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 · 境外投资与“走出去”
中美跨境事务
当前,中美跨境业务处于投资、技术、贸易、数据和金融等多重管制相互交织的环境之中,这些管制由两国政府分别实施且变化频繁。本指南介绍影响中国企业及在华美国投资者的主要美国监管制度、中国相应采取的反制措施,以及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
要点
- CFIUS审查中国对美国企业及部分不动产的投资,敏感情形须强制申报。
- 美国对外投资规则限制美国人投资中国半导体、量子和人工智能领域。
- 出口管制、关税和强迫劳动执法对供应链的影响远超中国本土。
- 美国数据安全规则现已限制与中国人员进行的部分数据交易。
- 中国出口管制和反制法律带来法律冲突,须审慎应对。
中美跨境事务:总体格局
中美跨境业务涵盖全球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双向投资、技术许可、数据流动、资本市场和融资活动。自2018年以来,两国政府均构建了大量法律工具,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并回应对方采取的措施。由此形成的监管环境是:一笔交易,例如一家中国企业收购美国供应商,或一只美国基金投资中国初创企业,可能同时触及双方各五六项监管制度。

相关规则还在频繁变化。关税水平、出口管制清单和执法重点多次调整,有时间隔仅数周;两国政府之间的临时安排也曾在固定期限内暂停部分措施。因此,任何关于中美跨境风险敞口的分析,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都应重新更新;合同条款也应预见变化,而非假定环境稳定。
本页重点介绍对中国企业及在华美国投资者影响最大的美国监管制度,以及中国相应采取的应对措施。更全面的介绍,请参见中国与美国专题。
受影响的主体
中美跨境规则影响的远不止在两国之间直接开展贸易的企业。一家使用美国芯片制造设备为中国客户生产零部件的欧洲制造商、一只拥有美国有限合伙人并投资中国机器人企业的新加坡基金、一家为美国市场组装中国零部件的墨西哥工厂,以及一家服务美国客户的香港数据分析公司,都可能被纳入监管范围。拥有美国子公司、在美上市证券或美元融资的中国企业,往往在多个层面同时存在风险敞口。因此,首要步骤是厘清美国管辖权通过人员、货物、技术、资金或数据在哪些环节产生连接。
中美跨境投资审查
CFIUS与对美投资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审查外国投资者对美国企业的投资是否存在国家安全风险。根据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FIRRMA),其管辖范围包括控制权交易;对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企业的部分非控制性投资;以及位于军事设施和其他敏感场所附近的部分不动产交易。在某些情形下必须进行强制申报,包括对关键技术企业的部分投资,以及由外国政府拥有重大权益的实体所作的部分投资。
CFIUS可以批准交易、要求签订风险缓解协议,或建议总统禁止交易;对未申报的交易,其亦可在交割后进行审查。2025年2月发布的一份关于投资政策的总统备忘录表明,美国将收紧对来自中国的战略行业投资的审查,同时为盟友投资者提供更快捷的程序。实践中,中国企业收购美国科技、数据和基础设施领域企业,面临被要求采取缓解措施或被禁止的高度风险。美国若干州还限制中国公民和实体拥有土地。
针对美国人的对外投资规则
根据2023年8月的一项行政命令以及自2025年1月2日起施行的美国财政部条例,美国人被禁止对从事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业务的中国实体进行部分投资,或须就该等投资向财政部进行通报。
上述规则适用于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实体以及受其控制的实体,覆盖股权投资、部分可转换为股权的债务投资、合资企业以及部分有限合伙人投资。美国人亦不得故意指使非美国人从事对其本人而言属于被禁止的交易。此后,美国国会通过《全面对外投资国家安全法》(COINS Act)将该制度上升为成文法并扩大其范围,该法作为《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的组成部分于2025年12月颁布;因此,在适用2025年规则时,还应一并核查法律条文及任何实施条例。美国基金以及在中国或第三国基金任职的美国籍高管,应逐项审慎分析每笔投资。
中国境内审批与中国自身的审查
收购美国企业的中国收购方,还须完成中国境内的境外投资手续,详见境外直接投资(ODI)审批。反向而言,美国对华投资须遵守中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投资于军工相关、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领域的,还须适用自2021年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项下的安全审查制度。在敏感领域取得中国企业控制权的美国投资者,应预期该项审查将与其自身的美国对外投资分析一并考量。
出口管制与制裁
由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实施的出口管制,是影响中美跨境技术贸易最为深远的工具。其主要内容包括:
- 实体清单:向被列入清单的中国企业和研究机构出口须取得许可证,且许可申请通常适用“推定拒绝”政策。
- 先进计算与半导体规则:自2022年10月起推出并经多次扩展,限制先进芯片、芯片制造设备及相关服务,包括美国人为特定中国晶圆制造厂提供的支持。
- 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将管制范围延伸至在美国境外使用美国技术或设备生产的物项。
- 关联方规则:2025年出台的一项规则将实体清单限制扩展至被列名方持股50%以上的企业;根据双边安排,该规则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一年,除非延期,暂停将于2026年11月届满。这一变化充分说明了监管格局变化之快。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实施的制裁,包括将中国企业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通常是因其与受制裁国家开展交易;以及对被认定为“中国军工复合体企业”的公司实施投资限制。国防采购规则限制与美国国防部依据《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条所维护的“中国军事企业”清单上的企业进行交易。就美国出口管制而言,香港与中国内地适用相同待遇。详见出口管制与制裁。
执法与处罚
美国在该领域的执法十分活跃,处罚力度很大。违反出口管制和制裁规定,可能导致按违规次数计算的民事罚款、剥夺出口权利、对企业和个人提起刑事诉讼,以及被列入限制性清单。美国当局已对非美国企业采取执法行动,包括针对从第三国进行的再出口,以及涉及在境外被整合入产品的美国原产零部件的交易。被列入实体清单或SDN清单的中国企业往往发现,美国境外的银行、保险公司和供应商也会相继退出,因为其按照内部政策执行美国的限制措施。因此,被列入清单的商业影响可能远超其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适用范围。
建立出口合规体系
从事中美跨境技术业务的企业,需要建立与其风险相称的出口合规体系。核心要素包括:依据美国和中国的管制清单对产品、软件和技术进行分类;对客户、最终用户和中间商进行限制性清单筛查,包括股权穿透核查;开展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尽职调查,并对风险信号逐级上报;管控与不同国籍同事共享的技术资料;保存记录;以及开展培训。向BIS或OFAC主动自愿披露违规行为可显著减轻处罚,但该决定应在律师协助下作出,并关注其在中国法下可能产生的影响。
关税、强迫劳动与供应链
关税
进入美国的中国原产货物须缴纳自2018年起征收的301条款关税;2024年复审后,电动汽车、电池和半导体等部分产品的税率进一步提高。2025年,美国援引紧急经济权力及其他法律加征关税,对中国商品的税率一度大幅攀升,后根据双边安排有所下调。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在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案中裁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并未授权征收关税;美国政府随即转而援引其他法律,包括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临时征收全面关税。包括已缴关税退还在内的救济问题,留待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后续程序中处理。
232条款关税适用于钢铁、铝及其他产品类别,不论原产地。2025年,美国取消了中国货物的小额包裹免税待遇,对跨境电商造成影响。由于税率不断变化,进口商在确定合同价格前,应逐一核实各产品的现行税率。
原产地与转运
将总装环节转移至第三国,并不必然改变货物在美国法下的原产地,原产地判定取决于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美国当局已针对经由第三国(尤其是东南亚和墨西哥)的转运和规避行为采取行动。详见东南亚市场准入。
关税与贸易风险的合同安排
关税剧烈波动,使供应合同中的风险分配至关重要。各方应约定由谁担任登记进口商、由谁承担新增或提高的关税、价格是自动调整还是重新协商,以及出口管制或制裁导致履约违法时如何处理。除非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很少涵盖关税上调。清晰的中美跨境条款,涵盖关税承担、原产地陈述、配合海关核查和终止权等内容,可以避免许多争议。
强迫劳动
美国《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自2022年6月起施行,确立了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生产的货物,或由UFLPA实体清单上的实体生产的货物,均推定为使用强迫劳动生产,并禁止进口。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已扣留光伏产品、电池、汽车零部件、铝、纺织品及其他货物。进口商必须能够将其供应链追溯至原材料。详见供应链尽职调查与强迫劳动规则。
数据、技术与资本市场
- 批量数据规则:美国司法部一项自2025年4月起施行的规则,禁止或限制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受关注国家”或受规制人员获取美国批量敏感个人数据或政府相关数据的特定交易,包括通过数据经纪、供应商、雇佣和投资协议进行的交易。2024年的一部法律另行限制数据经纪商向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实体转移敏感数据。
- 网联汽车: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1月最终确定的一项规则,禁止与中国有关的特定车联网及自动驾驶软件和硬件,软件部分自2027车型年起分阶段实施。
- 电信与技术供应链: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受管制清单”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供应链规则,限制特定中国设备和服务。
- 资本市场:《外国公司问责法》要求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能够检查审计机构;PCAOB于2022年12月认定其已取得对中国内地和香港审计机构的检查权限,但该问题可能再度出现。请参阅我们的资本市场相关页面。
- 知识产权争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可将侵权进口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中国企业经常成为被申请人。
涉华美国投资者与上市
投资中国企业的美国投资者面临来自双方的问题。在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仍在使用,其法律风险须在发行文件中披露。根据自2023年3月起施行的规则,中国企业境外上市须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中国关于数据、国家秘密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决定了可以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审计机构提供哪些信息。目前,许多中国发行人选择香港作为主要或第二上市地,部分原因即在于降低美国退市和制裁风险。
中国反制措施与法律冲突
中国也建立了自己的工具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允许对战略物项的出口实施管制,中国已对镓、锗、石墨、锑、部分稀土及相关技术实施管制,其中部分措施因双边关系发展而被收紧、放宽或暂停。不可靠实体清单已被用于针对美国军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2025年实施条例允许对执行歧视性外国措施者采取反制措施,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则针对外国法律的不当域外适用。详见《反外国制裁法》与阻断规则。
数据和证据规则进一步加剧了紧张关系。中国法律限制未经批准向外国司法和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国境内的数据和证据,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跨境传输亦受监管,详见数据跨境传输。因此,美国的传票、证据开示令或监管问询一旦指向中国企业,就可能产生直接冲突。
中美跨境法律冲突的实务应对
- 准确识别各项制度分别适用于哪些实体和交易,而非笼统假定整个集团均受管辖。
- 在商业上可行的情况下调整经营架构,由能够遵守美国法律的实体开展面向美国的业务,由能够遵守中国法律的实体开展面向中国的业务。
- 对每项决策的法律分析和商业理由进行书面记录。
- 就取证请求使用国际司法协助等正式渠道;中国法律要求取得批准的,应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
- 起草在两套法律体系下均可有效运作的制裁、出口管制和法律变更条款。
董事会还应针对局势升级的情景预先规划。值得思考的问题包括:如关键的中国或美国交易对手被列入清单,哪些产品和客户将受到影响;供应渠道能以多快的速度切换;融资文件中是否包含以制裁事件为由的违约条款;以及新措施公布时由谁有权暂停交易,能够多快采取行动。
建立一份统一的中美跨境风险敞口台账,涵盖含美国成分的产品、列入限制性清单的交易对手、数据流动、美国投资者以及中国境内审批。每当规则变化时即进行复核。维护此类台账的企业,能够在数日而非数月内对新措施作出反应。
TRW & Co如何提供协助
TRW & Co协助企业和投资者处理中美跨境交易与合规事务。我们梳理投资审查、对外投资、出口管制、关税、强迫劳动和数据方面的风险敞口,设计交易和供应链架构,谈判合同保护条款,并就申报和调查事项协调美国律师。我们提供跨境协调和国际法律与实务方面的支持,就相关境外法域法律出具意见,并说明中国的反制、出口管制和数据规则如何影响各项决策。TRW & Co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需要中国法律意见、备案或代理服务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欢迎联系我们,探讨具体交易或合规问题,或阅读中欧投资。
常见问题
中国投资者少数股权投资美国初创企业,是否需要CFIUS批准?
有可能。CFIUS的管辖范围延伸至对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企业的部分非控制性投资,即该等投资赋予投资者董事会权利、获取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的权利或参与决策的权利。其中部分投资须强制申报。不具备上述权利的被动投资可能不在管辖范围内,但须结合具体事实分析。
美国风险投资基金能否投资中国人工智能企业?
有可能,但美国财政部的对外投资规则禁止或要求通报对部分中国实体的投资,包括开发用于特定用途或超过特定算力门槛的人工智能系统的实体,以及半导体和量子领域的企业。部分公开交易证券和特定有限合伙人投资适用例外。每笔投资在作出承诺前均须对照现行规则进行分析。
将生产转移至越南,能否规避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的关税?
只有在货物于越南发生实质性改变从而改变原产地,且不适用任何反规避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简单组装或更换标签不会改变原产地,美国当局正积极调查转运行为。此外,还须考虑针对越南商品本身的关税。
中国企业收到美国传票应如何处理?
应立即咨询美国律师和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查明相关材料的存放地点以及中国法律是否限制提供,考虑是否应通过正式的司法协助渠道处理,并就法律冲突与提出请求的一方或法院进行沟通。置之不理或未经分析即从中国提供材料,均存在重大风险。
资料来源
- US Treasury: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 U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UFLP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