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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知识产权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

2021年《种子法》修订以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大幅强化了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保护期更长,权利延及收获材料,实质性派生品种亦逐步纳入保护范围。本文介绍申请、维权和商业架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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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2025年《条例》将木本和藤本植物的保护期延长至25年,其他植物延长至20年。
  • 保护范围现已延及通过未经许可使用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
  • 实质性派生品种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名录分批纳入保护。
  • 申请前在境外销售不得超过六年(木本和藤本)或四年(其他植物)。
  • 在中国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政罚款可达货值金额的5倍至10倍。

植物新品种权:基本要点

在中国,植物新品种权赋予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的商业性生产、销售及相关使用行为的排他性控制权。植物新品种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条例》”)授予,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自1999年起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适用1978年文本;近期改革在未正式加入1991年文本的情况下,使中国制度更加接近1991年文本的标准。

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林木、木本植物等林草品种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品种如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所列的属或者种,并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且具有适当的品种名称,即可获得保护。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生态环境的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育种人员查看用于取得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田间测试地块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田间测试是每一项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基础。

对境外种业公司、苗圃、果树育种者和农业投资者而言,2025年改革传递的实际信息是:中国目前已能提供具有实质意义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保护期更长、受控行为范围更广、处罚力度更大。真正的挑战在于正确运用这一制度:及时提出申请,管好被许可人和种植者,并保存品种身份证据,以便证明侵权。

2025年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条例》于2025年5月1日公布,共49条,在2021年《种子法》修订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对品种权人而言,主要变化概括如下。

事项2025年6月1日前2025年6月1日起
保护期限:木本和藤本植物20年自授权公告之日起25年
保护期限:其他植物15年自授权公告之日起20年
保护的材料主要为繁殖材料繁殖材料,以及未经许可使用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
受控行为生产、销售,以及为生产另一品种重复使用新增为繁殖而进行的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和储存
实质性派生品种《条例》未作一般规定品种权延及实质性派生品种,按名录分批实施
行政执法层级省级以上县级以上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罚款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
初步审查期限六个月三个月,可延长三个月

《条例》还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明确了职务育种品种的权属以当事人约定优先;并要求中国单位就在中国境内培育的品种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在国内进行登记。全文由国务院公布,并在政府网站转载。

实质性派生品种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主要由原始品种派生而来、在保留原始品种基本特征的同时仅有一个或少数性状存在差异的品种,例如通过突变体选择或回交获得的品种。若缺乏实质性派生品种规则,竞争者只需对受保护品种作出表面性改变,即可主张其自身的品种权。根据《条例》,对受保护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商业性使用,须经原始品种育种者许可。该制度分阶段实施,适用的属、种由经国务院批准的名录确定,认定主要依赖分子检测和表型测试。

授权条件与申请策略

新颖性标准是商业性的,而非绝对性的:关键在于繁殖材料或收获材料是否经育种者许可被销售或推广。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推广超过一年的,或者在境外木本和藤本植物超过六年、其他植物超过四年的,丧失新颖性。此外,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超过两年未申请品种权的,或者已在生产中广泛种植的,亦会丧失新颖性。

因此,时间安排是中国植物新品种权规划的核心。境外育种者往往先在本国市场商业化推广品种数年,再转向中国,届时境外新颖性窗口可能已经关闭。全球申请日程表应当记录品种在每一市场的首次销售日期。

申请步骤

  1. 确认该属或种列于现行国家保护名录,并确定由农业还是林草主管部门审查。
  2. 对照中国境内外的销售日期以及品种审定或登记情况,核查新颖性。
  3. 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代理。
  4. 准备技术问卷、照片和拟定的品种名称;品种名称不得仅以数字组成,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与在先权利冲突,并应在品种审定和销售中统一使用。
  5. 如可主张优先权,应在UPOV成员首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并按时提交优先权文件。
  6. 提供繁殖材料用于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或在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申请采信既有测试报告。
  7. 答复审查意见;初步审查合格公告后,监测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条例》允许在授权后就此主张权利。
  8. 自授权当年起缴纳年费,以维持品种权有效。
实务提示

品种权保护与市场准入相互独立。许多农作物品种在种子销售前,还须依照《种子法》办理品种审定或登记;部分育种和种子生产活动还受外商投资限制。应将品种权申请、市场准入程序和投资架构统筹规划,因为任何一个环节的延误都可能阻碍其他环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维权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许可繁殖种子或繁殖材料、以其他名称销售种子、将受保护品种作为亲本生产杂交种,以及自2025年起,销售来自未经许可种植的收获产品。假冒行为(即以受保护品种名称销售非授权品种材料)另行认定,同样会受到处罚。

维权路径

  • 协商与调解。《条例》鼓励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主管部门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行政投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林草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等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根据2021年修订的《种子法》,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基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益难以确定的,可适用最高500万元的法定赔偿。
  • 刑事移送。严重的假冒种子和种子诈骗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品种同一性的证明

大多数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焦点在于被诉材料是否为受保护品种或其实质性派生品种。法院和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机关保存的标准样品进行DNA指纹检测比对,必要时辅以田间测试。因此,品种权人应保存标准样品和检测记录,通过公证购买取得检测样品,并在季节变化、材料灭失之前迅速采取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已就植物新品种纠纷发布司法解释,其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包括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内的技术类二审上诉案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例外与抗辩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以及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以农民名义从事大规模种植的经营者,或由科研使用演变为商业性种子生产的,不属于上述例外。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材料系侵权材料并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所列行为的赔偿责任,但仍须停止销售。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给予强制许可,被许可人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许可与商业架构

育种者主要通过向种子生产企业、苗圃和种植者发放许可,以及通过闭环模式(被许可种植者将全部产品交付给一家营销公司)实现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商业化。2025年将保护延及收获材料,使俱乐部品种和受管控品种模式更为稳固:即便繁殖材料是在育种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现在也可以追究未经许可的果实或花卉。

许可协议应当约定:许可地域、许可行为、繁殖数量限制、能否将品种用作亲本、质量控制、记录保存和审计权、许可费机制(按株、按公顷或按吨产品计)、亲本系保密,以及许可终止后材料的处置。境外育种者向中国企业发放许可的,该许可还可能构成须办理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向境外支付的款项亦须满足外汇和税务要求。详见知识产权许可与运营。

转让与出境事项

向外国人转让在中国境内培育的品种的品种权,须经审批;中国单位就在中国境内培育的品种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须在国内登记。种质资源亦受监管,部分遗传材料出境须经批准。向东南亚、拉美或欧洲拓展的中国育种者,应将上述步骤与境外申请一并规划;参见东南亚市场准入。

投资与跨境背景

品种保护只是在中国从事植物品种业务的一个方面。种业被视为战略性产业,外资参与受到限制。现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或满足中方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以及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因此,境外育种者通常通过许可、委托生产或少数股权合作的方式开展业务,而非设立独资育种企业。详见市场准入与外商投资企业。

下表比较了中国现行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与许多出口市场所采用的国际基准。

特征中国(2025年《条例》)UPOV 1991年文本基准
保护的物种国家保护名录所列的属和种所有植物属和种
最短保护期25年(木本和藤本)、20年(其他)25年(乔木和藤本)、20年(其他)
收获材料通过未经许可使用而获得的,受保护受保护,条件相同
实质性派生品种受保护,按名录分批实施受保护
农民留种允许农民自繁自用可选择性例外,须在合理限度内

对熟悉欧洲或澳大利亚制度的育种者而言,实践中的主要差异在于保护名录、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分批实施方式,以及需要针对大量小型种植户和种子经销商开展维权。中国法院在种子案件中判赔高额赔偿的意愿明显增强,基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现已在县级层面享有执法权,执法因而更贴近侵权发生地。

案例示范:果树育种者进入中国

一家新西兰育种者培育的猕猴桃新品种已在本国商业销售三年,四川一家种植者团体希望引种。由于猕猴桃属于藤本植物,境外新颖性窗口为六年,育种者仍可申请。可行方案如下:

  1. 通过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及时申请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如过去12个月内曾在UPOV成员提出申请,则主张优先权。
  2. 提交标准样品,并取得DNA图谱,以备日后比对。
  3. 以受管控方式向种植者团体发放许可,约定种植面积限制、禁止向第三方提供接穗、按吨果实收取许可费以及审计权。
  4. 约定营销架构,所有果实均以育种者品牌销售,并辅以商标注册。
  5. 监测苗圃和市场;一旦出现未经许可的果实,借助收获材料保护规则追究销售者责任。

如果育种者自首次销售起等待了七年,品种将丧失新颖性,其保护将主要依赖合同和商标,而二者均无法阻止第三方的独立繁殖。

常见误区

  • 未签订书面条款即允许在中国试种,这可能构成推广并导致材料外流。
  • 在不同文件中使用不同的品种名称,可能削弱保护并给维权造成混乱。
  • 专注于本国市场上市,忽视境外新颖性窗口。
  • 未保存证明品种同一性所需的标准样品和DNA数据。
  • 授予被许可人不受限制的亲本使用权,可能催生与之竞争的派生品种。
  • 将许可费报告完全交由被许可人负责,而未设置审计权、独立种植调查或产品溯源机制。
  • 等到季末才对涉嫌侵权采取行动,届时田间证据可能已被收获或毁损。

TRW & Co如何提供协助

我们协助育种者、种业公司、农业投资者以及“走出去”的中国育种者,在中国及国际范围内规划和运营植物新品种权。TRW & Co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我们提供跨境协调服务,统筹各UPOV法域的申请日程,设计许可和受管控品种项目架构,起草和谈判适用境外法律的协议,并结合种业外资限制规划投资;同时就国际法律与实务以及相关境外法域法律提供意见。在中国的品种权申请由依法设立的中国代理机构提交;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时,包括向中国主管部门和法院维权,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并协调其工作。另请参阅食品与农业和知识产权诉讼。如需讨论贵方品种事宜,请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境外育种者能否直接在中国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外国申请人可以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提出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必须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事宜。在其他UPOV成员首次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可以主张优先权。

2025年《条例》规定的更长保护期是否适用于已有品种权?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保护期自授权公告之日起计算。对于2025年6月1日前授予的品种权如何适用更长的保护期,取决于过渡安排和官方实践,因此品种权人应向审查机关或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逐一核实授权状态,而不宜想当然地认为保护期会自动延长。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与植物专利是否相同?

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植物品种本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但育种方法和部分生物技术发明可以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是保护品种的主要途径,许多育种者将其与方法专利、产品商标以及亲本系保密措施结合使用。

农民能否对受保护品种留种?

农民可以自繁自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无需许可,也无需付费。但该例外不包括销售或交换该等材料,也不适用于大规模商业经营,且不授权任何人向他人供应种子。

DNA检测发挥什么作用?

DNA指纹检测是法院和主管部门将被诉材料与受保护品种标准样品进行比对的主要方法,也是判断某一品种是否构成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核心依据。分子检测结果不明确时,可辅以田间测试。

资料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全文)
  2. 新华网: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 WIPO Lex: China plant variety legislation
  4.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 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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