院判决容易,而中国法院也越来越愿意对与中国存在联系的纠纷行使管辖权。因此,合同起草、被告的选择和财产所在地,与诉请本身的是非曲直同样重要。反之亦然:在境外经营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在美国、欧洲和东南亚法院被诉,需要及早决定是应诉、提出管辖权异议,还是在中国提起诉讼予以回应,并评估每种选择对其财产执行风险的影响。

跨境诉讼中的中国法院管辖权

中国法院基于多种依据对涉外民商事纠纷行使管辖权。2023年修正案保留了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以及被告在华代表机构住所地等传统连结点,并新增了两项重要依据: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侵权行为,以及作为兜底条款的与中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纠纷。后一依据的适用范围仍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但它使中国法官可以灵活受理与中国存在实质联系的案件。

问题2024年1月1日起《民事诉讼法》的立场
特殊地域管辖扩大连结点,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侵权行为及其他适当联系
协议选择中国法院当事人即使与争议无实际联系,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
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的,视为接受管辖
专属管辖扩展至在中国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及其决议效力纠纷,以及在中国授予的需经审查的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
平行诉讼即使存在外国诉讼,中国法院仍可受理;外国法院先受理的,中国法院可以中止诉讼,但有例外
不方便法院原则已法定化;须由被告提出异议并满足多项条件;外国法院未审理的,原告可以再次起诉

有两点值得强调。第一,排他性外国法院管辖条款一般会得到尊重,前提是不违反中国专属管辖规定,且不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二,中国法院不会自动让位于先行提起的外国诉讼。在伦敦或纽约率先起诉的公司可能会发现,对方在中国提起了镜像诉讼,而就针对内地财产的执行而言,中国诉讼的结果最终可能占据优势。我们的商事与合同纠纷页面对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有更详细的说明。

跨境诉讼中的送达、取证与数据规则

文书送达往往是涉华跨境诉讼中最耗时的环节。中国是《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但对邮寄送达方式提出了保留,因此依据该公约向内地被告送达须经中国中央机关办理,可能耗时数月。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以及在当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向中国当事人在法院地的代理人或子公司送达,可能更为快捷。对于在中国针对外国被告的诉讼,2023年修正案新增了向被告在华设立的独资企业或代表人送达、在被告所在国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采用电子送达等方式,并将公告送达期间缩短为60日。

调查取证问题则更为尖锐。中国法院现在可以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即时视频方式或其他约定方式,以及依据条约在域外调取证据。反过来,外国法院和当事人寻求获取位于中国境内的文件或证言,则会面临法律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规定,非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国境内的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对刑事事项作出了类似规定。

上述规则与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以及英格兰、香港和新加坡的文件披露制度相冲突。被美国法院责令提交电子邮件的中国子公司,可能因遵从命令而在一个法域受罚,又因拒不遵从而在另一法域受罚。妥善处理这一冲突,需要及早分析数据的存储位置、经脱敏处理或通过经批准的渠道可以提交哪些内容,以及如何向外国法院说明相关情况。我们的数据出境和跨境监管调查页面专门讨论数据方面的问题。

在中国法院使用的文件,其认证手续已更为简便。中国加入的《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认证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对中国生效,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公文书,包括经公证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公司证明文件,只需加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需办理领事认证。但仍须提供中文译本。

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

外国判决只有经中国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后,方可在内地执行。承认须以中国与判决作出国之间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中国已与多个国家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许多涵盖民事判决的承认,但与美国、英国和德国之间并无此类条约。中国于2017年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但尚未批准;中国亦不是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缔约国。

因此,互惠已成为跨境诉讼判决执行中的核心问题。过去,中国法院要求证明外国此前已承认过中国判决,即所谓“事实互惠”,很少有国家能够满足这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初发布的会议纪要转向更为开放的立场:如果根据外国法律,在同等情况下中国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承认,或者两国已达成互惠谅解或共识,或者中国通过外交途径作出了互惠承诺,即可认定存在互惠关系。此后,中国法院已承认了包括英格兰在内的多个普通法法域的商事判决。

2023年修正案随后明确了拒绝承认的事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院将拒绝承认:

  • 外国法院依据其本国法律及适当联系标准、中国专属管辖规定或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对案件无管辖权;
  • 被告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未获得合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 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 中国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者已承认第三国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的判决;或者
  • 承认将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一般须在中国诉讼程序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自判决应当履行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判决书、判决已生效的证明、缺席判决情形下的合法传唤证明、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文件以及经认证的中文译本。

案例分析:针对深圳制造商的英格兰判决

假设一家英国买方在合同约定英格兰法院排他性管辖的情况下,经对抗式审理取得英格兰高等法院针对一家深圳制造商的判决,判决金额600万美元。该制造商在内地以外没有财产。由于中英之间没有条约,买方向深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必须证明存在互惠关系——通常是证明根据英格兰法律,同等情况下的中国判决可以得到承认——并逐一回应各项拒绝承认事由。

本例中,英格兰法院基于排他性管辖条款享有管辖权,被告参加了诉讼,且不存在与之冲突的中国判决,因此主要风险在于送达迟延以及可能出现的公共利益抗辩。该例说明,当事人充分参与的对抗式判决比缺席判决更容易得到承认;在缺席判决中,合法送达的证明将成为核心问题。

承认只是第一步。法院承认判决后,申请人须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查找和控制财产,实践中包括查询银行账户、冻结应收账款和股权,有时还包括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措施。如果制造商在承认申请审查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常须提供担保。将两个步骤统筹规划,才能将外国判决真正转化为回款。

按法域划分的执行路径

中国与其他法域之间判决的执行路径,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关系。下表概述了常见情形,但每个案件仍需具体分析。

判决作出地在内地执行的路径说明
香港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安排涵盖大多数民商事判决,包括金钱和非金钱判决;不要求存在选择法院条款
澳门与内地签订的双边安排民商事判决已有成熟框架
条约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核查条约是否涵盖判决承认及其条件
新加坡互惠,并有两国最高法院之间的指导备忘录作为支撑实践中已认可互惠关系
美国、英国、德国及其他非条约国依据《民事诉讼法》和2022年立场认定互惠已有承认先例,但结果仍因案而异
任何《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一般为最可靠的路径;详见国际仲裁

香港机制对于在港设立地区总部的外国集团尤为重要。香港判决可以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判决则可以依据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在香港原讼法庭登记,一般应在债务人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破产、大部分家事案件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被排除在外;基于2024年1月29日之前订立的选择法院协议作出的判决,仍适用原有安排。详见香港法院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页面。

对于新订立的合同,香港机制提供了一种有用的架构选择。与内地交易对手订约的外国公司,可以选择香港法院管辖、在香港指定送达代理人,并预期所作判决无需证明互惠关系即可在内地获得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还提供普通法程序、英语诉讼以及成熟的临时救济措施,例如针对香港境内财产的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对方在内地和香港两地均有财产的,这可以成为仲裁之外颇具吸引力的选择,但仲裁仍具有可在更广泛的《纽约公约》网络中执行的优势。

中国判决的境外执行、禁诉压力与制裁

中国判决越来越多地被提交至境外申请执行,尤其是在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这些国家的法院适用其本国的普通法或成文法标准,而非依据互惠条约。被告通常以缺乏管辖权、通知不充分或正当程序问题进行抗辩。多个普通法法域的法院已执行中国商事判决,这又反过来为这些法域的判决在中国申请承认时认定互惠关系提供了支持。

跨境诉讼还涉及更具对抗性的手段。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发布过禁诉令,欧盟已就此在世界贸易组织提出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允许中国当事人就因执行外国歧视性措施而遭受的损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则引入了对外国国家的对等原则。上述发展意味着,涉及政治或制裁因素的纠纷可能同时在多个法域进行诉讼。我们的《反外国制裁法》与阻断办法和外国国家豁免页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实务提示

选择争议解决机构之前,应先梳理对方的财产分布。一份来自其判决难以在中国执行的法院、但论证充分的判决,其价值可能低于香港、新加坡或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财产位于内地的,选择香港法院管辖或仲裁通常能提供最清晰的执行路径。

跨境诉讼策略:实务清单

涉华跨境诉讼的稳妥策略,通常需要及早(最好在争议发生之前)回答以下问题:

  1. 财产:对方的银行账户、应收账款、不动产、股权和知识产权位于何处,能否迅速冻结?
  2. 争议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条款指向的法院或仲裁庭,其裁判能否在财产所在地执行?
  3. 被告:是否起诉了正确的主体,例如经营公司或母公司担保人,而非轻资产的贸易平台?
  4. 平行诉讼:对方是否可能在中国提起竞争性诉讼,这将如何影响时间安排?
  5. 证据与数据:哪些文件位于中国境内,在境外使用需要哪些批准或保护措施?
  6. 送达:合同是否约定了送达方式,例如在香港指定送达代理人?
  7. 临时救济:能否在对方转移财产之前在内地或香港取得保全裁定?
  8. 预算与时间表:承认程序、翻译和上诉会增加数月时间,应据此规划现金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官方文本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查阅,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亦就内地判决机制提供了指引。

TRW & Co如何提供协助

我们协助企业规划和管理涉华跨境诉讼,提供跨境协调、国际法律与实务服务。我们依据本所律师具有执业资格的相关境外法域法律,就管辖和争议解决条款提供意见,评估判决和仲裁裁决可在何处执行,协调香港、美国、欧洲和亚洲各地的财产追查和取证工作,并在适用中国数据规则的情况下管理文件提交。我们与境外诉讼律师合作;凡需要中国法律服务,包括中国法律意见、在中国法院的诉讼、承认申请或保全裁定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确保各法域按照统一策略推进。如需探讨具体纠纷或执行方案,欢迎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美国法院判决能否针对中国公司在华财产执行?

可以,但并不容易。中美之间没有相关条约,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互惠关系,并避免触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拒绝承认事由,例如缺乏管辖权或送达存在瑕疵。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的立场使互惠更易证明,但结果仍因案而异,仲裁通常更为可靠。

外国判决在中国申请承认需要多长时间?

没有固定时间表。案情简单的申请可能在数月内作出裁定;涉及管辖或送达异议、上诉或内部报核程序的有争议案件,可能需要一年或更长时间。向被申请人送达的迟延以及经认证译本的准备十分常见,因此及早准备文件很有帮助。

香港法院判决在内地执行是否需要选择法院条款?

对于适用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之安排的判决,不需要。新机制涵盖广泛的民商事判决,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香港法院排他性管辖,只要满足管辖及其他要求即可。基于该日期之前订立的选择法院协议作出的判决,仍适用原有安排。

中国公司能否援引中国数据法律拒绝外国证据开示命令?

中国数据法律要求在向外国司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之前取得批准,未经批准传输数据的企业可能在中国受到处罚。外国法院会权衡这些规则,但并不总是豁免提交义务。通常的做法是及早说明相关限制、寻求经批准的渠道,并提出脱敏处理或提交境外存储数据等替代方案。

中国法院判决能否在英格兰或新加坡执行?

一般可以,依据普通法关于外国判决的规则,前提是中国法院在国际意义上具有管辖权、判决为终局且涉及确定金额,并且不存在欺诈、违反自然公正或公共政策的问题。两个法域的法院均已执行过中国商事判决,这也为反向认定互惠关系提供了支持。

资料来源

  1.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3. HKSAR Department of Justice: Cap. 645 Ordinance and Arrangement
  4. HKSAR Department of Justice: Mainland Judgments leaflet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

电子邮件info@trw.co WhatsApp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