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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公司与并购

公司治理与《公司法》

2024年7月1日起,中国公司治理与《公司法》规则发生根本性变化:出资须在五年内缴足,董事会可以设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董事和控股股东面临更广泛的个人责任。本页说明主要变化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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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
  • 存量公司须于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出资期限。
  • 公司可设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A股上市公司已于2026年前完成转换。
  •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影子”控制人负有董事义务。
  • 董事因重大过失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承担个人责任。
  • 董事是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解散时须及时启动清算。

公司治理与《公司法》:主要变化

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中国公司治理由此进入新阶段。这是自2005年以来最为重大的一次全面修订。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此次修订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五年过渡期于2024年12月31日届满,许多子公司和合资企业由此首次完全适用《公司法》。修订内容涉及出资义务、董事会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控股股东的地位以及股东权利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同日施行了关于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明确其对202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和纠纷如何适用。对董事会而言,其实务含义在于:旧法下尚可容忍的治理做法,例如超长期限的认缴出资、“挂名”董事以及母公司的非正式指令,如今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国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在会议上讨论公司治理与新《公司法》合规事项
董事会议事程序、出资与个人责任,是新《公司法》改变公司治理日常实践的三大领域。

出资义务与五年实缴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要求: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以内,并于2027年6月30日前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同一日期前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对于出资额明显异常、与经营实际不符的,登记机关亦可要求公司作出调整。

董事会现负有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并催缴出资的职责,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经书面催缴并在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纳出资的,董事会可以决议使其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该等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注销。股东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亦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缴出资义务随股权一并转移。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出资期限调整时间表

日期节点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新设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五年实缴规则
2024年12月31日《外商投资法》过渡期届满;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及公司治理须符合《公司法》
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过渡期
2027年6月30日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期限不得晚于2032年6月30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须已缴足股款

实缴、减资还是重组

对于在华子公司存在大额未缴注册资本的集团,通常有三种选择。其一,在新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出资,所用资金往往本来就需要在境内使用。其二,按照法定减资程序(包括通知债权人)将注册资本减至与业务实际相匹配的水平。其三,进行重组,例如合并休眠主体,或在外债额度范围内将部分计划投资转换为股东借款。具体选择取决于资金需求、债权人的观感、以注册资本为条件的经营许可要求,以及在外汇管理规则下资金进出境的成本。

董事会架构与监督机制

事项2024年7月1日起的规则
监督机构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仅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小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
职工代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过渡期安排,A股上市公司须在2026年1月1日前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
会议形式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治理架构的选择应与子公司的风险状况相匹配。规模较小的外商独资企业完全可以只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合资企业,或者存在大量第三方债权人、从事受监管业务的子公司,则往往更适合设立完整的董事会并下设审计委员会,这既为境外母公司提供了明确的财务监督平台,也能更好地留存决策记录。

从境外管理中国子公司董事会

许多外资子公司由设在香港、新加坡或欧洲的区域总部管理,董事很少到访中国。新《公司法》允许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使这一模式切实可行,但同时也要求更严格的公司治理纪律:会议通知、议程和会议材料应当及时送达,会议记录应当载明出席情况和各董事的表决意见,书面决议应当遵循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摆在面前的文件不加审阅即签字的董事,恰恰是新《公司法》强化董事义务所针对的“挂名”董事。

制定一份简明的年度董事会工作日历会很有帮助,内容包括:审议批准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审查关联交易、跟踪出资进度、听取合规报告以及续聘关键人员。将该日历与集团报告周期挂钩,可以减少重复工作。

董事及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对其内涵作了更完整的界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须按照章程的规定报告并经批准。主要的责任变化包括:

  • 董事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义务的规定;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对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或者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可能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人人格否认明确扩展至横向关联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随着责任风险上升,董事会应当认真考虑投保。集团母公司还应核查其全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D&O)能否覆盖针对中国子公司董事的索赔,以及是否需要另行购买境内保单。

实务提示

境外母公司常常委派区域高管同时担任多家中国子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按照新规则,这些个人将承担实实在在的个人责任。应当维护一份实时更新的任职登记表,及时向被委派人员提供董事会材料,并规范记录各项决策。

案例说明:母公司向子公司下达指令

举例而言,新加坡区域总部指示其中国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销售存货,以完成集团业绩目标。在旧法下,子公司董事会可能会径直执行该指令。而在新《公司法》下,母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而负有董事义务;遵照执行的董事可能违反忠实义务;该交易亦可能受到债权人或少数股东的挑战。

更稳妥的做法是:由董事会收到书面议案,审查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同样关系到转让定价),记录决策及理由,并在章程有规定时就该关联交易取得股东会批准。一旦日后该项决策受到质疑,这些记录可以同时保护董事和母公司。

股东权利与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正当目的的,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并可查阅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少数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包括针对全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双重代表诉讼”;在法定情形下,包括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少数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决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并有相应的起诉期限。股东请求撤销可撤销决议的,一般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被通知参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另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相关争议详见股东与公司纠纷。

减资与利润分配

新《公司法》还收紧了向股东返还价值的规则。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减资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公司可以采用简易减资方式弥补亏损,但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违反上述规定分配的,股东应当退还,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利润分配须遵循法定顺序,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分配,这一点对规划资金汇回的集团尤为重要。

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与《公司法》

对境外集团而言,在华公司治理的实务要点包括:使子公司章程与集团授权体系相衔接,管控印章和银行账户权限,确保利润分配符合法定公积金规则,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规范集团内部安排。合资企业应当核查,原先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护机制(例如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现在是否已写入章程;详见合资企业。合规体系与调查事务请参见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公司治理健康检查

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检查,可以使新《公司法》下的各项实务要求与各子公司的实际运作保持一致。可以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 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新《公司法》,是否与集团现行授权体系一致?
  • 每一位董事、监事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决策、了解其职责?
  • 出资计划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符合2027年的期限要求?
  • 公章、财务专用章和银行U盾由谁保管,是否有书面的保管制度?
  • 关联交易是否已被识别、批准并留存记录?
  • 在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信息(包括出资情况)是否准确、及时更新?

常见误区

  • 2024年之后仍沿用按旧合资企业制度起草的章程,导致与新《公司法》冲突,或遗漏双方原本依赖的保护机制。
  • 委派同一人兼任多家主体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而其根本没有时间履行各项职责。
  • 将公司治理与新《公司法》的衔接视为单纯的登记备案工作,而不是对决策及其记录方式的实质性改变。
  • 未弥补亏损、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分配利润。
  • 减资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使股东和董事面临索赔风险。
  • 董事、法定代表人辞任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使其个人持续承担风险,公司亦处于不合规状态。

跨法域比较

跨国集团常常将中国的公司治理规则与其本国规则相比较。香港和新加坡公司不设监事会,依赖董事的法定义务和受信义务;新《公司法》允许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向这一模式靠拢。习惯于德国等双层架构的欧盟集团对监事会并不陌生,但应注意中国监事的职权传统上较为有限。

美国集团应当注意,控股股东义务和“事实董事”“影子董事”责任如今已在中国法律中明确规定,而在美国许多州,这些问题仍取决于判例法。东盟控股公司(通常设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或越南)应当将其本地的董事义务与中国规则逐项对照,使一套集团政策能够同时满足两地要求。

因此,对于持有中国子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而言,治理链条至少有两层。在香港或开曼层面作出的决定,例如批准预算或分红,仍须由中国公司本身按照其章程要求的形式作出有效决议加以落实。将公司治理与新《公司法》作为贯穿集团的统一体系来对待,而不是各自为政的本地手续,才能避免最常引发纠纷的衔接漏洞。

TRW & Co如何协助完善公司治理

我们协助境外集团、家族企业和投资者为其在华主体及境外控股架构设计公司治理方案。我们对照集团标准和国际实践审查公司章程、授权体系和董事会议事程序,提供跨境协调、国际法律与实务以及我们律师具有执业资格的相关境外法域的法律意见,并说明新《公司法》对出资、任职和责任的影响。需要中国法律服务(包括中国法律意见、登记章程的修订或备案登记)时,我们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并协调其工作。我们还就2027年期限前的出资调整方案以及集团重组为董事会提供支持。如需探讨公司治理事宜,欢迎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存量公司是否必须在2027年前缴足全部出资?

不一定。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须将其缩短至不晚于该日,并于2027年6月30日前修改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股款。公司亦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境外母公司能否委派外商独资企业的全部董事?

一般可以。作为唯一股东,母公司决定董事会组成;但职工人数300人以上且未设有职工代表的监事会的公司,董事会中须有职工代表。规模较小的公司也可以只设一名董事。被委派人员应当了解其在新《公司法》下的个人义务与责任。

是否仍须设立监事会?

不再是强制要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A股上市公司须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转换。

母公司是否须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通常不需要,因为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受到尊重。但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将此扩展至受同一股东控制的关联公司。对于一人公司,股东须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股东对催缴置之不理会有什么后果?

新《公司法》规定,经书面催缴并给予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后,董事会可以决议使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转让或通过减资注销,否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被失权的股东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资料来源

  1.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反垄断法》《证券法》
  2. 国务院令第78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4. 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TRW & Co 深圳代表处不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如需中国法律意见,我们将与持牌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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