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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合规与调查

中国反洗钱合规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反洗钱工作进入新阶段。本文介绍该法的适用对象、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机制、如何建立与风险相称的反洗钱合规体系、洗钱及地下钱庄相关刑事风险,以及国际集团面临的跨境与制裁问题。

10 分钟阅读 更新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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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覆盖绝大多数登记主体。
  • 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现金交易须作为大额交易报告。
  • 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起,“自洗钱”已入罪。
  • 香港及境外银行的反洗钱规则往往与内地要求同时适用。

中国反洗钱制度的主要变化

中国反洗钱监管的核心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11月全面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他部门协同开展工作。新法使中国反洗钱制度进一步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国际标准接轨:确立风险为本的方法,建立正式的受益所有人制度,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义务,并对列入名单的人员规定了特别预防措施。

深圳银行合规分析人员审查反洗钱预警信息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提高了中国在尽职调查和受益所有人方面的监管要求。

对外国企业而言,新法的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银行和支付机构在客户准入和定期审查中要求提供更多信息。第二,许多企业须自行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第三,该法具有域外效力,对在中国境外实施、危害中国主权、安全或利益,或者侵害中国境内单位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洗钱活动,可依法追究责任。

此次修订还扩展了制度目标。除清洗犯罪所得和恐怖主义融资外,新法亦涵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更明确的监督管理、检查和调查权力。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有所提高,同时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负有配合反洗钱工作的一般义务。

时间主要进展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
2024年11月1日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施行
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反洗钱法》
2025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洗钱法》施行
2025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规则的修订施行
2026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施行

反洗钱规则的适用对象

类别示例核心义务
金融机构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支付机构内部控制、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筛查
特定非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特定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公司服务提供商针对适用业务开展风险为本的尽职调查并报告可疑交易
一般企业在中国登记的绝大多数公司、合伙企业和分支机构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配合基于名单的特别预防措施
个人任何与名单所列人员资产发生往来的人不得违反特别预防措施向其提供资金或资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将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则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业务关系结束或交易完成后,相关记录须按规定期限保存。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已修订客户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规则,以落实新法要求。现行规则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阅。

特定非金融机构正日益成为反洗钱监管的重点。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代客户管理资金、买卖不动产或企业,或者代客户设立和管理法律实体时,即须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内地和香港为境外客户搭建架构的公司服务提供商,应预期监管机构将更加关注其如何识别受益所有人和核实资金来源。

特别预防措施与名单管理

新法正式确立了针对名单所列人员和实体的“特别预防措施”,相关名单涉及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融资或扩散融资,包括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形成的名单。义务机构乃至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名单所列人员提供资金、资产或服务,并须依要求采取冻结等措施。受影响的人员可申请复核或除名。实践中,金融机构须将客户和交易与相关名单进行筛查,一旦确认匹配须立即采取措施。企业应注意,中国的名单与外国制裁名单并不相同,遵守其中一项并不当然满足另一项的要求。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登记的绝大多数主体须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系统识别并备案其受益所有人,一般包括最终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25%股权、收益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该主体的自然人;无法识别上述人员的,则以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兜底识别对象。

存量主体享有备案过渡期,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主体可以承诺代替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在短期内更新。对于具有多层境外持股架构的外商投资企业,识别受益所有人可能需要穿透信托、基金和代持安排。私募股权投资的集团以及家族控股集团的控制权,可能通过股东协议或受托人而非直接持股行使,往往需要最为细致的分析。

较为可行的做法是:编制穿透至自然人的集团股权结构图,注明每名受益所有人的识别依据(持股、控制或高级管理人员),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并指定专人负责在股权、受托人或董事发生变动时更新备案。

实务提示

在中国应使用一套统一的股权结构图。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银行尽职调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和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所涉问题大同小异;前后不一致的答复会引发银行和监管机构的追问,并可能导致付款延误。

建立与风险相称的反洗钱合规体系

有效的反洗钱合规体系始于机构层面的风险评估,覆盖客户、产品、渠道和地域,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并随业务变化及时更新。在此基础上构建各项控制措施:

  1. 客户身份识别与核实,包括识别受益所有人并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
  2. 强化尽职调查,适用于政治公众人物、现金密集型企业和复杂境外架构等高风险客户。
  3. 交易监测,须与业务特点相匹配,监测场景应反映发票欺诈、地下钱庄和涉赌资金等中国常见洗钱类型。
  4. 名单筛查,对照中国名单及其他相关名单进行筛查,并建立潜在匹配的处理流程。
  5. 上报与报告,由指定的反洗钱负责人统筹,并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6. 记录保存、培训与独立测试,并形成书面记录,使中国人民银行能够看到合规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

金融科技和跨境支付企业应特别关注商户准入,商户管控薄弱是监管检查中常见的问题来源。资产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重点关注投资者尽职调查和认购资金来源。本身不属于反洗钱义务机构的企业集团,在资金管理和付款环节建立简化版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同样有益,因为银行对此有所期待。

最常导致检查问题的缺陷大致相同:风险评估未被用于确定控制措施;客户档案缺少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监测阈值设定不当,导致预警多而报告少;可疑交易报告提交迟延;培训未覆盖一线员工。如能在检查前发现,上述问题均可以较小成本予以纠正。

家族办公室和私人财富架构同样值得关注。用于传承和投资的信托、基金会和控股公司,会因财富来源以及委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而受到银行审查。能够为其架构准备清晰说明和完整文件,并在内地、香港及其他法域保持一致的家族,通常更易于维持银行关系。

洗钱犯罪的刑事风险与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构成洗钱罪。自《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起,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实施的“自洗钱”亦被纳入刑事规制。第三百一十二条则更广泛地规制掩饰、隐瞒任何犯罪所得的行为,常见于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资金相关案件。

地下钱庄,包括非法从事跨境货币兑换的行为,通常以非法经营罪追诉。企业通过非正规渠道向供应商付款或收取客户货款时,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重点在于尽职调查、报告和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可同时处罚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相关问题亦涉及外汇管理合规和支付与银行卡清算领域。

以下示例可说明其中的交叉风险。某贸易公司应境外买方要求,接受多个国家的第三方支付出口货款。开户银行将该交易模式标记为可疑,冻结资金并要求作出说明。如果该公司无法证明贸易真实、第三方付款具有书面记录的合理原因并已对付款方进行核查,则可能面临账户被关闭、外汇行政处罚,若相关资金系犯罪所得,还可能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被立案侦查。

防范措施在原则上并不复杂:只接受合同相对方或有书面记录的合法付款方的付款;只向供应商本人名下的账户付款;无论多么便利,都不要使用非正规的货币兑换渠道;并保存能够说明每一笔跨境资金往来的贸易单据。交易对方提出非常规付款路径时,应将其视为预警信号,询问原因,并在同意前将答复记录在案。这些简单的做法也会使冻结资金的追回容易得多,因为企业可以凭借自身的同期记录证明其善意。

跨境反洗钱与制裁问题

在内地、香港及其他金融中心之间开展业务的集团,面临多重监管制度的交叉适用。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适用于金融机构、指定专业人士、稳定币发行人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新加坡、欧盟和美国各有其标准,境外银行则执行集团统一的制裁与反洗钱政策,这些政策可能比中国法律更为严格,并可能导致对中国交易对手“去风险化”。

与此同时,鉴于《反外国制裁法》与阻断办法的规定,中国实体在遵守外国制裁时须审慎行事。通过虚假开票或循环贸易进行的贸易洗钱,将反洗钱与走私案件及海关监管联系起来。FATF发布的标准和互评估报告仍是境外交易对手的参照依据,中国向FATF提交的后续报告也影响着国内改革的方向。

虚拟资产领域的差异尤为明显。中国内地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服务,而香港则依据其反洗钱条例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行发牌制度。在两套制度之间往来的企业和个人须明白,在香港合法的行为,在内地可能受到截然不同的对待。

香港作为区域枢纽

许多集团通过香港持有其中国子公司并开展资金管理。香港银行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下执行自身的客户尽职调查规则,通常会穿透审查内地运营业务及其所有人。香港的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须持牌经营,并须对其管理的架构开展尽职调查。集团应预期内地和香港机构提出的问题相互重叠但不尽相同,并应保存能够同时满足两地要求的记录。资金在两套制度之间流动还涉及内地外汇管理规定,因此须以两地监管语言分别说明付款流向。

应对反洗钱问询

大多数企业接触反洗钱规则的途径是其开户银行,而非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可能要求企业说明某笔付款、交易对手、基础合同或资金来源;可能延迟或拒绝办理交易;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应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资金或关闭账户。最佳应对方式是迅速、完整、前后一致:及时提供合同、发票、运输单据和书面说明,并确保所作说明与开户时的陈述相符。

如果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冻结资金(通常是因为资金被怀疑系经多层账户流转的诈骗所得),企业须证明其系基于真实对价善意取得该资金。这通常需要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以及组织严密的证据材料。对义务机构的监管检查则遵循不同路径:中国人民银行会审查内部制度、抽查客户档案并测试报告情况,并可能对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在检查前对照新法开展反洗钱自评估,是减少检查问题最有效的方法。

TRW & Co如何提供协助

我们协助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家族办公室和企业集团满足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法域的反洗钱监管要求。我们对照国际标准审查反洗钱合规框架,设计客户尽职调查和制裁筛查流程,梳理复杂架构的受益所有人,并协助集团做好应对银行和监管机构问询的准备。我们就律师执业资格所在法域的法律以及国际反洗钱和制裁实务提供意见,并支持对可疑资金流动的调查,提供跨境协调服务。需要中国法律服务、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或与中国人民银行沟通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合作。如需探讨贵司的反洗钱合规事宜,欢迎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是否适用于普通贸易公司?

大部分具体义务适用于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但普通企业同样受到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银行强化尽职调查以及禁止与特别预防措施对象进行资产往来等规定的影响,也应避免从事可能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的交易。

在中国,谁属于受益所有人?

总体而言,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该主体的自然人,包括通过超过25%的股权、收益权或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该主体的自然人,以及最终享有该主体收益的自然人。无人符合上述标准的,一般以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受益所有人。复杂的信托和基金架构需要审慎分析。

中国反洗钱法能否适用于境外行为?

可以。新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外实施、危害中国主权、安全或利益,或者侵害中国境内单位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可依照中国法律追究责任。该规定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尚待观察,但国际集团应予以考虑。

为什么中国的银行要求提供如此多的股权信息?

银行须识别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并以风险为本开展交易监测。新法及配套规则进一步强化了上述义务。提供清晰、一致的股权结构图和证明文件,通常可以缩短开户时间并减少付款延误。

资料来源

  1.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中国人民银行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5. 新华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6. 国务院公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0号,修改反洗钱相关规章(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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