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 · 破产重整与清算
中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代理
在中国开展有效的债权人代理,取决于时机、文件和表决。本指南阐释境外贷款人、供应商和债券持有人如何在中国破产程序之前和之中维护自身地位:执行或申请破产、债权申报与清偿顺位、分组表决与强制批准、撤销与抵销,以及境内外债权人群体的协调。
要点
- 破产案件受理后,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及尚未终结的诉讼中止。
-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0日至3个月。
- 重整计划各表决组由出席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该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同意即为通过。
- 满足法定条件时,法院可以强制批准未通过的表决组。
- 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可以被撤销。
- 待通过的修订草案将新增劣后债权,并强化债权人对重大资产处置的控制。
中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代理涉及哪些工作
在中国,债权人代理是指在中国债务人陷入困境时维护贷款人、供应商、债券持有人或其他交易对手的利益:在破产之前,通过执行和谈判;在法院程序之中,通过申报债权、参与表决、对有关决定提出异议,以及影响重整或清算的结果。中国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实质性的权利,但这些权利须通过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集体行使,处于法院的严密监督之下,且程序期限较短。了解运作机制并及早行动的境外债权人,其受偿结果始终优于坐等管理人联系的债权人。
适用的法律是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起施行),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在债券领域,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该法的全面修订已于2026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目前仍待通过;修订将完善撤销权制度,赋予债权人会议对重大资产处置的决定权,并引入劣后债权。本指南阐释现行规则,提示可能发生的变化,并提供一套实务操作方案。

破产之前:执行、保全与是否申请破产的决策
在破产程序之外,中国的程序规则奖励速度。持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冻结账户、股权和不动产)可以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通常需提供担保或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多个债权人追索同一债务人时,率先保全财产者在执行中往往占据实际优势,这也是困境情形下常见冻结裁定集中涌现的原因。
一旦破产案件受理,这一优势便不复存在:有关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诉讼和仲裁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本身也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在七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
在执行与申请破产之间作出选择,是一项策略性决定。申请破产可以阻止资产转移并触发撤销权,但也会使受偿集体化,并使担保债权人和优先债权人居于前列。担保充分的债权人可能更倾向于执行;面对偏袒关联方的债务人,无担保债权人及早申请破产可能获益更多。进入破产之前阶段的争议,请参见我们的金融争议页面。
中国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申报与证明
法院公告案件并确定债权申报期限,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应向管理人申报并附证据;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逾期申报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须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且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在重整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职工无需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对保证人的债权不因债务人破产而消灭,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和保证人主张权利,但须遵守防止重复受偿的规则。境外债权人应为文件手续做好准备:译文、授权证明,以及对在境外签署的文件办理公证,并办理附加证明书(中国已于2023年11月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或对来自非缔约国的文件办理领事认证。
| 债权类别 | 现行处理 | 修订草案拟作调整 |
|---|---|---|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对特定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重整期间暂停行使担保权 | 完善暂停行使与恢复行使的规则 |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优先于其他债权 | 明确范围 |
| 职工债权 | 在无担保债权中居第一顺位 | 人身损害赔偿和消费者生活必需类债权将进入最优先顺位 |
| 社会保险和税款债权 | 第二顺位 | 调整顺序 |
| 普通无担保债权 | 第三顺位,按比例清偿 | 原则上不变 |
| 劣后债权 | 无一般性的法定类别 | 新设劣后债权顺位 |
表决与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表决权取决于债权的状态。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对于有争议的债权,法院可以临时确定债权额,使其能够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重整计划草案按组表决,表决组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中可另设小额债权组。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只要满足法定条件,例如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所获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法院仍可批准该计划。这一强制批准权的运用相当常见,因此阻却性立场需要有针对法定标准的可信论证作为支撑。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超过九人,其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在会议间隙监督管理人,并接收重大处分行为的报告。取得债权人委员会席位,是在中国开展债权人代理最有效的位置:可以获取信息,及早了解投资人方案,并对资产出售施加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债券纪要,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代表可以担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尽早并以书面方式表决。中国的债权人会议越来越多地以网络方式召开,表决窗口较短,而缺席债权人的债权在某些决议中仍计入分母。应提前委托当地代表,并备妥已满足法院形式要求的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即使会议临时安排,您的表决也能如期作出。
保全价值:撤销、抵销、合同与担保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发生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于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管理人亦有权请求撤销。收到此类款项的债权人需尽早评估自身风险;因此受损的债权人则可以敦促管理人采取行动。修订草案拟按交易性质重新梳理撤销规则。
破产程序中可以主张抵销,但下列情形除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破产申请的事实,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上述事实后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形除外。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担保债权人不应以为担保物不可触碰。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担保物的估值、对境内子公司股权质押的处理,以及在担保财产上列支的费用,是中国债权人代理中反复出现的争议焦点。
债券持有人、银团与跨境债权人群体
许多债权人并不直接持有债权。境内债券持有人通过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经适当授权的受托管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全体持有人提起诉讼、申请破产和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当依据债券登记托管机构的记录确认所申报的债权。银团贷款人通过代理行行事,代理行须向管理人出示其依据贷款协议所享有的授权。
境外债权人往往持有对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的债权,有时附有境内主体提供的担保或维好安排。其谈判筹码来自在香港、开曼群岛或英国进行的协议安排、向香港法院提出的清盘呈请,以及对境内担保的执行,而后者可能需要在中国提起法律程序。临时债权人小组通常围绕共同顾问组织起来,谈判重组支持协议,并与境内程序相协调。债券方面的策略,请参见困境投资与违约债券。
跨境债权人代理在境内外立场保持一致时效果最佳。常见问题包括:境内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是否已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维好协议能否产生可执行的义务;集团内部债权在境内如何排序;以及香港清盘人能否依据2021年试点机制获得上海、厦门或深圳法院的认可。
面向供应商和贸易债权人的债权人代理
供应商面临的选择与贷款人不同。其首要问题往往是是否继续供货。破产申请受理后应管理人请求向债务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或者在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优先于普通债权。这使继续供货的供应商比申请前的债权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但前提是管理人的请求或决定有书面记录,且定价和付款条件已与管理人书面约定。
第二个问题是财产权利。依据有效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出售的货物、寄售库存、加工材料以及为供应商代为保管的财产,只要能够特定化,即可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而无需作为无担保债权申报。货物已被转售或发生混同的,视发生时间不同,该权利可能转化为共益债务或普通债权。因此,供应商应保存序列号、送货单和仓储记录,并及时以书面方式主张权利。
第三个问题是预重整。许多法院现在允许债务人在正式受理前,于临时管理人主持下与主要债权人和投资人协商,2026年8月的修订草案也增设了预重整协商的专门规定。对贸易债权人而言,这是一个机会:继续供货的条件、关键供应商的待遇和小额债权的清偿比例,常在此阶段即已确定。因此,中国的债权人代理始于监测法院登记信息,而非坐等正式公告。
最后,信息权至关重要。债权人可以查阅债权人会议文件和管理人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管理人对其行为作出说明。遴选投资人的,应询问遴选程序如何进行、各方报价如何比较,以及支撑重整计划的清算分析为何。这些及早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的要求,往往能促使管理人在表决前改善方案条款。
债权人代理:分步操作方案
- 初步评估。量化风险敞口,识别债务人主体、担保、保证和抵销权利,并检查近期收款是否存在被认定为个别清偿的风险。
- 持续监测。跟踪法院公告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有关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信息,包括预重整登记。
- 决定执行还是申请破产。结合清偿顺位、时间和撤销前景,比较保全与执行路径和申请破产路径。
- 申报债权。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证据、计算至受理日的利息、币种折算依据和经认证的授权文件。
- 组织协调。与处境相似的债权人协调,争取债权人委员会席位,并就估值和投资人遴选形成共同立场。
- 谈判重整计划。就现金、分期、债转股和信托架构等受偿方案与管理人和意向投资人沟通,并以清算价值进行检验。
- 表决并在必要时提出异议。按时表决;考虑在十五日内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或通过现有渠道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提出异议。
- 执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分配情况以及所获信托份额或股权工具,并保全对保证人的权利。
我们所见最常见的失误其实可以避免。境外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未提供管理人所要求的利息计算或币种折算依据,随后在多轮补正中耗费时间。他们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缺少必要的公证,导致表决未被计入。他们还低估了受偿方式的细节。
债权人往往只关注名义受偿率,而忽视受偿方式:分数年支付的分期款、未上市的重整后公司的股权或服务信托的份额,其价值可能远低于票面价值,并可能在境外产生税务、外汇和持股架构方面的影响。他们还忽视了保证人,而保证人可能是更好的受偿来源。最后,他们认为强制批准不太可能发生;而在实践中,反对立场必须以证明法定标准未获满足的证据为基础,例如一份显示更优结果的可信清算分析。
TRW & Co如何提供协助
TRW & Co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我们从跨境视角,就中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代理事宜,为境外银行、基金、供应商和债券持有人提供跨境协调、国际法律与实务服务:评估风险敞口与策略,协调债权申报材料的准备和文件认证,组建债权人小组并制定债权人委员会策略,并就担保、维好协议、协议安排和境外清盘呈请等事项提供香港法、英国法及其他相关境外法域的法律意见。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时,包括中国法律意见、向法院提交文件或参与中国境内程序,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并统筹整体团队。相关页面:破产管理人与清算人和跨境重组。如需讨论具体债权,欢迎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境外债权人能否申请中国公司破产?
可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任何债权人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与国籍无关。申请须附债权存在及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证据。实践中,境外债权人通过持牌中国律师提出申请,其授权文件须经公证,并办理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
案件受理后,我的债权是否继续计息?
不会。附利息的无担保债权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因此,债权人申报时应将本金、合同利息和违约利息计算至该日。重整计划可以规定支付部分后续利息或其他迟延补偿,但这属于谈判事项,而非法定权利。
债务人破产期间,我能否向保证人追偿?
一般可以。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责任不因债务人的清算或重整而免除。各项受偿须协调以避免重复受偿,保证人也可以申报其将来求偿权。担保条款以及任何外汇登记要求应及早核查。
错过债权申报期限会怎样?
债权并不因此丧失。在清算中,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须承担补充审查的费用,且不得参与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在重整中,于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受偿。
资料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
- 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请一审(2025年9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法规库)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