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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资企业
中国合资企业如今已是《公司法》项下的普通公司,原合资企业法律中的特别法定保护已不复存在。合作各方需要在公司章程和合同中重新构建控制权、僵局和退出机制。本指南说明具体做法,提供设立时间表和核查清单,并梳理存量合资企业应当核查的事项。
要点
- 原合资企业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过渡期已于2024年12月31日届满。
- 公司的权力机构现为股东会,而非董事会。
- 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只需书面通知并给予三十日的优先购买期。
- 僵局和期权安排应同步写入公司章程,以便办理登记。
- 存量合资企业应核查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保护机制在过渡调整后是否依然有效。
中国合资企业的现状
中国合资企业已不再是一类独立的法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存续的合资企业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将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调整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如今,中国合资企业即为由外国股东与中国股东共同持股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个别情形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治理以公司章程为准,合作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则由合资合同或股东协议约定。
这一变化具有实质影响。在原有制度下,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依法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而在《公司法》框架下,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法定特别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过去合作方视为理所当然的保护机制,如今必须有意识地写入公司章程。

合作方与交易架构的选择
在以下情形中,合资模式依然常见:外国公司需要借助本地合作方的资质许可、土地、分销网络或政府关系;《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对外资持股比例设有上限;或者中国企业集团希望引进外国技术和品牌。在商定条款之前,各方应就商业计划、出资承诺、各方分别提供何种资源(技术、产品、服务、人员)及其条件、合作破裂时如何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以知识产权、设备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须履行评估作价及财产权转移手续;向合资企业许可知识产权的,应另行签订许可协议,并明确改进成果的归属。
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应与并购交易中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同样投入。公开的企业登记信息、裁判文书与执行信息数据库以及征信信息,可以反映合作方的企业沿革、涉诉情况及被执行情况。对其商业声誉、关联业务和政治敞口的商业调查同样重要。合作方为国有企业的,其涉及出资、股权转让和解散的决策可能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进而影响交易时间表和退出安排。
股权合资以外的替代方案
并非所有合作都需要设立共同持股的公司。合同型联盟、分销或许可协议、附带董事会席位的少数股权投资,或者由外商独资企业向本地合作方采购服务,都可以在治理摩擦更小的前提下实现相近的商业目标。当双方投入的资产必须集中于同一主体、且双方预期长期分享利润时,合资模式的优势最为明显。若一方仅需获得市场准入,合同模式通常更易于解除。
设立时间表
| 阶段 | 主要工作 | 参考周期 |
|---|---|---|
| 投资条款书 | 商业计划、出资安排、治理与退出原则、排他期 | 4至8周 |
| 尽职调查与审批路径梳理 | 合作方尽职调查、负面清单及行业准入核查、经营者集中评估 | 3至8周,可并行开展 |
| 交易文件 | 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供货及服务协议 | 6至12周 |
| 审批与许可 | 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行业许可;如涉及国有资产则须履行国资审批 | 差异较大 |
| 公司设立 | 名称申报、设立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税务登记、首期出资缴付 | 数周 |
《公司法》下中国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
| 事项 | 2024年以来的规则 | 起草应对 |
|---|---|---|
| 权力机构 | 股东会,而非董事会 | 在章程中划分股东会与董事会各自的保留事项 |
| 表决权 |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按出资比例行使 | 设定约定表决门槛及一票否决事项清单,保护少数股东 |
| 监督机构 | 监事会、一名监事,或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规模较小的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不设监事 | 在适当情况下选择较为简化的模式 |
| 职工董事 |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外,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 据此规划董事会规模 |
| 法定代表人 | 按照章程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将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与印章、银行账户的控制权挂钩 |
| 注册资本 |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 使注册资本与商业计划相匹配;额外资金需求可视情况通过股东借款解决 |
| 股权转让 | 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 | 在与章程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增设锁定期、优先要约权、随售权和拖售权 |
《公司法》文本允许章程在诸多方面对默认规则作出不同安排,为合作各方重新搭建量身定制的治理结构留出了空间;但法定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保留事项清单
- 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以及对其的重大偏离。
- 增加注册资本、引入新股东以及发行可转换工具。
- 超过约定金额的关联交易。
- 超出约定限额的借款、担保及设定担保物权。
-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 利润分配政策、开展新业务,以及标的额超过约定金额的诉讼。
- 核心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以及合资企业名称或品牌的任何变更。
出资、利润分配与关联交易
大多数合资纠纷归根结底是钱的问题。合资合同应约定如何催缴出资以及合作方未按期缴付时的后果:根据《公司法》,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经公司书面催缴且宽限期(不少于六十日)届满后仍未缴纳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合作各方还应约定后续资金是通过增资、股东借款(外国贷款方须遵守外债登记及额度管理规定)还是外部银行融资解决,以及担保是否按持股比例分担。
有限责任公司默认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章程可以另行约定。公司须在弥补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分配利润,向外方股东汇出股息须经银行办理税务备案等手续。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公司法》要求董事会在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合作方同时向合资企业提供产品、服务或技术的,转让价格和服务费应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并经无利益冲突的一方合作方批准,这既是为了保护少数股东,也是为了应对转让定价方面的审查。
技术、品牌与供应安排
配套协议往往比合资合同本身更为关键。外方提供的技术许可协议应明确许可权利范围、地域、许可费、保密义务、合资企业所作改进的归属,以及退出时技术如何处置。商标许可协议应涵盖质量控制及撤回品牌的权利。合作方与合资企业之间的供货和分销协议应各自设定期限和终止权,避免一方在治理争议中将其作为谈判筹码。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须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并须以银行认可的单证作为支持。
许多中国合资企业的失败并非源于治理问题,而是因为商业计划所依赖的技术或市场渠道后来被一方合作方收紧。使许可期限与合资期限保持一致,并将许可终止与退出机制相衔接,可以避免这种错配。
案例分析:出资违约
假设一家持股比例为60:40的合资企业需要第二期出资,而持股40%的中方合作方无力缴付。根据合资合同,外方可以按约定利率以股东借款方式补足资金缺口,在一定期限后将该借款转为股权,或以折扣价格行使购买选择权。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可以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并在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届满后作出失权决议。合资合同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一致,且应要求中方委派的董事按照约定机制投票,否则失权决议本身可能引发争议。
中国合资企业的僵局与退出
僵局是合资企业失败最常见的原因。可用的机制包括:提交双方高级管理层协商、调解、就有限事项设置决定票、以约定事件为触发条件的购买选择权和出售选择权、买卖条款(即“俄罗斯轮盘”或“德州枪战”条款)以及约定的解散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这只能作为最后手段。在特定情形下,包括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时,少数股东也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须受其他股东法定优先购买权的约束,因此拖售权、随售权和期权安排必须与章程保持一致。期权的估值机制需要审慎设计:以经审计净资产为基础的公式简便易行,但可能低估盈利企业的价值;独立评估更为公允,但耗时较长。期权定价还应结合外汇和税务规则进行检验,因为中国境内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审查。
退出规划与解散
退出条款最好在合作伊始、双方都抱有乐观预期时商定。一份完善的合资合同应列明锁定期届满后各方可以采取的行动、强制转让的触发事件(如重大违约、合作方控制权变更或破产)、估值方法以及找不到买方时的处理步骤。合作各方约定解散的,适用《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各方应事先约定由谁承接品牌、客户合同和员工,因为一旦合资企业进入清算阶段,这些问题将更难解决。参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与注销。
对于有上市计划的中国合资企业,退出也可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实现。这一路径要求公司治理符合上市标准,并可能要求合作方在申报前放弃特殊权利,因此合资合同应预先安排这些权利如何终止。
购买合作方股权的选择权,其效力取决于能否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建议要求合作方预先签署股权转让文件和股东会决议并交由第三方托管,同时确保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均体现该机制。
存量合资企业的文件更新
许多2020年以前设立的合资企业,为赶在2024年12月31日的期限前完成调整,仅对章程作了最低限度的修改。原合同依赖法定董事会一致通过规则的,外方可能已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了相应的保护。审阅时应将原合资合同与现行章程逐项比对,确认保留事项、利润分配、经营期限和清算条款在《公司法》下能够有效运作,并核查出资期限是否符合五年缴足规则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的过渡安排;根据该规定,存量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以内。
存量中国合资企业的原始批准文件中往往还载有固定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即将届满的,合作各方应提前决定是否延长,因为期限届满是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部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曾采用按约定比例而非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安排,应核查该安排是否仍在章程中得到清晰表述。
相关工作与跨境考量
合资企业的设立和控制权变更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新设的共同控制合资企业,若达到营业额申报标准,本身即构成经营者集中。以技术出资会涉及知识产权许可及出口管制问题,合作方之间的纠纷则见股东与公司纠纷。合资合同通常选择以香港或新加坡为仲裁地,或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或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仲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仲裁地在中国内地的仲裁程序。
外方合作方还应考虑其母国的相关规则。美国投资者可能需要评估半导体、量子或特定人工智能领域的合资企业是否属于自2025年1月2日起生效的美国对外投资规则的管辖范围。欧盟合作方应考虑所投入技术涉及的出口管制问题,外方股权亦常通过香港控股架构持有。参见中美跨境事务。
常见误区
- 依赖合资合同中的保护条款,而这些条款并未体现在已登记的公司章程中。
- 设置过于宽泛的否决权,形成共同控制,从而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并加大僵局风险。
- 将法定代表人、印章和银行账户交由一方合作方掌握而缺乏制衡。
- 以技术出资但未建立清晰的许可、改进成果归属及终止机制。
TRW & Co如何提供协助
我们协助外国及中国合作方设计切实可行的合资方案,内容涵盖商业架构、治理与僵局机制设计、出资与退出安排,以及技术、供货和品牌等配套协议。TRW & Co深圳代表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我们提供跨境协调、国际法律与实务以及相关境外法域的法律意见,参与合资合同及附属协议的谈判,并说明中国监管环境如何影响控制权与退出安排。在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由其就中国法律出具意见、准备并提交登记文件,并在中国境内的程序中代理当事人。我们还可依据2024年以后的规则对存量中国合资企业进行全面审阅。另请参见公司治理与《公司法》。如需探讨合资项目,请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未在2025年前完成章程调整的合资企业会面临什么后果?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仍未调整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完成调整前,登记机关对其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将受到限制,并可能对其未依法调整的情况予以公示。仍处于这一状态的合作方应在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尽快完成规范。
作为少数股东的外方能否保留一票否决权?
可以,前提是公司章程和合资合同作出相应规定。章程可以就列明事项设定更高的表决比例,或要求特定股东同意。否决权应当审慎界定,因为过于宽泛的否决权可能使少数股东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被认定为享有共同控制,也会加大僵局风险。
章程已涵盖治理事项,是否仍需签订合资合同?
通常仍有必要。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须向登记机关备案;而合资合同可以涵盖合作方不愿公开的事项,如商业计划、出资承诺、竞业禁止义务、供货与许可条款、僵局处理程序及争议解决。两者必须保持一致,合作各方还应约定在彼此之间以何者为准。
合资企业的争议应在何处解决?
有外方参与的合资合同通常约定仲裁,常见选择包括香港、新加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部分公司法事项,如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或对决议效力提出异议,无论如何可能都须由中国法院管辖,因此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应考虑这一限制。
资料来源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2024年)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年1月22日修订)
-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解读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